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 事项名称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十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
| 责任主体 | 和林格尔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踏勘、检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公众、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示。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发放核准或批复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十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 |
| 备注 |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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