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12301170293XF/2023-00153 | 主题分类 | 土地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9-28 | 公文时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乳业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县各有关单位:
经2023年第8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和林格尔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8日
和林格尔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体系,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厅字〔2022〕34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内蒙古自治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操作指南》(内自然资字〔2023〕165号)等法律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为目标,畅通城乡要素流动,以同地、同价、同权、同责为导向,落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立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监管有力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按照“守底线、划区域、定范围、有计划”的要求,加强国土空间规划总体统筹,合理确定入市范围,依法控制用地规模,规范市场交易秩序,统筹平衡收益分配,保护交易主体权利,审慎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激活农村土地要素,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审慎稳妥推进
按国家、自治区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把好试点工作节奏,严格条件,规范程序,逐步推开,注重防范应对风险挑战,维护经济社会稳定。
(二)坚持守住底线红线
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形式,保证农民集体所得收益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实行统一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要求;落实农民集体对其土地资产的自主管理权,公平合理分配使用土地增值收益。
(三)坚持节约集约用地
盘活使用空闲、废弃、低效利用的存置集体建设用地,合理布局各用途土地,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四)坚持同地同权同责
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前提下,推进农村集体经管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中交易,适用相同规则,接受市场监管。
三、工作目标
通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进一步明确入市范围、土地用途、入市方式和程序,探索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科学规划和用途管制路径,探索建立竞争、公平、有序的市场配置机制、收益分配机制和监管规则,拓宽集体土地权能实现形式,健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体系。
四、工作任务
根据部试点方案,结合我县实际,我县将在以下四个方面开展工作重点。
(一)明确土地用途和用地方式
在符合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前提下,探索总结出让、出租等方式进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具体途径。探索将一定年限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作价,以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兴办企业,以及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方式。
结合实际细化入市土地的经营性用途,探索入市土地用于工业、商业、采矿用地、保障性租赁住房等不同用途的管理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确定入市土地的使用年限。
(二)研究入市与成片开发土地征收之间的协同机制
做好成片开发土地征收与入市试点工作的衔接,实现两种方式在保障合理用地需求方面的有机统一。探索入市保障项目用地制度,统筹国有和集体建设用地数量,合理安排入市和成片开发土地征收的规模、用途、布局等,研究制定实现两种用地制度相互补充的政策措施。
(三)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探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能实现形式,提升市场主体参与意愿。保障市场主体权能实现,探索适应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融资政策,推出更合适的金融产品与服务,满足多元化融资需求。畅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交易主体获得市场整体信息的基本渠道,保障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公开交易。
(四)尊重农民入市主体地位
探索入市相关议事决策机制,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入市主体地位。根据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等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同形态和发育程度,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综合分析入市和成片开发土地征收的利弊和影响,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入市、成片开发土地征收的选择权,充分听取其意见建议和合理诉求。
五、入市程序
(一)入市范围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存量用地是指2009年以前已经形成并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为建设用地和2023年3月31日前报批回来农村建设用地。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采矿用地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年限内有偿使用。
村内闲置地、废弃的公益性事业用地,经规划调整后确定为经营性用途的可以入市交易。
(二)入市条件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地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是产权明晰、无权属争议;二是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三是符合村庄规划;四是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五是符合国家和本地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具备开发条件;六是无违法用地行为。
(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途径
1.直接入市。依法取得、符合规划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具备开发建设所需基础设施等基本条件,明确就地直接使用的,可直接入市。
2.整治后入市。探索农村零星、分散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在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前提下,由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先复垦后异地调整入市。
(四)入市主体(出让人)
入市主体即出让人,是代表其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可由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集体行使所有权。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受让人包括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五)入市方式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按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入市。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最高年限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按以下用途确定:
1.工业、仓储、采矿用地50年;
2.商业、旅游等用地40年。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入市的,最低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最高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鼓励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可采用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
(六)入市程序
