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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察大队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察大队 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及事中事后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责任主体 城管大队
责任事项

1.组织受理责任:制定监督检查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现场检查。对依法受理的检查、举报案件,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依法处理

属于区级城市管理部门管辖的,受理案件后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处理。

2.审查责任: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3.检查责任: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等行政执法证件。

4.处理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约谈单位负责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5.信息公开归档责任: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加强信息共享。应当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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