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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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对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行政检查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主席令第3号)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一条:“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二条:“旅游、工商、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的情况。公告的内容包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吊销、注销情况,旅行社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旅行社的诚信记录、旅游者投诉信息等。”《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三条:“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外汇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
责任主体 | 和林格尔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责任事项 |
1.抽样责任:向被检查企业发通知告知监督检查性质、范围、要求、方式等相关信息,确定被检查单位名单。 2.承检责任:检查机构按照检查法定程序进行检查。 3.复检责任:对需要复检的企业,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或指定检查机构应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复检,并出具检查报告。 4.结果处理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向有问题的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可采取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措施。 5.信息公开责任: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发布检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检查情况。如有重大市场问题,应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一百零九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旅行社条例》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二)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 (三)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 (四)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 (五)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 (六)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
备注 |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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