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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和林格尔县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4-10-08 17:46 来源:县农机站 

各乡镇、盛乐北街街道办事处筹备组: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24〕517号)及《呼和浩特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呼农牧机字〔2024〕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和林格尔县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落实。

特此通知


和林格尔县农牧局  和林格尔县财政局    

2024年9月4日          


和林格尔县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按照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锚定建设农牧业强市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充分发挥效益为主线,以推动科技自主创新、智能绿色低碳发展为路径,坚持开拓创新、公平公正、优机优补、严惩违规,支持广大农民群众及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牧业机械,引领农牧业机械研产推用全链协同,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农牧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为确保守住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加快农牧业农村现代化和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

(一)在支持重点方面着力突出稳产保供。以保障粮食和重要农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为着力点,将更多先进适用机具有序纳入补贴范围,聚焦机播(机插)增产和机收减损,重点支持高性能播种机、智能高速插秧机、大型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械、舍饲畜牧养殖机械等有助于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丘陵山区农牧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畜牧养殖等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自治区重大战略实施的农牧业机械(以下统称“重点机具”)的推广应用。

(二)在补贴资质方面着力突出自主创新和安全可控。以推动农机产业自主安全可控和高质量发展为导向,科学规范采信农机产品质量认证和第三方机构检验检测结果,有力有效提升农机鉴定能力,加快推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机新产品取得补贴资质。

(三)在补贴标准方面着力做到有升有降。结合我县农牧业生产特点、农机化发展阶段和需求,实施差异化补贴。提高部分重点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从30%提高到35%,其中包括经省级及以上农机鉴定(认证)机构鉴定或认证(可采信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报告)并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的新能源农机(混合动力或电动等重点机具)。我县按照市有关规定程序,在资金总量控制前提下,结合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区域内严重不足、生产急需的移动式烘干机、履带式拖拉机、履带式收获机补贴额,测算比例最高不超过40%。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部分低价值不符合我县实际应用情况、群众反映问题较多、实际使用性能较差的机具品目或档次,经综合研判后分别按照降低补贴标准、退坡或退出补贴范围等方式处理。

(四)在实施创新方面着力支持先行先试。逐步推广与农机作业量挂钩的兑付补贴资金的操作方式。探索对参与防灾减灾的机具达到一定作业量后适当给予应用补贴的方式方法。

(五)在风险防控方面着力提高监管水平。运用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及地方平台,推进补贴机具唯一身份识别,发挥大数据信息优势,开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异常数据分析,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多部门联动,完善自治区、盟市、旗县(区)三级监管机制,全流程加强补贴机具研产推用各环节监督管理。鼓励支持农机协会、农机学会发挥引领行业自律功能,强化社会监督。

(六)在补贴兑付方面着力提升服务效能。优化简化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提高补贴办理便利性,确保及时足额兑付补贴资金。加强补贴资金管理,落实专款专用要求,加大对超期不兑付、兑付慢问题治理力度,补贴预算执行情况与下一年度资金安排挂钩。按照规定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市级发放机制。

三、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常规机具。中央财政资金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9大类43小类97品目。自治区将结合农牧业生产需求和补贴实施情况及时调整补贴范围和补贴额度,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先进适用机具纳入补贴范围。常规机具必须是全国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全面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按有关规定引导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牧业领域规范应用,补贴对象为和林县境内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农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操作要求与常规补贴产品保持一致,对产品及生产企业条件的相关要求,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调整。对于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资质,仍按《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0号)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二)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和农机新产品。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中《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规范(试行)》、《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指引》等要求执行。

四、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和林县境内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农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牧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的组织。特别强调,补贴对象不包括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供养人员,即国家公务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职工、事业单位职工(含聘用制职工)不在补贴对象之列。

(二)补贴台数。农牧部门、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根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数量,确定购机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为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100万元,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农民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40万元,超过补贴资金总额上限的由我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报呼和浩特市农牧部门备案,列入重点机具核查范围、重点监管。

