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12301170293XF/2025-00005 | 主题分类 | 科技;财政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1-15 | 公文时效 |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内党发〔2020〕17号),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科规〔2023〕11号)、《呼和浩特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呼科字〔2023〕1号)、《呼和浩特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呼科字〔2022〕8号)和《呼和浩特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工作规程》(呼科规字〔2024〕1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县本级科技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资金在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方面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升县域科技创新能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及制订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科规〔2023〕11号),制订本办法。
我办会同县科技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起草了《和林格尔县本级科技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和建议,经过法律咨询和合法性审查,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和林格尔县本级科技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十章,主要对资金的使用范围与方式、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管理与监督等作了规定和要求。
(一)总则
明确出台管理办法目的、依据、设立原则和科技资金安排使用方式来源。
(二)工作职责
明确县财政和科技部门管理职责,在资金分配、预算下达、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和财会管理等环节做到职责明确、责任清晰。
(三)支持范围、对象与方式
科技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基础研究资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高校院所协同创新资金、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科技创新平台(人才)体系建设资金等。
科技资金支持对象及支持方式:
1.支持对象:项目牵头单位应为本县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良好研究开发条件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具备科技开发和服务能力的单位等。
2.支持方式:科技资金采取无偿支持、有偿使用和其他支持方式。
(四)申报与受理
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年度科技发展计划、科技创新重点工作和经费预算,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规上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小微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明确包括申报条件、申报时限和具体要求等有关内容。
(五)评审与立项
县科技项目一般采取公开择优方式选择承担单位,可采取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评审。
项目立项后,由承担单位填报项目任务(合同)书,县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签订任务(合同)书,文件下达2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任务(合同)书签订。对于伪造或编造申报材料骗取立项资格的、签订后申请撤销的、未按期签订任务(合同)书的撤销立项。
(六)管理与监督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确保科技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在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问题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七)附则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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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科技;财政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1-15 |
公文时效 |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内党发〔2020〕17号),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科规〔2023〕11号)、《呼和浩特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呼科字〔2023〕1号)、《呼和浩特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呼科字〔2022〕8号)和《呼和浩特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工作规程》(呼科规字〔2024〕1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县本级科技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资金在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方面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升县域科技创新能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及制订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科规〔2023〕11号),制订本办法。
我办会同县科技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起草了《和林格尔县本级科技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和建议,经过法律咨询和合法性审查,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和林格尔县本级科技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十章,主要对资金的使用范围与方式、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管理与监督等作了规定和要求。
(一)总则
明确出台管理办法目的、依据、设立原则和科技资金安排使用方式来源。
(二)工作职责
明确县财政和科技部门管理职责,在资金分配、预算下达、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和财会管理等环节做到职责明确、责任清晰。
(三)支持范围、对象与方式
科技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基础研究资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高校院所协同创新资金、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科技创新平台(人才)体系建设资金等。
科技资金支持对象及支持方式:
1.支持对象:项目牵头单位应为本县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良好研究开发条件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具备科技开发和服务能力的单位等。
2.支持方式:科技资金采取无偿支持、有偿使用和其他支持方式。
(四)申报与受理
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年度科技发展计划、科技创新重点工作和经费预算,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规上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小微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明确包括申报条件、申报时限和具体要求等有关内容。
(五)评审与立项
县科技项目一般采取公开择优方式选择承担单位,可采取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评审。
项目立项后,由承担单位填报项目任务(合同)书,县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签订任务(合同)书,文件下达2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任务(合同)书签订。对于伪造或编造申报材料骗取立项资格的、签订后申请撤销的、未按期签订任务(合同)书的撤销立项。
(六)管理与监督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确保科技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在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问题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七)附则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