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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123MB1890826E/2025-00005 主题分类 法律
发布机构 应急管理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5-03-23 公文时效

和林格尔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发布日期: 2025-03-23 16:51  

委托人:和林格尔县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云君

受托人:和林格尔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侯春生


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应急管理局委托和林格尔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下列要求行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事项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委托人行政执法职权中的以下事项:

(一)承担有关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工贸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以及地质灾害、水早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有关应急抢险和灾害救助、防震减灾等方面行政执法工作;

(二)承担直接监管行业的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承担全县安全生产执法综合性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执法计划编制、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    

(三)受理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对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依法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

(四)承担和林格尔县应急管理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限:

(一)行政检查权

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行政处罚权

受托人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机关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人在委托事项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人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人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追究,直至解除执法委托。

3.组织受委托人单位中的执法人员参加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人责任

1.在委托事项和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2.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

3.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4.主动接受委托人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参与和配合委托人的行政执法工作。

5.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制度。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1年。

自2025年3月23日至2026年3月23日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人公章后生效。委托期限届满后,经委托人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五、附则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各执一份,送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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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123MB1890826E/2025-00005
主题分类 法律
发布机构 应急管理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5-03-23
公文时效
和林格尔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发布时间:2025-03-23 16:51

委托人:和林格尔县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云君

受托人:和林格尔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侯春生


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应急管理局委托和林格尔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下列要求行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事项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委托人行政执法职权中的以下事项:

(一)承担有关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工贸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以及地质灾害、水早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有关应急抢险和灾害救助、防震减灾等方面行政执法工作;

(二)承担直接监管行业的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承担全县安全生产执法综合性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执法计划编制、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    

(三)受理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对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依法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

(四)承担和林格尔县应急管理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限:

(一)行政检查权

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行政处罚权

受托人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机关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人在委托事项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人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人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追究,直至解除执法委托。

3.组织受委托人单位中的执法人员参加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人责任

1.在委托事项和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2.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

3.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4.主动接受委托人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参与和配合委托人的行政执法工作。

5.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制度。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1年。

自2025年3月23日至2026年3月23日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人公章后生效。委托期限届满后,经委托人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五、附则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各执一份,送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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