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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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对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影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处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根据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本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 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有前款 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 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任主体 | 和林格尔县新闻出版广电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从事电影影片制作或者放映单位的涉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办案人员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材料、法律适用、执法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的,举行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处罚内容、复议机关和诉讼法院及当事人相关责任。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书内容,执行处罚决定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电影片的制片、发行和放映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
备注 | 无 |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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