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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医疗保障局
县医疗保障局 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150814005000
事项名称 对举报违法行为的奖励
权力类别 行政奖励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第九条第三款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0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公布)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责任主体 和林格尔县医疗保障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举报人要求对举报行为进行奖励的,应予受理审查。 2.审查责任: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3.决定责任:对不符合规定或不真实的,不进行奖励。对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奖励。 4.执行责任: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医疗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5.事后监管责任:对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对后续情况进行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按照国家《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二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放举报奖励资金时,应当严格宙核。发现通过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举报奖励,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领取奖励的情形,发放奖励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查实后有权收回举报奖励,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

备注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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