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12301170293XF/2022-03141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2-11-15 | 公文时效 |
各乡镇、街道办筹备组,县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2022年第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和林格尔县2022年-2027年禁牧休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5日
和林格尔县2022-2027年禁牧休牧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保护好我县生态资源,压实全县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禁牧休牧主体责任,科学合理划定禁牧休牧区域,促进森林、草原、湿地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和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呼和浩特市禁牧休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立足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战略定位以及自治区、呼市关于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有关会议精神,坚持生态保护为目标,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科学划定禁牧休牧区域、期限、方式等内容,统筹推进禁牧休牧和依法保护管理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地落实,促进我县生态环境持续向好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资源永续利用,进一步提升广大干部群众保护利用生态资源的意识,助力我县坚定不移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正确处理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始终把生态优先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中,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全面落实属地人民政府主体职责,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工作任务,依托各级林长制方案,将划定的禁牧休牧区落实到人;建立健全以政府领导负责制为核心,部门协同共建的责任体系,形成工作合力,层层压实责任。
——坚持科学划定、分类实施。遵照《呼和浩特市禁牧休牧条例》有关规定,实行禁牧区域做到应划尽划,划定区域5年内禁止一切放牧活动;划定休牧区,应按照草原上生产的、可供合理利用的饲草量与放牧牲畜所需的饲草料保持动态平衡的原则进行划定,休牧期应在每年牧草返青组织实行休牧,休牧期不得少于45天;努力构建我县生态资源持续向好发展与养殖业合理布局和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双赢新发展的新形势。
——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坚持问题导向,结合林长制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健全科学的目标考核评价体系和绩效评价制度,奖罚分明,确保禁牧休牧工作落地见效。
(三)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禁牧休牧制度,保护和巩固好我县生态修复成果,使我县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得到长足发展,生态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得到全面有效提升,促进资源利用与经济、社会相统一可持续发展。
二、禁牧休牧区域划定
(一)禁牧区范围
禁牧区划定范围,应依照国土“三调”划定的林地、草原、湿地范围结合《呼和浩特市禁牧休牧条例》实行禁牧的规定:幼林地、特种用途林、生态灌木林、封山育林区和采取封禁措施的珍稀林木分布区域;重度退化、沙化草原;不适宜放牧利用的中度退化、沙化草原;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湿地草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禁牧的区域。
(二)禁牧区与休牧区划定
禁牧区划定遵循每五年划定一次,按照实行禁牧区域和我县实际情况,对林地、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区禁牧区进行了划定;休牧区划定坚持以草原生态保护为目标,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下,根据本辖区气候条件和实际情况,在每年牧草返青期组织实行休牧,休牧期不得少于45天,按照科学合理、统筹推进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进行了划定。(详见附件)
划定区域属地和自然保护地机构,要在显著位置设立标志或标牌,标明禁牧期限、方式、四至、监管责任人、具体负责人、举报电话等。
(三)禁牧休牧时限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和《呼和浩特禁牧休牧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确定禁牧时间为:2022年11月13日—2027年11月12日;休牧时间为:2023年—2027年每年4月1日-5月30日,共计60天。
(四)禁牧区域和休牧期禁止下列行为
1.禁止放养牛、马、羊等牲畜;
2.禁止擅自移动、盗窃、破坏禁牧休牧标志等设施;
3.禁止其他违反禁牧休牧规定行为。
三、工作职责
(一)县、乡镇(筹备组)、行政村职责分工
