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123460947537E/2025-00003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发布机构 | 农牧局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06-01 | 公文时效 |
委托人:和林格尔县农牧局
法定代表人:巴林军
住所: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华街南
受托人:和林格尔县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冯宇涛
住所: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14号
为规范农牧业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呼机编发〔2020〕13号、和机编发〔2024〕24号等相关文件,和林格尔县农牧局委托和林格尔县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下列要求行使农牧业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事项
和林格尔县行政区域内有关农牧业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事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委托人行政执法职权中的以下事项: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受和林格尔县农牧局的委托,以和林格尔县农牧局的名义依法统一行使辖区内的农牧业生产资料、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动植物检疫等执法职能。
(二)负责农机类农机安全执法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工作。负责动物卫生监督、渔政、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含种植养殖环节、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农畜禽产品进入批发和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进入加工环节前)的执法检查和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工作。
(三)负责农村经营管理类农村集体资产、农村承包合同、农民负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的执法检查和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工作。负责依法开展经常性的农牧业投入品执法检查和生产假冒伪劣农牧业投入品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工作,负责受理农牧业投入品质量投诉,并做好调查处理结果回复和调解工作。负责对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等职能。
(四)负责渔业、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渔业资源保护等行政处罚工作。负责渔船监督管理的执法检查和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限:
(一)行政检查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牧业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行政处罚权
受托人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权
受托人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强制的,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强制。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机关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人在委托事项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人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人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追究,直至解除执法委托。
3.组织受委托人单位中的执法人员参加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人责任
1.在委托事项和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2.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
3.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4.主动接受委托人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参与和配合委托人的行政执法工作。
5.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制度。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2年,自2025年6月1日至2027年5月31日。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人公章后生效。委托期限届满后,经委托人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五、附则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各执一份,送和林格尔县司法局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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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11150123460947537E/2025-00003 |
|---|---|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发布机构 | 农牧局 |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06-01 |
| 公文时效 |
委托人:和林格尔县农牧局
法定代表人:巴林军
住所: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华街南
受托人:和林格尔县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冯宇涛
住所: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14号
为规范农牧业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呼机编发〔2020〕13号、和机编发〔2024〕24号等相关文件,和林格尔县农牧局委托和林格尔县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下列要求行使农牧业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事项
和林格尔县行政区域内有关农牧业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事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委托人行政执法职权中的以下事项: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受和林格尔县农牧局的委托,以和林格尔县农牧局的名义依法统一行使辖区内的农牧业生产资料、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动植物检疫等执法职能。
(二)负责农机类农机安全执法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工作。负责动物卫生监督、渔政、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含种植养殖环节、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农畜禽产品进入批发和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进入加工环节前)的执法检查和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工作。
(三)负责农村经营管理类农村集体资产、农村承包合同、农民负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的执法检查和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工作。负责依法开展经常性的农牧业投入品执法检查和生产假冒伪劣农牧业投入品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工作,负责受理农牧业投入品质量投诉,并做好调查处理结果回复和调解工作。负责对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等职能。
(四)负责渔业、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渔业资源保护等行政处罚工作。负责渔船监督管理的执法检查和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限:
(一)行政检查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牧业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行政处罚权
受托人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权
受托人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强制的,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强制。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机关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人在委托事项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人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人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追究,直至解除执法委托。
3.组织受委托人单位中的执法人员参加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人责任
1.在委托事项和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2.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
3.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4.主动接受委托人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参与和配合委托人的行政执法工作。
5.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制度。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2年,自2025年6月1日至2027年5月31日。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人公章后生效。委托期限届满后,经委托人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五、附则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各执一份,送和林格尔县司法局备案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