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123011702745T/2023-00126 | 主题分类 | 司法 |
发布机构 | 司法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6-28 | 公文时效 |
各乡镇综合执法局、县各行政执法单位:
现将《关于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和《关于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件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和林格尔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6月28日
关于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
为深入推进全县法治政府建设,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全县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现就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制度中的基本概念
(一)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范围的界定
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行政执法机关工作的人员或曾经工作的人员。其主要包括:正式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无正式编制的聘用辅助人员以及已经离退休的人员。
(二)干预、插手案件办理行为的定义
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行政执法案件办理,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口头、电话、书面等方式向办案单位或办案员施加影响或压力,干扰正常执法办案的行为。
(三)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具体行为类型
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的具体行为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种:
1.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撤销案件、终止调查、变更行政强制措施、降格或者升格行政处罚等指示;
2.超越职权私自向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提出案件定性处理意见或批转涉案材料;
3.要求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违法登记保存证据或者违法处置涉案财物;
4.向办案单位负责人或者办案人员提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当事人近亲属、代理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5.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或违反规定打探案情、通风报信;
6.其他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行为。
(四)准确区分执法公开、合法咨询和监督指导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具体办案单位及办案人员应当注意区分执法公开、合法咨询、监督指导行为同非法干预、插手案件办理行为的区别:
1.对案件办理具有指导、管理、监督职能的部门,依法依规履行指导、检查、督办等职责,并书面提出指导性或者纠正性意见的不应认定为干预、插手案件办理。
2.因履行职责需要,向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口头了解正在办理案件的有关情况,并按照正常工作程序进行,且办案单位或办案人员做好工作记录的不应认定为干预、插手案件办理。
二、明确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严守工作纪律
1.行政执法内部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违反规定对正在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为当事人“说情”“打招呼”,不得利用自己的职权和地位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施加影响,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
2.行政执法案件的具体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执法,不徇私情。对于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正常工作程序办理。
(二)健全制度体系
1.行政执法机关应明确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具体办案单位及办案人员遇有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非法过问案件办理的情况,应当一律如实进行记录,并向本机关内设法制机构(或专门负责本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的工作机构,下同)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报告。
2.行政执法机关内设法制机构应当加强检查、抽查,如发现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线索的,应当及时向本机关负责人报告并开展调查处理,必要时可移交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调查处理。
3.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依法依规进行登记报告的行为予以支持,不得妨碍、限制、侵害登记报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其他事项
1.国务院部委、自治区行政执法机关对本机关、本系统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有明确规定的,全县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按照上级机关要求开展好相关工作。
2.国务院部委、自治区行政执法机关未对本机关、本系统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有明确规定的,全县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参照本指导意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扎实开展好各项工作。
关于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件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的意见
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全县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现就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件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制度的意义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件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务实举措;是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预防和减少行政执法错案发生,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现实选择。
二、建立健全制度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基本原则
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1.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2.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原则;3.责罚相当原则;4.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二)依法界定错案的范围
以下案件,经调查属实的,应当界定为错案:
1.在行政执法例行或专项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错误案件;
2.上报的重大行政处罚经审查认定存在错误的案件;
3.行政复议决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的行政执法案件;
4.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案件;
5.给予行政赔偿的案件;
6.经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调查认定存在错误的案件;
7.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受理行政相对人投诉、举报,经调查认定存在错误的案件。
(三)明确责任追究方式
对于被认定为错案的行政执法案件,可以采取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更正、撤销、确认违法等处理方式。具体办理行政执法案件的执法人员如有违法情形的,可以采取责令检讨、通报批评、暂扣或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停止执法职务等追究方式。
三、建立健全制度的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部门
全县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内设法制机构(或专门从事行政执法监督的工作机构)是落实本部门行政执法案件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的责任部门。其主要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对本部门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提出处理建议,协助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二)完善追究程序
全县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应当结合自身职能职责,进一步完善错案责任倒查问责程序,要在调阅有关案件材料、询问执法责任人、了解核实有关情况、询问行政相对人的基础上审慎作出处理决定,要充分保障执法责任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于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并自行及时纠正、撤销、变更且没有给行政相对人造成危害后果的以及因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编造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而导致发生错误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执法错误且执法人员没有过错的,应当不予追究追责。
(三)加大宣传培训力度