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禁牧休牧工作,将禁牧休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乡镇(筹备组)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禁牧休牧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护林员、草管员,优先聘用在禁牧休牧工作中牲畜全部出栏、退养、转产的农户,完善禁牧休牧日常监督检查责任机制,开展日常巡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行政村(农场)应当协助乡镇做好禁牧休牧工作,组织引导村民订立禁牧休牧公约,完善村规民约,明确义务和责任,通过造册登记或签订禁牧休牧责任书等方式,组织管理禁牧休牧工作。
(二)部门职责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牧休牧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依托林长制三级管护机制,完善禁牧休牧管护机制,落实管护责任等监督工作。
县农牧业局负责做好禁牧休牧过程中产业发展指导,大力推进舍饲圈养殖户优良品种的引进、繁育的帮扶和技术指导工作,推进优良饲草料品种推广种植力度等工作,因地制宜、多方协调,帮助退出农户发展生产。
县财政局负责禁牧休牧工作经费保障,及时发放优良牲畜、牧草和机械补贴等政策性补助资金的发放等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支持、协调饲圈养产业发展规划,落实相关规划衔接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舍饲圈养殖户的土地审批报批工作,加强禁牧休牧区矿产资源开发审核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和林分局负责指导各乡镇(街道办筹备组)新建、改建饲圈养实施规划选址,做好污染防治等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监督和指导在堤防、护堤地放牧行为的查处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配合行政执法机构处理在禁牧休牧过程中发生的群体性、复杂性治安事件等工作。
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做好退牧、饲圈养农户产业扶持和帮扶,结合乡村振兴相关政策再就业安置和产业发展等方面给予帮助。
四、组织体系
为切实抓好我县禁牧休牧工作,协调推动禁牧休牧工作做深做实,决定成立禁牧休牧领导小组。组成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高 峰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李 利 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杜小光 政府副县长
魏 斌 政府副县长提名人选、财政局局长
池成湖 县政协副主席、水务局局长
成 员:樊国君 县发改委主任
杨德旭 县公安局副局长
王茂盛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云月清 县农牧局局长
汪真祥 县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王支元 县乡村振兴局局长
王新华 市生态环境局和林格尔县分局局长
赵明升 城关镇镇长
郝永旺 盛乐镇镇长
李贞元 新店子镇镇长
巴建平 巧什营镇镇长
张海清 舍必崖乡乡长
阿木吉日嘎拉 大红城乡乡长
李世宏 羊群沟乡乡长
布仁吉日嘎拉 黑老夭乡乡长
张有生 盛乐北街街道办事处筹备组
云埃俊 云谷街道办事处筹备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主任由汪真祥同志兼任。主要负责禁牧休牧领导小组的会议组织、工作安排、情况汇总、督促检查等日常工作。
五、和林格尔县禁牧休牧联席制度
(一)和林格尔县禁牧休牧联席会议,由林业和草原局牵头,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农牧局、乡村振兴等部门组织召开联席会议。
(二)会议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各级禁牧休牧有关决策部署以及组长、副组长的指示批示;
2.审议拟提请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的重大事项、重要决策和全县禁牧休牧相关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3.解决禁牧休牧工作存在的问题,实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促进联防联治。
4.听取联席会议单位落实禁牧休牧工作情况的汇报。
(三)会议议定的事项,涉及有关单位的,由相应单位负责抓好具体落实工作,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函告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禁牧休牧制度监管
(一)强化禁牧休牧区预警监测反应机制。依托自治区每年7月份高时序分辨率遥感数据和地面监测数据,确定的禁牧休牧区放牧敏感区下发矢量图斑,林草部门实时将信息转办所设乡镇,进行及时整改整治,并作为下年度重点巡查监控区。
(二)建立禁牧休牧区网格化管理机制。全县禁牧休牧监督管理工作,要依托县、乡镇、村三级林长制管护责任机制,落实护林员、湿地管护员管护禁牧休牧林地、湿地保护职责,乡镇、筹备组要配备专职或兼职草管员,形成“定格、定员、定责”监管体系,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监管服务全覆盖。
