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12301170293XF/2025-00134 | 主题分类 | 土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02-06 | 公文时效 |
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
你县呈报的《关于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2024年度第八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请示》(和政发〔2024〕125号)和“农用地转用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2024年度第八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内政土发<呼和>〔2024〕3号)转发给你县,接文后,请做好以下工作:
一、同意你县将盛乐镇一家村集体农用地1.5787公顷(耕地1.5113公顷、其他农用地0.067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作为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2024年度第八批次村镇建设用地。
二、进一步落实补充耕地任务,采取措施,提高已补充耕地质量。
三、及时做好转用土地信息公开工作。和林格尔县自然资源局及时在政府网站等信息公开平台主动公开用地批复文件及转发文件、“农用地转用方案”、转用土地公告等方面内容。
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22〕2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税耕地占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水资源税 税收征管效能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内税函〔2023〕69号)要求,请你县尽快对接税务部门完成耕地占用税的申报和完税。
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
六、当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转用土地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230002 网站支持IPv6
联系电话:0471-7192805 蒙ICP备16006134号-1 蒙公网安备15012302000166号
联系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积分统计查询
| 索 引 号 | 1115012301170293XF/2025-00134 |
|---|---|
| 主题分类 | 土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02-06 |
| 公文时效 |
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
你县呈报的《关于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2024年度第八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请示》(和政发〔2024〕125号)和“农用地转用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2024年度第八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内政土发<呼和>〔2024〕3号)转发给你县,接文后,请做好以下工作:
一、同意你县将盛乐镇一家村集体农用地1.5787公顷(耕地1.5113公顷、其他农用地0.067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作为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2024年度第八批次村镇建设用地。
二、进一步落实补充耕地任务,采取措施,提高已补充耕地质量。
三、及时做好转用土地信息公开工作。和林格尔县自然资源局及时在政府网站等信息公开平台主动公开用地批复文件及转发文件、“农用地转用方案”、转用土地公告等方面内容。
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22〕2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税耕地占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水资源税 税收征管效能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内税函〔2023〕69号)要求,请你县尽快对接税务部门完成耕地占用税的申报和完税。
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
六、当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转用土地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