尊崇法治、敬畏法律是全县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权利义务的第一要求。全县各级行政执法单位要加大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不断增强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要摒弃选择性适用法律的思维模式,将对法治的尊崇和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动自觉,努力从思想上铲除错案滋生的“土壤”,不断提升全县行政执法专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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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关于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和《关于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件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和林格尔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6月28日
关于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
为深入推进全县法治政府建设,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全县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现就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制度中的基本概念
(一)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范围的界定
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行政执法机关工作的人员或曾经工作的人员。其主要包括:正式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无正式编制的聘用辅助人员以及已经离退休的人员。
(二)干预、插手案件办理行为的定义
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行政执法案件办理,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口头、电话、书面等方式向办案单位或办案员施加影响或压力,干扰正常执法办案的行为。
(三)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具体行为类型
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的具体行为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种:
1.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撤销案件、终止调查、变更行政强制措施、降格或者升格行政处罚等指示;
2.超越职权私自向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提出案件定性处理意见或批转涉案材料;
3.要求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违法登记保存证据或者违法处置涉案财物;
4.向办案单位负责人或者办案人员提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当事人近亲属、代理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5.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或违反规定打探案情、通风报信;
6.其他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行为。
(四)准确区分执法公开、合法咨询和监督指导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具体办案单位及办案人员应当注意区分执法公开、合法咨询、监督指导行为同非法干预、插手案件办理行为的区别:
1.对案件办理具有指导、管理、监督职能的部门,依法依规履行指导、检查、督办等职责,并书面提出指导性或者纠正性意见的不应认定为干预、插手案件办理。
2.因履行职责需要,向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口头了解正在办理案件的有关情况,并按照正常工作程序进行,且办案单位或办案人员做好工作记录的不应认定为干预、插手案件办理。
二、明确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严守工作纪律
1.行政执法内部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违反规定对正在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为当事人“说情”“打招呼”,不得利用自己的职权和地位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施加影响,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
2.行政执法案件的具体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执法,不徇私情。对于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正常工作程序办理。
(二)健全制度体系
1.行政执法机关应明确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具体办案单位及办案人员遇有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非法过问案件办理的情况,应当一律如实进行记录,并向本机关内设法制机构(或专门负责本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的工作机构,下同)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报告。
2.行政执法机关内设法制机构应当加强检查、抽查,如发现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线索的,应当及时向本机关负责人报告并开展调查处理,必要时可移交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调查处理。
3.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依法依规进行登记报告的行为予以支持,不得妨碍、限制、侵害登记报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其他事项
1.国务院部委、自治区行政执法机关对本机关、本系统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有明确规定的,全县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按照上级机关要求开展好相关工作。
2.国务院部委、自治区行政执法机关未对本机关、本系统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有明确规定的,全县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参照本指导意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扎实开展好各项工作。
关于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件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的意见
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全县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现就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件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制度的意义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件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务实举措;是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预防和减少行政执法错案发生,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现实选择。
二、建立健全制度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基本原则
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1.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2.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原则;3.责罚相当原则;4.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二)依法界定错案的范围
以下案件,经调查属实的,应当界定为错案:
1.在行政执法例行或专项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错误案件;
2.上报的重大行政处罚经审查认定存在错误的案件;
3.行政复议决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的行政执法案件;
4.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案件;
5.给予行政赔偿的案件;
6.经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调查认定存在错误的案件;
7.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受理行政相对人投诉、举报,经调查认定存在错误的案件。
(三)明确责任追究方式
对于被认定为错案的行政执法案件,可以采取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更正、撤销、确认违法等处理方式。具体办理行政执法案件的执法人员如有违法情形的,可以采取责令检讨、通报批评、暂扣或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停止执法职务等追究方式。
三、建立健全制度的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部门
全县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内设法制机构(或专门从事行政执法监督的工作机构)是落实本部门行政执法案件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的责任部门。其主要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对本部门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提出处理建议,协助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二)完善追究程序
全县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应当结合自身职能职责,进一步完善错案责任倒查问责程序,要在调阅有关案件材料、询问执法责任人、了解核实有关情况、询问行政相对人的基础上审慎作出处理决定,要充分保障执法责任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于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并自行及时纠正、撤销、变更且没有给行政相对人造成危害后果的以及因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编造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而导致发生错误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执法错误且执法人员没有过错的,应当不予追究追责。
(三)加大宣传培训力度
尊崇法治、敬畏法律是全县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权利义务的第一要求。全县各级行政执法单位要加大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不断增强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要摒弃选择性适用法律的思维模式,将对法治的尊崇和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动自觉,努力从思想上铲除错案滋生的“土壤”,不断提升全县行政执法专业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