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1523000206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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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对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的行政检查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15号) 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人类精子库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精子库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精子库采集精子后,应当进行检验和筛查。精子冷冻6个月后,经过复检合格,方可向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提供,并向医疗机构提交检验结果。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严禁精子库向医疗机构提供新鲜精子。 严禁精子库向未经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提供精子。 第二十一条 人类精子库应当建立供精者档案,对供精者的详细资料和精子使用情况进行计算机管理并永久保存。 人类精子库应当为供精者和受精者保密,未经供精者和受精者同意不得泄漏有关信息。 |
责任主体 | 和林格尔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对人类精子库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进行现场检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力。 2.监督检查责任: 履行告知责任后,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3.结果处理责任: 监督检查要书写《卫生监督意见书》,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 4.信息公开责任: 应当不定期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发布。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非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集精液前,未按规定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的; (二)向医疗机构提供未经检验的精子的; (三)向不具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的机构提供精子的; (四)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 (五)经评估机构检查质量不合格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
备注 | 无 |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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