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 事项名称 | 有争议文物的裁定、特定文物的认定及文物级别的确认 |
| 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 设定依据 |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文化部令第46号) 第三条 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认定特定的文化资源为文物。 第四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指导意见,明确文物认定工作的范围和重点。 |
| 责任主体 | 和林格尔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公布名单。 5.监管责任:对州级文物、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文化部令第46号) 第三条 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认定特定的文化资源为文物。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文物破坏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备注 |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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