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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00230015060001
事项名称 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行政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九条 医疗机构通过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组织的技术审核的,凭技术审核报告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相应诊疗科目项下的检验项目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登记后,方可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人员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 2.《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项目前,机构应当将备案材料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后向国家卫生计生委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备案。 干细胞临床研究项目应当在已备案的机构实施。
责任主体 和林格尔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 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进行现场检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力 2.监督检查责任: 履行告知责任后, 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3.结果处理责任: 监督检查要书写《卫生监督意见书》,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 4.信息公开责任: 应当不定期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发布。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并予以公告,公告所需费用由被公告医疗机构支付: (一)开展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超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范围的; (二)使用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临床检验试剂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 (三)在临床基因扩增检验中未开展实验室室内质量控制的; (四)在临床基因扩增检验中未参加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的; (五)在临床基因扩增检验中弄虚作假的; (六)以科研为目的的基因扩增检验项目向患者收取费用的; (七)使用未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的。 (八)严重违反国家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关规定或不具备实验室生物安全保障条件的。 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三)未按照规定执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的;(四)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五)未按照规定建立和评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案卷的;(六)未按照规定执行依法行政报告制度的;(七)未执行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决定权的机关对行政执法争议调处决定的;(八)不配合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调查工作的;(九)妨碍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十)拒绝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或者拒绝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决定执行情况的。 3.《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申诉、控告、检举者打击报复的;   (五)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被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执法人员,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暂扣或者撤销行政执法证件并向社会公告。 4.《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监督证件,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二)违法行使行政执法监督职权的;(三)利用行政执法监督职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四)涂改、转借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的;(五)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
备注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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