(三)补贴标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牧业机械在呼和浩特市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自治区在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制定的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和区域非通用类农业机械最高补贴额建议一览表基础上,统筹考虑补贴政策普惠共享、兑付难度等因素,制定发布自治区补贴额一览表。常规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上年同档次产品市场销售均价的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具体补贴标准见《内蒙古自治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另行公布)。自治区将围绕重点机具选择相关品目或档次产品提高补贴额度,待通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市级、旗县(区)不得开展累加补贴。逐步降低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机具品目(档次)的补贴额,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20%,并将部分低价值的机具退出补贴范围。对轮式拖拉机,除动力换挡和无级变速等档次外,其他档次的补贴额测算比例总体不超过15%,对保有量过多或技术相对落后的档次,补贴额测算比例总体不超过10%,并结合实际将部分机具品目(档次)剔出补贴范围。

除上述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补贴机具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气力式播种机、大型联合收获机、大型水稻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0万元,200马力以上动力换挡或无级变速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喂入量联合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保持补贴额总体稳定,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的,旗县区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时报送呼和浩特市农牧局、财政局。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自治区农牧厅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发现同档次同品质的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综合研判后,及时下调此档机具补贴额,对发现劣质产品以低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要严肃查处。

五、资金分配与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牧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

(一)资金分配。市级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资金需求摸底、分配工作,不突破旗县(区)需求上限分配资金,可动态调减资金结转量大、政策实施风险高、资金使用效益低、上年度资金兑付率较低地区的预算规模。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农牧部门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通报各旗县(区)资金使用进度,督促相关旗县(区)优先使用结转资金,督促预算执行较慢地区加快使用,并按需组织开展旗县(区)际余缺调剂,及时将实施进度低于序时进度旗县(区)的补贴资金调增给需求较大的旗县(区),呼和浩特市农牧局、财政局根据各旗县(区)资金执行情况,开展全市范围内补贴资金余缺调剂,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

(二)支出责任与兑付。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开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的通知》(农机发〔2022〕3号)履行法定支出责任。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中央、自治区财政安排资金要优先用于以往年度已录入但尚未兑付及当年已购机的补贴申请,并通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予以体现,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责任制考核。县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经费。

六、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旗县审核、市级兑付、直补到卡(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牧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一)发布通知。县农牧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机具核验制度、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现场演示评价。对高风险机具开展现场演示评价或验证。对现场演示或验证有问题的产品,组织开展调查,调查结束后,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具体现场演示评价或验证机具以投档审核公示为准。

(三)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与农机供货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凡申请补贴的购机者,须向供货企业索取发票和所购补贴机具基本信息单(附件2),并及时申报补贴。

(四)受理补贴申请。购机者本人提交购机发票、补贴机具基本信息单、机具合格证、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一卡通)等材料,向户籍所属县农牧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严禁补增其他证明材料。在呼和浩特市境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到组织法人户籍地或注册地办理补贴,不得跨盟市办理,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经办人为本组织成员证明。县农牧部门受理补贴申请,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县农牧部门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录入补贴申请信息。引导购机者在录入信息后,及时向农牧部门提交补贴申请资料。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调剂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相关情况。

(五)机具核验。县农牧部门探索多种核验方式,提高补贴机具核验水平和进度。对部分机具设定以完成规定作业面积或作业量作为核验的前提条件,具体机具种类以办理服务系统设置为准。并探索打造农机管理干部、农机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有经验有意愿的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和农机手参加的核验队伍,切实强化核验工作人力资源保障。对高风险机具,应逐台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当地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和补贴兑付;对其他机具,结合当年购机实际情况,确定重点机具和非重点机具抽查核验比例和数量。对丘陵山区所用的量大面广的小型机具,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便利化可监测的核验方法;对成套设施装备,旗县(区)农牧部门、财政部门可组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开展核验。

(六)审验公示信息。县农牧部门按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内农牧机局发〔2019〕23号)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农牧部门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七)兑付补贴资金。县农牧部门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县财政部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创新惠农惠牧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直达机制的通知》(内财农〔2024〕26号)规定的程序向市级提出资金兑付申请,市财政部门要及时办理资金兑付工作,兑付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购机补贴资金需求大于补贴资金、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兑付。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农牧主管部门做细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同时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结合地区农牧业生产需求,市农牧局、财政局可指定优先录入、优先兑付的品目和档次,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八)组织抽查。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或由专业农机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加强对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的抽查,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查核并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警,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评估,涉嫌违规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向司法机关移交严处,因违规处理无法办理认购,造成购机者损失的,由违规主体负责。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七、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为实施好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这项惠农政策,经县农牧局、财政局研究决定,专门成立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如下:

