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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新闻出版广电局
县新闻出版广电局 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核发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 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5日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条:依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至五项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申请适用广播电视频率,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适用许可证(甲类)》。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于届满前6个月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责任主体 和林格尔县新闻出版广电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申请人提出申请,要件齐全,符合申请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要件不全或者不符合申请条件和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核查其真实性和有效性。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按要求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进行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许可后的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决定。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备注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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