1.提出入市申请。入市实施主体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入市申请,并提供相关申请资料。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提出拟出让、出租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明确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申请资料应包括:
(1)入市申请书;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决议。
2.入市地价评估。入市主体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土地进行价格评估,并由评估机构出具《土地估价报告》。《土地估价报告》由报告出具方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备案程序,取得备案号后提交委托方。参照基准地价等政府公示价格,参考土地估价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研究确定入市标底或底价的定价规则。
3.编制入市方案。入市主体或入市实施主体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入市方案。
入市方案需要经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无异议后,形成入市书面决议,在出让、出租前不少于十个工作日报县人民政府。作为后续申请入市、拟订合同和投资发展监管协议的依据,并作为政府有关部门受理、审批入市的要件。
土地入市方案应包括:
(1)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2)拟入市宗地的有偿使用方式、使用年限;
(3)拟入市宗地的入市交易方式;
(4)拟入市宗地的入市价格;
(5)拟入市宗地的入市收益分配方案;
(6)拟入市宗地的入市主体、委托入市实施主体;
(7)入市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期限届满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处置方案等;
(8)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内容。
4.入市方案核对。入市申请、入市决议、入市方案等规定的材料由入市主体或入市实施主体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县试点办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召集相关部门进行联审,具体审核拟入市宗地是否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准入要求、收益分配原则,是否具备入市条件。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县试点办出具会议纪要,入市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对审查意见内容发生变化的,应重新组织相关部门审查。
5.公开交易。入市主体或入市实施主体与县试点办签订委托书,委托代理入市公开交易等有关事项。
6.签订合同和监管协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双方应于签订《交易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7.不动产登记。受让人支付地价款及缴纳相关税费后,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地上建筑物的,同时申请登记。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向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合同、地价款、监管协议、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缴纳证明等资料。
六、监督管理
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监管制度。按照同地同权同价的原则,通过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入市价格监管、开发利用申报、土地市场动态巡查、信用体系管理等措施,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立和完善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监管机制。
(一)建立三方监管协议制度
在出让合同基础上,鼓励试点地区依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利用要求,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通过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等方式,明确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使用权人等各方权利和义务。
(二)具体监管事项
1.合同履行情况监管。一是受让人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开发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二是出让人交付土地后,受让方(承租方)应按照出让合同(租赁合同)约定的动工、竣工期限进行建设。受让方(承租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造成闲置或低效用地的,出让方(出租方)可以申请县自然资源部门认定后报请县政府批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三是以租赁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土地租金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四是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已经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关联方应当服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补偿,所签订的入市合同自有权机关批准征收集体土地之日起终止。
2.对入市主体、实施主体的监管。入市主体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充分发挥指导、监督、管理和协调作用,确保入市主体和入市实施主体的相关活动依法依规进行。
3.对出让人账户的监管。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管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资金。受让人应按照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价款,并缴入指定账户。土地使用权人未按书面合同支付价款的,土地所有权人有权依据书面合同的约定主张解除合同,追究土地使用权人的违约责任。
将定金、出让价款缴入县财政监管账户。出让人完成土地交付后,财政监管账户于5个工作日内将定金抵作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转出至出让人账户,并在受让人支付出让价款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后续出让价款转出至出让人账户。出让人应当及时查收确认。
入市主体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资金专门账户,按规定比例留归集体的土地增值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及时公开资金使用情况,严格监督监管。
七、工作安排
(一)准备部署阶段(2023年3月-5月)
建立工作机构,制定管理办法,公布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以2021年变更调查数据库为基础开展摸底工作,完成现状调查分析,全面掌握村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分布,宗地界址,开展权属调查、登记确权工作。同时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展政策宣传和政策培训。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3年6月-2024年10月)
1.编制规划。开展试点村实用性村庄规划修编工作,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定量和定位,为实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打好基础。
2.制定政策。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制定完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管理、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规定、入市收益分配管理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等配套政策文件。
3.入市交易。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平台,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行为。
4.上下联动、稳妥有序。按照“试点先行、改革联动、审慎稳妥有序推进”的原则,县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精准施策,定目标、明举措、抓落实,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
5.定期评估、逐步完善。实行改革试点年度评估制度,及时总结完善试点经验,逐步构建城乡统一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规则体系以及收益分配制度,形成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长效制度.
