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的通知》(内财农〔2023〕503号)、《呼和浩特市农牧局关于下达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的函》(呼农牧财字〔2023〕54号)、《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的通知》(呼财农〔2023〕31号)文件精神,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弥补今年来农资价格上涨对农民种粮收益的影响,中央决定对实际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稳定种粮农民收入,释放支持粮食生产的积极信号,进一步保护种粮农民积极性。
二、补贴政策内容
(一)补贴对象。一次性补贴发放对象为实际种粮农民,具体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以及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开展粮食耕种验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可根据服务双方合同(协议)约定,由乡镇(园区)结合实际确定补贴发放对象,原则上应补给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生产者。对于流转土地种粮的个人和组织,根据签订的流转合同(协议),确定补贴发放对象。
(二)补贴依据、范围及标准。以上级下达我县的补贴资金与我县实际粮食种植面积综合测算结果为依据,全县补贴标准统一。补贴范围:我县将除蔬菜和牧草之外的所有作物都视为粮食作物,都予以统计并进行补贴。
(三)补贴发放。此次资金按规定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达,与我县农业发展银行做好衔接,及时下达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结余部分与一次性补贴资金一并统筹发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乡镇(园区)要在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发放程序和方式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实际完善发放办法,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用现有相关补贴发放基础数据、粮食作物保险承保数据、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身份信息等数据,精准识别实际种粮农民,加强对补贴面积的核实。要依法依规公开补贴信息,采取“一卡通”直接发放补贴或协商减少地租等方式,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实际种粮农民手中,使实际种粮农民真正受益。
三、保障措施及相关要求
此项工作意义重大,且时间紧、任务重,所有具体工作都要严格按照本方案执行,按上级要求,该项补贴资金要求于5月底发放完毕,计划分两批发放。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园区)、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层层压实责任,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做好补贴发放工作。
(二)发放流程及时限
1、方案制定(5月2日—5月3日)县农牧局、县财政局联合起草印发实施方案并发送各相关单位。
2、信息录入(5月3日—5月8日)乡镇组织人员确定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花户信息并进行系统清册录入。
3、公示信息(5月10日—5月18日)按照系统录入信息打印纸质花户信息,并在村委会及乡镇政府进行公示,公示5天,并同步上报各乡镇补贴总面积,用以及时测算补贴标准。
4、报面积、算标准(5月30日)县农牧局、县财政局依据全县上报补贴总面积与下达任务指标金额,测算第一批补贴标准后及时反馈各乡镇进行系统提交,并同时报送纸质花户表、汇总表及公示照片等资料。
5、发放补贴资金(6月5日)县农牧局审核确认补贴数据并制作资金发放表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及时拨付第一批资金,第一批补贴标准视上报情况测算而定。
6、完成资金发放。(6月15—6月25日)为了修正遗漏和错误信息,我们采取分两批发放的办法,第二批补贴资金的发放需要以第一批补贴发放花户信息为基础做到精准发放。补贴发放工作完成后,随即完成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和上报总结工作。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需严格执行公示制定,在补贴资金发放前,各乡镇以村为单位,对各农户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主要政策内容张榜公示,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咨询和监督,对有异议的要及时调查、核实,核准属实的要及时调整,相关部门要将公示情况留存的纸质档案及影像资料存档备查,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三)强化资金监管
要进一步强化管理,加大监管力度,掌握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补贴发放中存在的问题。对于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要依规依法严肃处理。
(四)做好政策宣传
向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重点明确此次补贴为一次性补贴,补贴对象为实际种植粮食的生产者、补贴目的为稳定农民收入。要引导基层干部特别是乡村一级干部,准确把握补贴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230002 网站支持IPv6
联系电话:0471-7192805 蒙ICP备16006134号-1 蒙公网安备15012302000166号
联系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积分统计查询
(Mac用户使用Command+S保存)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的通知》(内财农〔2023〕503号)、《呼和浩特市农牧局关于下达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的函》(呼农牧财字〔2023〕54号)、《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的通知》(呼财农〔2023〕31号)文件精神,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弥补今年来农资价格上涨对农民种粮收益的影响,中央决定对实际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稳定种粮农民收入,释放支持粮食生产的积极信号,进一步保护种粮农民积极性。
二、补贴政策内容
(一)补贴对象。一次性补贴发放对象为实际种粮农民,具体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以及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开展粮食耕种验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可根据服务双方合同(协议)约定,由乡镇(园区)结合实际确定补贴发放对象,原则上应补给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生产者。对于流转土地种粮的个人和组织,根据签订的流转合同(协议),确定补贴发放对象。
(二)补贴依据、范围及标准。以上级下达我县的补贴资金与我县实际粮食种植面积综合测算结果为依据,全县补贴标准统一。补贴范围:我县将除蔬菜和牧草之外的所有作物都视为粮食作物,都予以统计并进行补贴。
(三)补贴发放。此次资金按规定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达,与我县农业发展银行做好衔接,及时下达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结余部分与一次性补贴资金一并统筹发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乡镇(园区)要在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发放程序和方式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实际完善发放办法,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用现有相关补贴发放基础数据、粮食作物保险承保数据、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身份信息等数据,精准识别实际种粮农民,加强对补贴面积的核实。要依法依规公开补贴信息,采取“一卡通”直接发放补贴或协商减少地租等方式,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实际种粮农民手中,使实际种粮农民真正受益。
三、保障措施及相关要求
此项工作意义重大,且时间紧、任务重,所有具体工作都要严格按照本方案执行,按上级要求,该项补贴资金要求于5月底发放完毕,计划分两批发放。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园区)、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层层压实责任,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做好补贴发放工作。
(二)发放流程及时限
1、方案制定(5月2日—5月3日)县农牧局、县财政局联合起草印发实施方案并发送各相关单位。
2、信息录入(5月3日—5月8日)乡镇组织人员确定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花户信息并进行系统清册录入。
3、公示信息(5月10日—5月18日)按照系统录入信息打印纸质花户信息,并在村委会及乡镇政府进行公示,公示5天,并同步上报各乡镇补贴总面积,用以及时测算补贴标准。
4、报面积、算标准(5月30日)县农牧局、县财政局依据全县上报补贴总面积与下达任务指标金额,测算第一批补贴标准后及时反馈各乡镇进行系统提交,并同时报送纸质花户表、汇总表及公示照片等资料。
5、发放补贴资金(6月5日)县农牧局审核确认补贴数据并制作资金发放表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及时拨付第一批资金,第一批补贴标准视上报情况测算而定。
6、完成资金发放。(6月15—6月25日)为了修正遗漏和错误信息,我们采取分两批发放的办法,第二批补贴资金的发放需要以第一批补贴发放花户信息为基础做到精准发放。补贴发放工作完成后,随即完成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和上报总结工作。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需严格执行公示制定,在补贴资金发放前,各乡镇以村为单位,对各农户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主要政策内容张榜公示,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咨询和监督,对有异议的要及时调查、核实,核准属实的要及时调整,相关部门要将公示情况留存的纸质档案及影像资料存档备查,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三)强化资金监管
要进一步强化管理,加大监管力度,掌握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补贴发放中存在的问题。对于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要依规依法严肃处理。
(四)做好政策宣传
向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重点明确此次补贴为一次性补贴,补贴对象为实际种植粮食的生产者、补贴目的为稳定农民收入。要引导基层干部特别是乡村一级干部,准确把握补贴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