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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族事务委员会
县民族事务委员会 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模范个人的奖励
权力类别 行政奖励
设定依据

【部委规章】《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35号,2005年5月3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各项活动,对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内党办发〔2013〕16号,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自治区党委、政府每五年表彰一批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对评选周期内为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作出突出贡献、产生重大影响的集体或个人,自治区党委、政府可根据情况予以表彰。

    第七条 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摸范评选表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人选,应在表彰年份的前一年,由自治区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民委,承担评选表彰工作具体事宜。

    第八条评选表彰名额及模范集体和个人的比例,由自治区领导小组提出并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审定。

    第九条评选工作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与自治区领导小组集中审核相结合的办法,具体工作程序为:

    (一)自治区民族工作部门和自治区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共同提出评选表彰工作方案,经自治区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并报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后,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下发评选表彰通知。

    (二)各盟市党委、行政公署(人民政府)、区直机关工委、内蒙古军区和武警内蒙古总队、公安边防总队、公安消防总队、武警森林总队政治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表彰推荐对象的评选、审核、公示及报送工作。

    (三)评审工作实行三次审核程序和二级公示制度:表彰推荐对象由基层单位进行第一次审核,各盟市党委、行政公署(人民政府)、区直机关工委、内蒙古军区和武警内蒙古总队、公安边防总队、公安消防总队、武警森林总队政治部门进行第二次审核,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三次审核;采取在基层单位公示、全区范围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审批。

    (四)自治区党委、政府审批表彰的对象,发布表彰决定,召开全区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


责任主体 民族事务委员会
责任事项

审查责任: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如有必要则组织现场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  

第十六条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评选和推荐时弄虚作假的;

 (二)因违法违纪等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备注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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