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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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对临时占用绿地的行政检查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责任主体 | 城管大队 |
责任事项 |
1.组织受理责任:制定监督检查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现场检查。对依法受理的检查、举报案件,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依法处理 属于区级城市管理部门管辖的,受理案件后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处理。 2.审查责任: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3.检查责任: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等行政执法证件。 4.处理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约谈单位负责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5.信息公开归档责任: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加强信息共享。应当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备注 |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联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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