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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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未按本办法规定向文化部门备案的处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设定依据 |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文化部令第29号)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二)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 (三)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的; (四)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的; (五)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2个或者2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 |
责任主体 | 和林格尔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未按本办法规定向文化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文化部令第29号)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二)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 (三)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的; (四)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的; (五)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2个或者2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 |
备注 |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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