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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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对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设定依据 |
【部委规章】《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于2019年9月6日废止,建议重新寻找相关依据。(于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经第十六次部常务会议通过,自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审查意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于2019年9月6日废止,建议重新寻找相关依据。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在2000.01.21由建设部颁布。第三十三条 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和林格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组织听证责任: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停止从事警告、责令改正,停止执业等处罚项目。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情形。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于2019年9月6日废止,建议重新寻找相关依据。第三十六条 燃气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查意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于2019年9月6日废止,建议重新寻找相关依据。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在2000.01.21由建设部颁布。 第三十六条 燃气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备注 |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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