(三)试点总结阶段(2024年10月)
2024年10月底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全面系统的总结报告和相关制度政策。
八、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深化认识。成立和林格尔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领导小组,明确职能、充实人员,加强对改革试点的统一领导。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新思想、新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凝聚共识,审慎稳妥推进改革试点工作。
(二)强化宣传,合理引导。坚持正确导向,切实把握群众关注热点,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加强宣传,保障农民对试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立舆情报告制度,做好舆情监测,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及时解决。规范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将试点工作的文字和影像等资料按类归档,全面真实的记录试点工作的进展和成果。
(三)夯实基础,强化保障。一是积极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调查摸底工作。依托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摸清底数,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打好基础。二是加快建设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提供保障。
(四)落实责任,加强协调。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协调机制。县发改部门负责建立健全产业准入、重点支持领域等制度,参与相关政策制定等工作,协助抓好组织实施;县财政部门负责入市地块定金、出让金的收取、拨付及收益调节金的收取等工作;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审核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入市地块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审核、净收益使用管理等工作;税务局负责做好入市地块相关税收工作;县审计部门负责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及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入市地块国土空间规划用途、入市价格等审查及土地利用批后监管工作;县纪检监察部门负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执纪监督问责,保障试点的规范运行。在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回应群众的诉求,做好相关矛盾纠纷的妥善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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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乳业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县各有关单位:
经2023年第8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和林格尔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8日
和林格尔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体系,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厅字〔2022〕34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内蒙古自治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操作指南》(内自然资字〔2023〕165号)等法律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为目标,畅通城乡要素流动,以同地、同价、同权、同责为导向,落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立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监管有力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按照“守底线、划区域、定范围、有计划”的要求,加强国土空间规划总体统筹,合理确定入市范围,依法控制用地规模,规范市场交易秩序,统筹平衡收益分配,保护交易主体权利,审慎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激活农村土地要素,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审慎稳妥推进
按国家、自治区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把好试点工作节奏,严格条件,规范程序,逐步推开,注重防范应对风险挑战,维护经济社会稳定。
(二)坚持守住底线红线
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形式,保证农民集体所得收益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实行统一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要求;落实农民集体对其土地资产的自主管理权,公平合理分配使用土地增值收益。
(三)坚持节约集约用地
盘活使用空闲、废弃、低效利用的存置集体建设用地,合理布局各用途土地,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四)坚持同地同权同责
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前提下,推进农村集体经管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中交易,适用相同规则,接受市场监管。
三、工作目标
通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进一步明确入市范围、土地用途、入市方式和程序,探索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科学规划和用途管制路径,探索建立竞争、公平、有序的市场配置机制、收益分配机制和监管规则,拓宽集体土地权能实现形式,健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体系。
四、工作任务
根据部试点方案,结合我县实际,我县将在以下四个方面开展工作重点。
(一)明确土地用途和用地方式
在符合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前提下,探索总结出让、出租等方式进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具体途径。探索将一定年限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作价,以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兴办企业,以及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方式。
结合实际细化入市土地的经营性用途,探索入市土地用于工业、商业、采矿用地、保障性租赁住房等不同用途的管理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确定入市土地的使用年限。
(二)研究入市与成片开发土地征收之间的协同机制
做好成片开发土地征收与入市试点工作的衔接,实现两种方式在保障合理用地需求方面的有机统一。探索入市保障项目用地制度,统筹国有和集体建设用地数量,合理安排入市和成片开发土地征收的规模、用途、布局等,研究制定实现两种用地制度相互补充的政策措施。
(三)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探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能实现形式,提升市场主体参与意愿。保障市场主体权能实现,探索适应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融资政策,推出更合适的金融产品与服务,满足多元化融资需求。畅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交易主体获得市场整体信息的基本渠道,保障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公开交易。
(四)尊重农民入市主体地位
探索入市相关议事决策机制,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入市主体地位。根据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等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同形态和发育程度,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综合分析入市和成片开发土地征收的利弊和影响,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入市、成片开发土地征收的选择权,充分听取其意见建议和合理诉求。
五、入市程序
(一)入市范围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存量用地是指2009年以前已经形成并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为建设用地和2023年3月31日前报批回来农村建设用地。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采矿用地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年限内有偿使用。
村内闲置地、废弃的公益性事业用地,经规划调整后确定为经营性用途的可以入市交易。
(二)入市条件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地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是产权明晰、无权属争议;二是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三是符合村庄规划;四是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五是符合国家和本地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具备开发条件;六是无违法用地行为。
(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途径
1.直接入市。依法取得、符合规划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具备开发建设所需基础设施等基本条件,明确就地直接使用的,可直接入市。
2.整治后入市。探索农村零星、分散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在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前提下,由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先复垦后异地调整入市。
(四)入市主体(出让人)
入市主体即出让人,是代表其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可由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集体行使所有权。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受让人包括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五)入市方式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按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入市。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最高年限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按以下用途确定:
1.工业、仓储、采矿用地50年;
2.商业、旅游等用地40年。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入市的,最低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最高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鼓励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可采用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
(六)入市程序
