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12301170293XF/2025-0006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5-06 | 公文时效 |
县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将《和林格尔县支持零售企业做大做强奖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6日
和林格尔县支持零售企业做大做强奖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激励我县零售企业丰富营销模式、提升销售活力,充分发挥奖补资金的激励带动作用,推动零售企业做大做强,为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积蓄增长动力。经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补对象为注册地在和林格尔县的零售企业。零售企业指以向个人或社会集团消费者零星出售商品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包括线下实体零售和线上零售。
第三条 县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零售企业2024年度、2025年度零售额情况进行奖补,支持和鼓励县域零售企业做大做强,激励企业扩大经营规模,推动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年度零售额以和林格尔县统计局系统中填报并认定的零售额为准。
第四条 奖补资金实施工作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和林格尔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会同和林格尔县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奖补标准
1.企业年零售额总量达2000万元—1亿元(不含),同时,若年零售额增速实现正增长且未达到5%(不含)的,奖补5万元;若年零售额增速达5%—10%(不含)的,奖补10万元;若年零售额增速达10%以上的,奖补15万元。
2.企业年零售额总量达1亿元—10亿元(不含),同时,若年零售额增速实现正增长且未达到5%(不含)的,奖补10万元;若年零售额增速达5%—10%(不含)的,奖补20万元;若年零售额增速达10%以上的,奖补50万元。
3.企业年零售额总量达10亿元—20亿元(不含),同时,若年零售额增速实现正增长且未达到5%(不含)的,奖补100万元;若年零售额增速达5%—10%(不含)的,奖补150万元;若年零售额增速达10%以上的,奖补200万元。
4.企业年零售额总量达20亿元及以上,同时,若年零售额增速实现正增长且未达到5%(不含)的,奖补300万元;若年零售额增速达5%—10%(不含)的,奖补400万元;若年零售额增速达10%以上的,奖补500万元。
第六条 零售企业以上奖补均按所达到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七条 每年3月,企业结合上一年度零售额完成情况向和林格尔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提出奖补申请,和林格尔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会同和林格尔县统计局进行申报零售额完成情况支撑性审查,审查合格后形成拟兑现奖补资金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研究审议后兑现。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和林格尔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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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5-05-06 |
公文时效 |
县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将《和林格尔县支持零售企业做大做强奖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6日
和林格尔县支持零售企业做大做强奖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激励我县零售企业丰富营销模式、提升销售活力,充分发挥奖补资金的激励带动作用,推动零售企业做大做强,为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积蓄增长动力。经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补对象为注册地在和林格尔县的零售企业。零售企业指以向个人或社会集团消费者零星出售商品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包括线下实体零售和线上零售。
第三条 县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零售企业2024年度、2025年度零售额情况进行奖补,支持和鼓励县域零售企业做大做强,激励企业扩大经营规模,推动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年度零售额以和林格尔县统计局系统中填报并认定的零售额为准。
第四条 奖补资金实施工作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和林格尔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会同和林格尔县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奖补标准
1.企业年零售额总量达2000万元—1亿元(不含),同时,若年零售额增速实现正增长且未达到5%(不含)的,奖补5万元;若年零售额增速达5%—10%(不含)的,奖补10万元;若年零售额增速达10%以上的,奖补15万元。
2.企业年零售额总量达1亿元—10亿元(不含),同时,若年零售额增速实现正增长且未达到5%(不含)的,奖补10万元;若年零售额增速达5%—10%(不含)的,奖补20万元;若年零售额增速达10%以上的,奖补50万元。
3.企业年零售额总量达10亿元—20亿元(不含),同时,若年零售额增速实现正增长且未达到5%(不含)的,奖补100万元;若年零售额增速达5%—10%(不含)的,奖补150万元;若年零售额增速达10%以上的,奖补200万元。
4.企业年零售额总量达20亿元及以上,同时,若年零售额增速实现正增长且未达到5%(不含)的,奖补300万元;若年零售额增速达5%—10%(不含)的,奖补400万元;若年零售额增速达10%以上的,奖补500万元。
第六条 零售企业以上奖补均按所达到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七条 每年3月,企业结合上一年度零售额完成情况向和林格尔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提出奖补申请,和林格尔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会同和林格尔县统计局进行申报零售额完成情况支撑性审查,审查合格后形成拟兑现奖补资金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研究审议后兑现。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和林格尔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