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092300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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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医疗机构名称裁定 |
权力类别 | 行政裁决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年第35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第二款: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
责任主体 | 和林格尔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布医疗机构名称裁定的受理电话、受理渠道等。 2.依法依规实施裁决活动,必要时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及时公开裁决结果。 3.监督裁决结果实施。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按照《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条例设定以下追责情形: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或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办理审批的;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办理的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3.未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4.因监管不力而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5.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条件的;6.在受理、审查、审核、决定、审批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在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备注 | 无 |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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