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15082300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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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的奖励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本) 第八条 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30日修正本)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责任主体 | 和林格尔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实地考察核实。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印发表彰奖励批复,说明理由,告知相应权利。 4、执行责任:在网站公示批复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按照《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条例设定以下追责情形: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或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办理审批的;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办理的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3.未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4.因监管不力而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5.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条件的;6.在受理、审查、审核、决定、审批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在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备注 | 无 |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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