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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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 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 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07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公告第51号公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增设、迁移、改装、拆除户内管道燃气设施的,应当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同意,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具体实施。 因工程施工确需改动燃气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经工程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会同燃气经营企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审查意见:该内容已修改 2022年3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审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申请时,应当告知建设单位项目施工涉及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工程施工确需改动燃气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条件,经工程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会同燃气经营者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52号)附件2《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21项 项目名称: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下放后的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
责任主体 | 和林格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的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末依照本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查意见:该内容已修改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备注 |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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