1.提出入市申请。入市实施主体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入市申请,并提供相关申请资料。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提出拟出让、出租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明确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申请资料应包括:
(1)入市申请书;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决议。
2.入市地价评估。入市主体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土地进行价格评估,并由评估机构出具《土地估价报告》。《土地估价报告》由报告出具方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备案程序,取得备案号后提交委托方。参照基准地价等政府公示价格,参考土地估价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研究确定入市标底或底价的定价规则。
3.编制入市方案。入市主体或入市实施主体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入市方案。
入市方案需要经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无异议后,形成入市书面决议,在出让、出租前不少于十个工作日报县人民政府。作为后续申请入市、拟订合同和投资发展监管协议的依据,并作为政府有关部门受理、审批入市的要件。
土地入市方案应包括:
(1)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2)拟入市宗地的有偿使用方式、使用年限;
(3)拟入市宗地的入市交易方式;
(4)拟入市宗地的入市价格;
(5)拟入市宗地的入市收益分配方案;
(6)拟入市宗地的入市主体、委托入市实施主体;
(7)入市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期限届满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处置方案等;
(8)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内容。
4.入市方案核对。入市申请、入市决议、入市方案等规定的材料由入市主体或入市实施主体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县试点办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召集相关部门进行联审,具体审核拟入市宗地是否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准入要求、收益分配原则,是否具备入市条件。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县试点办出具会议纪要,入市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对审查意见内容发生变化的,应重新组织相关部门审查。
5.公开交易。入市主体或入市实施主体与县试点办签订委托书,委托代理入市公开交易等有关事项。
6.签订合同和监管协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双方应于签订《交易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7.不动产登记。受让人支付地价款及缴纳相关税费后,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地上建筑物的,同时申请登记。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向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合同、地价款、监管协议、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缴纳证明等资料。
六、监督管理
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监管制度。按照同地同权同价的原则,通过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入市价格监管、开发利用申报、土地市场动态巡查、信用体系管理等措施,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立和完善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监管机制。
(一)建立三方监管协议制度
在出让合同基础上,鼓励试点地区依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利用要求,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通过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等方式,明确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使用权人等各方权利和义务。
(二)具体监管事项
1.合同履行情况监管。一是受让人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开发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二是出让人交付土地后,受让方(承租方)应按照出让合同(租赁合同)约定的动工、竣工期限进行建设。受让方(承租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造成闲置或低效用地的,出让方(出租方)可以申请县自然资源部门认定后报请县政府批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三是以租赁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土地租金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四是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已经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关联方应当服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补偿,所签订的入市合同自有权机关批准征收集体土地之日起终止。
2.对入市主体、实施主体的监管。入市主体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充分发挥指导、监督、管理和协调作用,确保入市主体和入市实施主体的相关活动依法依规进行。
3.对出让人账户的监管。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管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资金。受让人应按照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价款,并缴入指定账户。土地使用权人未按书面合同支付价款的,土地所有权人有权依据书面合同的约定主张解除合同,追究土地使用权人的违约责任。
将定金、出让价款缴入县财政监管账户。出让人完成土地交付后,财政监管账户于5个工作日内将定金抵作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转出至出让人账户,并在受让人支付出让价款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后续出让价款转出至出让人账户。出让人应当及时查收确认。
入市主体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资金专门账户,按规定比例留归集体的土地增值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及时公开资金使用情况,严格监督监管。
七、工作安排
(一)准备部署阶段(2023年3月-5月)
建立工作机构,制定管理办法,公布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以2021年变更调查数据库为基础开展摸底工作,完成现状调查分析,全面掌握村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分布,宗地界址,开展权属调查、登记确权工作。同时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展政策宣传和政策培训。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3年6月-2024年10月)
1.编制规划。开展试点村实用性村庄规划修编工作,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定量和定位,为实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打好基础。
2.制定政策。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制定完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管理、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规定、入市收益分配管理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等配套政策文件。
3.入市交易。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平台,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行为。
4.上下联动、稳妥有序。按照“试点先行、改革联动、审慎稳妥有序推进”的原则,县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精准施策,定目标、明举措、抓落实,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
5.定期评估、逐步完善。实行改革试点年度评估制度,及时总结完善试点经验,逐步构建城乡统一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规则体系以及收益分配制度,形成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长效制度.
(三)试点总结阶段(2024年10月)
2024年10月底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全面系统的总结报告和相关制度政策。
八、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深化认识。成立和林格尔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领导小组,明确职能、充实人员,加强对改革试点的统一领导。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新思想、新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凝聚共识,审慎稳妥推进改革试点工作。
(二)强化宣传,合理引导。坚持正确导向,切实把握群众关注热点,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加强宣传,保障农民对试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立舆情报告制度,做好舆情监测,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及时解决。规范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将试点工作的文字和影像等资料按类归档,全面真实的记录试点工作的进展和成果。
(三)夯实基础,强化保障。一是积极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调查摸底工作。依托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摸清底数,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打好基础。二是加快建设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提供保障。
(四)落实责任,加强协调。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协调机制。县发改部门负责建立健全产业准入、重点支持领域等制度,参与相关政策制定等工作,协助抓好组织实施;县财政部门负责入市地块定金、出让金的收取、拨付及收益调节金的收取等工作;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审核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入市地块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审核、净收益使用管理等工作;税务局负责做好入市地块相关税收工作;县审计部门负责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及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入市地块国土空间规划用途、入市价格等审查及土地利用批后监管工作;县纪检监察部门负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执纪监督问责,保障试点的规范运行。在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回应群众的诉求,做好相关矛盾纠纷的妥善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