(三)开展常态化巡查。县、乡镇、村三级林长副林长要按照《和林格尔县林长巡林工作制度》要求,对禁牧休牧开展巡查,结合不定期抽查的形式,强化禁牧休牧管理,重点巡查上一年度禁牧区违规放牧敏感区。林草局要定期对禁牧休牧工作落实开展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转办属地人民政府,并将相关情况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直接责任人,建立并明确“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领导机制。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要把禁牧休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协调推进本地区禁牧工作,定期研究、精心部署禁牧休牧和农牧民安置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各司其职,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我县禁牧休牧工作有序顺利开展。
(二)增强资金保障。各乡镇、筹备组、自然保护地主管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将禁牧休牧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保证绩效考核、执法和政策培训、政策宣传等管理支出。
(三)加强考核督查。实行目标化管理,将休禁牧工作纳入各乡镇年度考核内容,作为林长制年度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各级禁牧休牧领导小组要不定期对禁牧休牧工作进行督查,对休禁牧工作不扎实,存在放牧现象的地区进行通报整改,并列入年度考核扣分项中;对休禁牧工作不力,放牧现象严重的地区负责人从严追究责任。
(四)加大违法行为处置力度。各乡镇、筹备组要切实肩负起主体责任,增强违法行为处置力度,对在草原禁牧和休牧区域内放牧及擅自移动、盗窃、破坏禁牧休牧标志的设施的行为,结合《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在林地和湿地禁牧区放牧造成林地湿地破坏的由属地乡镇、筹备组将相关情况移交林业主管部门查处,对未造成破坏的由乡镇、筹备组依规处理。要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形成震慑作用,保障我县禁牧休牧顺利实施。
(五)加大舆论宣传。要通过印发禁牧休牧通告、宣传单、悬挂条幅、广播、电视,以及借助微信、公众号、网络等新传播媒介,宣传解读《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和《呼和浩特市禁牧休牧条例》,做好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同时公开曝光违反禁牧休牧打击处罚的典型案例,震慑偷牧、夜牧违法行为,以正面引导和反面教育的宣传形式,切实增强广大群众保护生态资源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附件:1.和林格尔县禁牧休牧示意图
2.和林格尔县禁牧区域及面积统计表
3.和林格尔县休牧区域及面积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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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15012301170293XF/2022-03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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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2-11-15 |
公文时效 |
各乡镇、街道办筹备组,县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2022年第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和林格尔县2022年-2027年禁牧休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5日
和林格尔县2022-2027年禁牧休牧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保护好我县生态资源,压实全县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禁牧休牧主体责任,科学合理划定禁牧休牧区域,促进森林、草原、湿地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和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呼和浩特市禁牧休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立足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战略定位以及自治区、呼市关于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有关会议精神,坚持生态保护为目标,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科学划定禁牧休牧区域、期限、方式等内容,统筹推进禁牧休牧和依法保护管理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地落实,促进我县生态环境持续向好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资源永续利用,进一步提升广大干部群众保护利用生态资源的意识,助力我县坚定不移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正确处理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始终把生态优先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中,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全面落实属地人民政府主体职责,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工作任务,依托各级林长制方案,将划定的禁牧休牧区落实到人;建立健全以政府领导负责制为核心,部门协同共建的责任体系,形成工作合力,层层压实责任。
