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12301170293XF/2025-00047 | 主题分类 | 林业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3-10 | 公文时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筹备组、县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抓好我县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确保不发生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县重点生态建设区、重点林区、高火险区和森林草原火灾多发区实行封山戒严防火,现将有关事项命令如下:
一、全县2025年森林草原防火期:3月15日至6月15日;9月15日至11月15日。其中,森林草原高火险期为3月20日至4月30日;9月20日至10月30日。高火险期为防火戒严期。
二、全县高火险区域:南天门林场、白二爷沙坝林场、南山公园、北山卧牛山生态工程区、西十万亩生态工程区、东十万亩生态工程区(含晋蒙界生态区)、浑河流域护岸林带、盛乐街道东梁及台格斗村生态旅游区域、国道省道县道两侧绿化林带等为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戒严区域。
三、防火戒严措施
(一)在戒严区域内严禁上坟烧纸、烧香点蜡、烧烤、吸烟、实弹演习、爆破、燃放烟花爆竹等一切野外用火;严禁距林缘1公里范围内焚烧田间秸秆、杂草,焚烧垃圾、烧荒等生产生活用火。
(二)戒严区域内,从事生产生活用火单位和居民严格按本戒严令规定执行。确需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需经县防灭火指挥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内擅自野外用火。
(三)戒严区域内各生产作业点、旅游餐饮点必须配备专职护林员和扑火机具,具体数量为:占用草原林地经营面积在3000公顷以上的企业配备30名以上专职护林员,50名以上半专业扑火队伍,并配备20台以上风力灭火机、30把二号工具;占用草原林地经营面积在3000公顷以下的,配备20名以上专职护林员,30名以上半专业扑火队伍,并配备10台风力灭火机、20把二号工具。凡占用草原林地经营的企业、各类生产作业点必须配备相应的护林员和扑火机具,凡不符合防火规定要求的一律整改。
(四)防火戒严期内,需要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必须取得县林草主管部门批准,并配合县防灭火指挥部采取必要的防灭火措施,做好防灭火准备工作后方可实施。
(五)各防火检查站对穿越戒严区域内的车辆、机械要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等必要的预防措施;对过往客车、司乘人员要做好防火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严禁向外丢弃烟蒂等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火种,驾驶员、随车管理工作人员为防火责任人。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阻碍拒绝检查,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县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依规依法给予处理。
(六)各乡镇、相关部门、森林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痴、呆、傻、瞎”等智障特殊人员及中小学生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凡因其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将追究相关监护人的责任。
(七)全县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带头遵守以上规定,认真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全面落实林地巡查巡护“网格化”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监管责任,行业部门管理责任和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切实做到责任落实到位,人员巡查到位,措施到位,力量保障到位,开展“清山清沟”活动,尽力排除一切火险隐患。特别在“清明节”期间,统筹形成县乡村三级防灭火巡护联动体系,并确保通讯信息畅通。
(八)发生火灾,实行谁先发现、谁先报告、谁先扑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域或国有林区界限的限制。各乡镇、街道办、相关成员单位和森林生产经营管理单位,要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森林消防专业队伍要驻守林区一线,巡护待命,及时应对早期火情处置。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火灾要及时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无条件为报警提供便利,禁止谎报、乱报森林草原火情。
值班值守电话:7191485
森林火警电话:12119
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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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15012301170293XF/2025-000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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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林业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3-10 |
公文时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筹备组、县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抓好我县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确保不发生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县重点生态建设区、重点林区、高火险区和森林草原火灾多发区实行封山戒严防火,现将有关事项命令如下:
一、全县2025年森林草原防火期:3月15日至6月15日;9月15日至11月15日。其中,森林草原高火险期为3月20日至4月30日;9月20日至10月30日。高火险期为防火戒严期。
二、全县高火险区域:南天门林场、白二爷沙坝林场、南山公园、北山卧牛山生态工程区、西十万亩生态工程区、东十万亩生态工程区(含晋蒙界生态区)、浑河流域护岸林带、盛乐街道东梁及台格斗村生态旅游区域、国道省道县道两侧绿化林带等为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戒严区域。
三、防火戒严措施
(一)在戒严区域内严禁上坟烧纸、烧香点蜡、烧烤、吸烟、实弹演习、爆破、燃放烟花爆竹等一切野外用火;严禁距林缘1公里范围内焚烧田间秸秆、杂草,焚烧垃圾、烧荒等生产生活用火。
(二)戒严区域内,从事生产生活用火单位和居民严格按本戒严令规定执行。确需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需经县防灭火指挥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内擅自野外用火。
(三)戒严区域内各生产作业点、旅游餐饮点必须配备专职护林员和扑火机具,具体数量为:占用草原林地经营面积在3000公顷以上的企业配备30名以上专职护林员,50名以上半专业扑火队伍,并配备20台以上风力灭火机、30把二号工具;占用草原林地经营面积在3000公顷以下的,配备20名以上专职护林员,30名以上半专业扑火队伍,并配备10台风力灭火机、20把二号工具。凡占用草原林地经营的企业、各类生产作业点必须配备相应的护林员和扑火机具,凡不符合防火规定要求的一律整改。
(四)防火戒严期内,需要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必须取得县林草主管部门批准,并配合县防灭火指挥部采取必要的防灭火措施,做好防灭火准备工作后方可实施。
(五)各防火检查站对穿越戒严区域内的车辆、机械要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等必要的预防措施;对过往客车、司乘人员要做好防火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严禁向外丢弃烟蒂等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火种,驾驶员、随车管理工作人员为防火责任人。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阻碍拒绝检查,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县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依规依法给予处理。
(六)各乡镇、相关部门、森林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痴、呆、傻、瞎”等智障特殊人员及中小学生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凡因其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将追究相关监护人的责任。
(七)全县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带头遵守以上规定,认真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全面落实林地巡查巡护“网格化”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监管责任,行业部门管理责任和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切实做到责任落实到位,人员巡查到位,措施到位,力量保障到位,开展“清山清沟”活动,尽力排除一切火险隐患。特别在“清明节”期间,统筹形成县乡村三级防灭火巡护联动体系,并确保通讯信息畅通。
(八)发生火灾,实行谁先发现、谁先报告、谁先扑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域或国有林区界限的限制。各乡镇、街道办、相关成员单位和森林生产经营管理单位,要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森林消防专业队伍要驻守林区一线,巡护待命,及时应对早期火情处置。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火灾要及时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无条件为报警提供便利,禁止谎报、乱报森林草原火情。
值班值守电话:7191485
森林火警电话:12119
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