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关镇河道管理,保障河道行洪畅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河湖生态健康,巩固“清四乱”成果,有效保护全镇河流水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将河道内禁止种植高秆作物等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种植林木和高秆作物。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使用农药、化肥、除草剂等易造成面源污染的化学制品。
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擅自修筑丁坝、围堤、泵站、码头、高渠、高路、厂房、民房等建筑物。
4、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存放物料、倾倒垃圾、矿渣、煤灰、泥土、废弃土石料和其他废弃物。
5、未经批准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爆破、打井、修池养殖等。
6、未经批准不得在河道内设置排污口,严禁向河道内排放不达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养殖污水、工业废水等。
7、对已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和林木、建房、存放物料的单位或个人,请自行清除,并恢复原貌,如不能自行清除的,将依法依规进行整治与清除,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自通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请自觉遵守,对违反河道管理相关规定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和林格尔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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