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 事项名称 |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资金给付 |
| 权力类别 | 行政给付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本)第二十一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
| 责任主体 | 和林格尔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公布名单。 5.监管责任:对州级文物、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监管。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本)第七十六条 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五)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的。 前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从业资格的人员,自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从业资格之日起十年内不得担任文物管理人员或者从事文物经营活动。 |
| 备注 |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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