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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12301170293XF/2025-0001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5-01-02 公文时效

和林格尔县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发布日期: 2025-01-16 15:16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传承弘扬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充分发挥内蒙古革命烈士陵园褒扬先烈、教育后人的红色教育主阵地作用,切实提升我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二条规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和林格尔县烈士纪念设施基本情况

和林格尔县烈士陵园(原名烈士纪念碑)位于城关镇和盛路西单树梁北山,于1980年1月建成。现占地面积6742平米(10.11亩),建筑面积500平米,属于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2014年烈士陵园被呼和浩特市评定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是全县青少年、军烈属及社会各界爱国主义教育宣讲的主阵地,也是党员干部主题党日活动重要场所。2020年9月,将原散葬在九龙湾南山的16名烈士墓保护性迁移至烈士陵园内,至此烈士纪念碑更名为和林格尔县烈士陵园。2021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积极争取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烈士纪念设施维护资金100万元,重新修缮扩建了烈士纪念广场、铺设沥青路面、种植树木、安装烈士英名录大理石碑,记载了和林格尔县从抗日战争至解放战争牺牲的266名烈士。

二、保护范围的划定

和林格尔县烈士陵园位于城关镇和盛路西单树梁北山,东与原自来水公司水塔、融媒体中心广播电视信号发射台相邻,北与县气象局隔路毗邻,西、南为林地。为了更好保护管理烈士陵园,传承红色文化建设革命纪念馆的需要,现占地面积6742平米(10.11亩),拟将烈士陵园现占地面积6742平米(10.11亩)划定保护范围。经县自然资源局调查,此次烈士陵园保护范围为特殊用地6742平米。附件为具体的地理位置及划定区域示意图。

三、保护范围划定依据

1.《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或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烈士纪念设施的类别、规模、保护级别以及周边环境等情况,提出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2.《烈士褒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并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四、保护管理责任主体

主管部门:和林格尔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保护单位:和林格尔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附件:和林格尔县烈士陵园保护范围示意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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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12301170293XF/2025-0001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5-01-02
公文时效
和林格尔县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发布时间:2025-01-16 15:16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传承弘扬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充分发挥内蒙古革命烈士陵园褒扬先烈、教育后人的红色教育主阵地作用,切实提升我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二条规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和林格尔县烈士纪念设施基本情况

和林格尔县烈士陵园(原名烈士纪念碑)位于城关镇和盛路西单树梁北山,于1980年1月建成。现占地面积6742平米(10.11亩),建筑面积500平米,属于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2014年烈士陵园被呼和浩特市评定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是全县青少年、军烈属及社会各界爱国主义教育宣讲的主阵地,也是党员干部主题党日活动重要场所。2020年9月,将原散葬在九龙湾南山的16名烈士墓保护性迁移至烈士陵园内,至此烈士纪念碑更名为和林格尔县烈士陵园。2021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积极争取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烈士纪念设施维护资金100万元,重新修缮扩建了烈士纪念广场、铺设沥青路面、种植树木、安装烈士英名录大理石碑,记载了和林格尔县从抗日战争至解放战争牺牲的266名烈士。

二、保护范围的划定

和林格尔县烈士陵园位于城关镇和盛路西单树梁北山,东与原自来水公司水塔、融媒体中心广播电视信号发射台相邻,北与县气象局隔路毗邻,西、南为林地。为了更好保护管理烈士陵园,传承红色文化建设革命纪念馆的需要,现占地面积6742平米(10.11亩),拟将烈士陵园现占地面积6742平米(10.11亩)划定保护范围。经县自然资源局调查,此次烈士陵园保护范围为特殊用地6742平米。附件为具体的地理位置及划定区域示意图。

三、保护范围划定依据

1.《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或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烈士纪念设施的类别、规模、保护级别以及周边环境等情况,提出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2.《烈士褒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并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四、保护管理责任主体

主管部门:和林格尔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保护单位:和林格尔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附件:和林格尔县烈士陵园保护范围示意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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