——坚持科学划定、分类实施。遵照《呼和浩特市禁牧休牧条例》有关规定,实行禁牧区域做到应划尽划,划定区域5年内禁止一切放牧活动;划定休牧区,应按照草原上生产的、可供合理利用的饲草量与放牧牲畜所需的饲草料保持动态平衡的原则进行划定,休牧期应在每年牧草返青组织实行休牧,休牧期不得少于45天;努力构建我县生态资源持续向好发展与养殖业合理布局和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双赢新发展的新形势。
——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坚持问题导向,结合林长制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健全科学的目标考核评价体系和绩效评价制度,奖罚分明,确保禁牧休牧工作落地见效。
(三)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禁牧休牧制度,保护和巩固好我县生态修复成果,使我县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得到长足发展,生态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得到全面有效提升,促进资源利用与经济、社会相统一可持续发展。
二、禁牧休牧区域划定
(一)禁牧区范围
禁牧区划定范围,应依照国土“三调”划定的林地、草原、湿地范围结合《呼和浩特市禁牧休牧条例》实行禁牧的规定:幼林地、特种用途林、生态灌木林、封山育林区和采取封禁措施的珍稀林木分布区域;重度退化、沙化草原;不适宜放牧利用的中度退化、沙化草原;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湿地草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禁牧的区域。
(二)禁牧区与休牧区划定
禁牧区划定遵循每五年划定一次,按照实行禁牧区域和我县实际情况,对林地、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区禁牧区进行了划定;休牧区划定坚持以草原生态保护为目标,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下,根据本辖区气候条件和实际情况,在每年牧草返青期组织实行休牧,休牧期不得少于45天,按照科学合理、统筹推进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进行了划定。(详见附件)
划定区域属地和自然保护地机构,要在显著位置设立标志或标牌,标明禁牧期限、方式、四至、监管责任人、具体负责人、举报电话等。
(三)禁牧休牧时限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和《呼和浩特禁牧休牧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确定禁牧时间为:2022年11月13日—2027年11月12日;休牧时间为:2023年—2027年每年4月1日-5月30日,共计60天。
(四)禁牧区域和休牧期禁止下列行为
1.禁止放养牛、马、羊等牲畜;
2.禁止擅自移动、盗窃、破坏禁牧休牧标志等设施;
3.禁止其他违反禁牧休牧规定行为。
三、工作职责
(一)县、乡镇(筹备组)、行政村职责分工
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禁牧休牧工作,将禁牧休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乡镇(筹备组)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禁牧休牧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护林员、草管员,优先聘用在禁牧休牧工作中牲畜全部出栏、退养、转产的农户,完善禁牧休牧日常监督检查责任机制,开展日常巡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行政村(农场)应当协助乡镇做好禁牧休牧工作,组织引导村民订立禁牧休牧公约,完善村规民约,明确义务和责任,通过造册登记或签订禁牧休牧责任书等方式,组织管理禁牧休牧工作。
(二)部门职责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牧休牧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依托林长制三级管护机制,完善禁牧休牧管护机制,落实管护责任等监督工作。
县农牧业局负责做好禁牧休牧过程中产业发展指导,大力推进舍饲圈养殖户优良品种的引进、繁育的帮扶和技术指导工作,推进优良饲草料品种推广种植力度等工作,因地制宜、多方协调,帮助退出农户发展生产。
县财政局负责禁牧休牧工作经费保障,及时发放优良牲畜、牧草和机械补贴等政策性补助资金的发放等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支持、协调饲圈养产业发展规划,落实相关规划衔接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舍饲圈养殖户的土地审批报批工作,加强禁牧休牧区矿产资源开发审核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和林分局负责指导各乡镇(街道办筹备组)新建、改建饲圈养实施规划选址,做好污染防治等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监督和指导在堤防、护堤地放牧行为的查处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配合行政执法机构处理在禁牧休牧过程中发生的群体性、复杂性治安事件等工作。
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做好退牧、饲圈养农户产业扶持和帮扶,结合乡村振兴相关政策再就业安置和产业发展等方面给予帮助。
四、组织体系
为切实抓好我县禁牧休牧工作,协调推动禁牧休牧工作做深做实,决定成立禁牧休牧领导小组。组成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高 峰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李 利 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杜小光 政府副县长
