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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对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和林格尔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办案人员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材料、法律适用、执法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的,举行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处罚内容、复议机关和诉讼法院及当事人相关责任。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书内容,执行处罚决定。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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