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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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未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设定依据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和林格尔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备注 |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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