魏 斌 政府副县长提名人选、财政局局长
池成湖 县政协副主席、水务局局长
成 员:樊国君 县发改委主任
杨德旭 县公安局副局长
王茂盛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云月清 县农牧局局长
汪真祥 县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王支元 县乡村振兴局局长
王新华 市生态环境局和林格尔县分局局长
赵明升 城关镇镇长
郝永旺 盛乐镇镇长
李贞元 新店子镇镇长
巴建平 巧什营镇镇长
张海清 舍必崖乡乡长
阿木吉日嘎拉 大红城乡乡长
李世宏 羊群沟乡乡长
布仁吉日嘎拉 黑老夭乡乡长
张有生 盛乐北街街道办事处筹备组
云埃俊 云谷街道办事处筹备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主任由汪真祥同志兼任。主要负责禁牧休牧领导小组的会议组织、工作安排、情况汇总、督促检查等日常工作。
五、和林格尔县禁牧休牧联席制度
(一)和林格尔县禁牧休牧联席会议,由林业和草原局牵头,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农牧局、乡村振兴等部门组织召开联席会议。
(二)会议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各级禁牧休牧有关决策部署以及组长、副组长的指示批示;
2.审议拟提请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的重大事项、重要决策和全县禁牧休牧相关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3.解决禁牧休牧工作存在的问题,实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促进联防联治。
4.听取联席会议单位落实禁牧休牧工作情况的汇报。
(三)会议议定的事项,涉及有关单位的,由相应单位负责抓好具体落实工作,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函告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禁牧休牧制度监管
(一)强化禁牧休牧区预警监测反应机制。依托自治区每年7月份高时序分辨率遥感数据和地面监测数据,确定的禁牧休牧区放牧敏感区下发矢量图斑,林草部门实时将信息转办所设乡镇,进行及时整改整治,并作为下年度重点巡查监控区。
(二)建立禁牧休牧区网格化管理机制。全县禁牧休牧监督管理工作,要依托县、乡镇、村三级林长制管护责任机制,落实护林员、湿地管护员管护禁牧休牧林地、湿地保护职责,乡镇、筹备组要配备专职或兼职草管员,形成“定格、定员、定责”监管体系,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监管服务全覆盖。
(三)开展常态化巡查。县、乡镇、村三级林长副林长要按照《和林格尔县林长巡林工作制度》要求,对禁牧休牧开展巡查,结合不定期抽查的形式,强化禁牧休牧管理,重点巡查上一年度禁牧区违规放牧敏感区。林草局要定期对禁牧休牧工作落实开展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转办属地人民政府,并将相关情况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直接责任人,建立并明确“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领导机制。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要把禁牧休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协调推进本地区禁牧工作,定期研究、精心部署禁牧休牧和农牧民安置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各司其职,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我县禁牧休牧工作有序顺利开展。
(二)增强资金保障。各乡镇、筹备组、自然保护地主管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将禁牧休牧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保证绩效考核、执法和政策培训、政策宣传等管理支出。
(三)加强考核督查。实行目标化管理,将休禁牧工作纳入各乡镇年度考核内容,作为林长制年度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各级禁牧休牧领导小组要不定期对禁牧休牧工作进行督查,对休禁牧工作不扎实,存在放牧现象的地区进行通报整改,并列入年度考核扣分项中;对休禁牧工作不力,放牧现象严重的地区负责人从严追究责任。
(四)加大违法行为处置力度。各乡镇、筹备组要切实肩负起主体责任,增强违法行为处置力度,对在草原禁牧和休牧区域内放牧及擅自移动、盗窃、破坏禁牧休牧标志的设施的行为,结合《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在林地和湿地禁牧区放牧造成林地湿地破坏的由属地乡镇、筹备组将相关情况移交林业主管部门查处,对未造成破坏的由乡镇、筹备组依规处理。要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形成震慑作用,保障我县禁牧休牧顺利实施。
(五)加大舆论宣传。要通过印发禁牧休牧通告、宣传单、悬挂条幅、广播、电视,以及借助微信、公众号、网络等新传播媒介,宣传解读《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和《呼和浩特市禁牧休牧条例》,做好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同时公开曝光违反禁牧休牧打击处罚的典型案例,震慑偷牧、夜牧违法行为,以正面引导和反面教育的宣传形式,切实增强广大群众保护生态资源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附件:1.和林格尔县禁牧休牧示意图
2.和林格尔县禁牧区域及面积统计表
3.和林格尔县休牧区域及面积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