| 事项编码 | |
|---|---|
| 事项名称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修订)第八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及其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使用。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超过十日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经批准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先行择地重建。 |
| 责任主体 | 和林格尔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申请人提出申请,要件齐全,符合申请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要件不全或者不符合申请条件和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核查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按要求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进行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许可后的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修订)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备注 |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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