组 长:巴林军县农牧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张建国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李月恒县农牧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

    谭  龙 城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郝永旺 盛乐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樊  颖 新店子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窦全文 巧什营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布  仁 舍必崖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杨伟楠 大红城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姚志利 羊群沟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刘文强 黑老夭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李振云 盛乐北街街道办事处筹备组主任

    史  明(县农牧局农机服务中心主任)

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牧局农机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史明(兼),办公室电话:0471-7183880。

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补贴工作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要做好项目实施的协调和沟通,保证项目实施不缩水、不走样,达到预期效果,并联合有关部门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农机服务中心要抽组业务骨干成立项目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购机补贴相关事宜。要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二)严守工作纪律。县农牧部门、财政部门要依法依规办事,认真履行职责。一是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工作、实施程序管理。针对实际工作进行方法创新的,应集体研究做出决定,经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形成书面决议,报上一级农机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二是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办事,包括信息公开时限、审核结算时限、受理投诉办结时限等,保证政令畅通,保障服务对象权益。三是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严格遵守廉洁从政规定,保持自省自律,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坚决杜绝庸懒散推、敷衍塞责的不良风气,营造风清气正工作氛围。

(三)优化服务,提升效能。县农牧部门、财政部门要依托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我县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督促我县农机服务中心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料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农机试验鉴定(认证)及检验检测、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县农牧部门要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和多种宣传方式,通过补贴政策信息上门、指导服务上门等,全方位开展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实施透明度。要及时主动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项,正确引导舆论,稳定购机者预期,切实保障广大农牧民群众和农机企业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县农牧部门、财政部门要认真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19〕21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更加严格实施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要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牵头,其他部门支持的联合查处和省际联动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从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予以查处,有力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六)加快实施进度。县农牧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加快政策落实进度,特别是加速资金结算和资金兑付进度,确保资金管理“月结年清”,切实保障购机者利益。

县农牧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我县《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并抄报呼和浩特市农牧局、财政局。每年12月1日前,将全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总结报告报送市农牧局、财政局。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和林格尔县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附件1-4.doc

1.2024—2026年内蒙古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内蒙古销售补贴机具基本信息单

3.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表

4.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办理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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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和林格尔县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4-10-08 17:46来源:县农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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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24〕517号)及《呼和浩特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呼农牧机字〔2024〕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和林格尔县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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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4日          


和林格尔县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按照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锚定建设农牧业强市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充分发挥效益为主线,以推动科技自主创新、智能绿色低碳发展为路径,坚持开拓创新、公平公正、优机优补、严惩违规,支持广大农民群众及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牧业机械,引领农牧业机械研产推用全链协同,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农牧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为确保守住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加快农牧业农村现代化和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

(一)在支持重点方面着力突出稳产保供。以保障粮食和重要农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为着力点,将更多先进适用机具有序纳入补贴范围,聚焦机播(机插)增产和机收减损,重点支持高性能播种机、智能高速插秧机、大型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械、舍饲畜牧养殖机械等有助于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丘陵山区农牧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畜牧养殖等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自治区重大战略实施的农牧业机械(以下统称“重点机具”)的推广应用。

(二)在补贴资质方面着力突出自主创新和安全可控。以推动农机产业自主安全可控和高质量发展为导向,科学规范采信农机产品质量认证和第三方机构检验检测结果,有力有效提升农机鉴定能力,加快推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机新产品取得补贴资质。

(三)在补贴标准方面着力做到有升有降。结合我县农牧业生产特点、农机化发展阶段和需求,实施差异化补贴。提高部分重点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从30%提高到35%,其中包括经省级及以上农机鉴定(认证)机构鉴定或认证(可采信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报告)并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的新能源农机(混合动力或电动等重点机具)。我县按照市有关规定程序,在资金总量控制前提下,结合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区域内严重不足、生产急需的移动式烘干机、履带式拖拉机、履带式收获机补贴额,测算比例最高不超过40%。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部分低价值不符合我县实际应用情况、群众反映问题较多、实际使用性能较差的机具品目或档次,经综合研判后分别按照降低补贴标准、退坡或退出补贴范围等方式处理。

