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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旅游安全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修正本)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责任主体 和林格尔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责任事项

1.抽样责任:向被检查企业发通知告知监督检查性质、范围、要求、方式等相关信息,确定被检查单位名单。 2.承检责任:检查机构按照检查法定程序进行检查。 3.复检责任:对需要复检的企业,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或指定检查机构应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复检,并出具检查报告。 4.结果处理责任: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向有问题的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可采取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措施。 5.信息公开责任: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发布检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检查情况。如有重大市场问题,应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一百零九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旅行社条例》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二)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 (三)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

(四)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

(五)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

(六)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备注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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