(四)在实施创新方面着力支持先行先试。逐步推广与农机作业量挂钩的兑付补贴资金的操作方式。探索对参与防灾减灾的机具达到一定作业量后适当给予应用补贴的方式方法。

(五)在风险防控方面着力提高监管水平。运用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及地方平台,推进补贴机具唯一身份识别,发挥大数据信息优势,开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异常数据分析,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多部门联动,完善自治区、盟市、旗县(区)三级监管机制,全流程加强补贴机具研产推用各环节监督管理。鼓励支持农机协会、农机学会发挥引领行业自律功能,强化社会监督。

(六)在补贴兑付方面着力提升服务效能。优化简化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提高补贴办理便利性,确保及时足额兑付补贴资金。加强补贴资金管理,落实专款专用要求,加大对超期不兑付、兑付慢问题治理力度,补贴预算执行情况与下一年度资金安排挂钩。按照规定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市级发放机制。

三、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常规机具。中央财政资金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9大类43小类97品目。自治区将结合农牧业生产需求和补贴实施情况及时调整补贴范围和补贴额度,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先进适用机具纳入补贴范围。常规机具必须是全国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全面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按有关规定引导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牧业领域规范应用,补贴对象为和林县境内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农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操作要求与常规补贴产品保持一致,对产品及生产企业条件的相关要求,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调整。对于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资质,仍按《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0号)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二)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和农机新产品。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中《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规范(试行)》、《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指引》等要求执行。

四、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和林县境内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农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牧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的组织。特别强调,补贴对象不包括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供养人员,即国家公务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职工、事业单位职工(含聘用制职工)不在补贴对象之列。

(二)补贴台数。农牧部门、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根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数量,确定购机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为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100万元,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农民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40万元,超过补贴资金总额上限的由我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报呼和浩特市农牧部门备案,列入重点机具核查范围、重点监管。

(三)补贴标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牧业机械在呼和浩特市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自治区在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制定的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和区域非通用类农业机械最高补贴额建议一览表基础上,统筹考虑补贴政策普惠共享、兑付难度等因素,制定发布自治区补贴额一览表。常规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上年同档次产品市场销售均价的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具体补贴标准见《内蒙古自治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另行公布)。自治区将围绕重点机具选择相关品目或档次产品提高补贴额度,待通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市级、旗县(区)不得开展累加补贴。逐步降低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机具品目(档次)的补贴额,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20%,并将部分低价值的机具退出补贴范围。对轮式拖拉机,除动力换挡和无级变速等档次外,其他档次的补贴额测算比例总体不超过15%,对保有量过多或技术相对落后的档次,补贴额测算比例总体不超过10%,并结合实际将部分机具品目(档次)剔出补贴范围。

除上述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补贴机具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气力式播种机、大型联合收获机、大型水稻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0万元,200马力以上动力换挡或无级变速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喂入量联合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保持补贴额总体稳定,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的,旗县区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时报送呼和浩特市农牧局、财政局。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自治区农牧厅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发现同档次同品质的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综合研判后,及时下调此档机具补贴额,对发现劣质产品以低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要严肃查处。

五、资金分配与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牧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

(一)资金分配。市级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资金需求摸底、分配工作,不突破旗县(区)需求上限分配资金,可动态调减资金结转量大、政策实施风险高、资金使用效益低、上年度资金兑付率较低地区的预算规模。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农牧部门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通报各旗县(区)资金使用进度,督促相关旗县(区)优先使用结转资金,督促预算执行较慢地区加快使用,并按需组织开展旗县(区)际余缺调剂,及时将实施进度低于序时进度旗县(区)的补贴资金调增给需求较大的旗县(区),呼和浩特市农牧局、财政局根据各旗县(区)资金执行情况,开展全市范围内补贴资金余缺调剂,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

(二)支出责任与兑付。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开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的通知》(农机发〔2022〕3号)履行法定支出责任。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中央、自治区财政安排资金要优先用于以往年度已录入但尚未兑付及当年已购机的补贴申请,并通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予以体现,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责任制考核。县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经费。

六、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旗县审核、市级兑付、直补到卡(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牧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一)发布通知。县农牧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机具核验制度、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现场演示评价。对高风险机具开展现场演示评价或验证。对现场演示或验证有问题的产品,组织开展调查,调查结束后,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具体现场演示评价或验证机具以投档审核公示为准。

(三)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与农机供货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凡申请补贴的购机者,须向供货企业索取发票和所购补贴机具基本信息单(附件2),并及时申报补贴。

(四)受理补贴申请。购机者本人提交购机发票、补贴机具基本信息单、机具合格证、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一卡通)等材料,向户籍所属县农牧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严禁补增其他证明材料。在呼和浩特市境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到组织法人户籍地或注册地办理补贴,不得跨盟市办理,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经办人为本组织成员证明。县农牧部门受理补贴申请,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县农牧部门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录入补贴申请信息。引导购机者在录入信息后,及时向农牧部门提交补贴申请资料。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调剂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相关情况。

(五)机具核验。县农牧部门探索多种核验方式,提高补贴机具核验水平和进度。对部分机具设定以完成规定作业面积或作业量作为核验的前提条件,具体机具种类以办理服务系统设置为准。并探索打造农机管理干部、农机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有经验有意愿的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和农机手参加的核验队伍,切实强化核验工作人力资源保障。对高风险机具,应逐台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当地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和补贴兑付;对其他机具,结合当年购机实际情况,确定重点机具和非重点机具抽查核验比例和数量。对丘陵山区所用的量大面广的小型机具,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便利化可监测的核验方法;对成套设施装备,旗县(区)农牧部门、财政部门可组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开展核验。

(六)审验公示信息。县农牧部门按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内农牧机局发〔2019〕23号)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农牧部门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七)兑付补贴资金。县农牧部门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县财政部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创新惠农惠牧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直达机制的通知》(内财农〔2024〕26号)规定的程序向市级提出资金兑付申请,市财政部门要及时办理资金兑付工作,兑付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购机补贴资金需求大于补贴资金、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兑付。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农牧主管部门做细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同时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结合地区农牧业生产需求,市农牧局、财政局可指定优先录入、优先兑付的品目和档次,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八)组织抽查。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或由专业农机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加强对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的抽查,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查核并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警,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评估,涉嫌违规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向司法机关移交严处,因违规处理无法办理认购,造成购机者损失的,由违规主体负责。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七、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为实施好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这项惠农政策,经县农牧局、财政局研究决定,专门成立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如下:

组 长:巴林军县农牧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张建国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李月恒县农牧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

    谭  龙 城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郝永旺 盛乐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樊  颖 新店子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窦全文 巧什营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布  仁 舍必崖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杨伟楠 大红城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姚志利 羊群沟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刘文强 黑老夭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李振云 盛乐北街街道办事处筹备组主任

    史  明(县农牧局农机服务中心主任)

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牧局农机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史明(兼),办公室电话:0471-7183880。

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补贴工作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要做好项目实施的协调和沟通,保证项目实施不缩水、不走样,达到预期效果,并联合有关部门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农机服务中心要抽组业务骨干成立项目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购机补贴相关事宜。要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二)严守工作纪律。县农牧部门、财政部门要依法依规办事,认真履行职责。一是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工作、实施程序管理。针对实际工作进行方法创新的,应集体研究做出决定,经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形成书面决议,报上一级农机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二是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办事,包括信息公开时限、审核结算时限、受理投诉办结时限等,保证政令畅通,保障服务对象权益。三是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严格遵守廉洁从政规定,保持自省自律,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坚决杜绝庸懒散推、敷衍塞责的不良风气,营造风清气正工作氛围。

(三)优化服务,提升效能。县农牧部门、财政部门要依托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我县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督促我县农机服务中心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料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农机试验鉴定(认证)及检验检测、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县农牧部门要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和多种宣传方式,通过补贴政策信息上门、指导服务上门等,全方位开展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实施透明度。要及时主动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项,正确引导舆论,稳定购机者预期,切实保障广大农牧民群众和农机企业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县农牧部门、财政部门要认真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19〕21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更加严格实施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要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牵头,其他部门支持的联合查处和省际联动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从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予以查处,有力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六)加快实施进度。县农牧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加快政策落实进度,特别是加速资金结算和资金兑付进度,确保资金管理“月结年清”,切实保障购机者利益。

县农牧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我县《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并抄报呼和浩特市农牧局、财政局。每年12月1日前,将全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总结报告报送市农牧局、财政局。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和林格尔县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附件1-4.doc

1.2024—2026年内蒙古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内蒙古销售补贴机具基本信息单

3.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表

4.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办理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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