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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及“两山”实践创新基地

关于印发《副省级城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20 18:37 来源: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副省级城市生态环境局:
  为提升生态文明示范建设水平和影响力,支持和规范副省级城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我部制定了《副省级城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2月10日
  (此件社会公开)
副省级城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自下而上。在下辖区(县、市)全部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后,副省级城市可提出创建申请。
  坚持质量为本。副省级城市应统筹谋划、认真组织下辖区(县、市)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建设,持续改善本地区生态环境质量,大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坚持鼓励优先。副省级城市及其下辖区(县、市)创建不占当年所在省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名额指标。
  二、创建范围
  本方案所指副省级城市,包括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等10个省会城市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等5个计划单列市。
  三、申报条件
  (一)副省级城市完成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规划纲要的制定发布,且规划纲要处于有效期内。
  (二)下辖全部区(县、市)达到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标准并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
  (三)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按照国家总体部署有效开展。
  (四)近3年不得出现下列情况:
  1.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生态环境部组织的各类专项督查中存在重大生态环境问题,且未按计划完成整改任务的;
  2.对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的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不力的;
  3.对发生在该区域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负有责任,以及因违规决策或监管不力造成重大生态环境问题或引发影响较大群体性事件,被生态环境部约谈、挂牌督办或实施区域限批的;
  4.未完成国家下达的生态环境质量、节能减排、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流域海域综合治理、围填海管控等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的;
  5.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重大规划时未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的;
  6.生态环境质量出现明显下降,或生态环境质量较差且未见明显改善的;
  7.群众信访举报的生态环境案件未及时办理、办结率低的;
  8.发生按照国家规定应当追究赔偿责任的情形,且未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或开展比率不高的;
  9.出现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
  四、创建流程
  (一)下辖区(县、市)创建申报。符合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副省级城市下辖区(县、市),在我部发布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遴选工作的通知后,副省级城市按要求开展预审、公示并通过本省生态环境厅向生态环境部提交推荐意见及评选材料。
  (二)名额分配。原则上,副省级城市每年可推荐不超过20%的下辖区(县、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享受中央或国务院特殊政策的,可适当放宽创建名额限制。
  (三)副省级城市创建申请。副省级城市下辖区(县、市)全部创建成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且自查满足申报条件后,副省级城市可通过本省生态环境厅向生态环境部提出整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申请。
  (四)生态环境部审核。生态环境部组织对副省级城市申报材料进行资料审核和实地核查,形成核查意见,经征求意见、公示和部内审核通过后,授予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
  五、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对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的副省级城市及其下辖区(县、市)实行动态监督管理,视情况进行抽查。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的副省级城市,其下辖区(县、市)出现下列(一)-(三)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部对其提出警告;20%及以上的下辖区(县、市)出现下列(四)-(十二)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部撤销其相应称号。
  (一)对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的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不力的;
  (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生态环境部组织的各类专项督查中发现存在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
  (三)对发生在该区域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负有责任,以及因违规决策或监管不力造成重大生态环境问题或引发影响较大群体性事件,被生态环境部约谈、挂牌督办或实施区域限批的;
  (四)生态环境质量出现下降趋势的;
  (五)未及时完成国家下达的生态环境质量、节能减排、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流域海域综合治理、围填海管控等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的;
  (六)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重大规划时,未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的;
  (七)生态环境质量出现明显下降,或生态环境质量较差且未见明显改善的;
  (八)被生态环境部警告,且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
  (九)群众信访举报的生态环境案件未及时办理、办结率低的;
  (十)对已经发生按照国家规定应当追究赔偿责任的情形,未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或开展比率不高的;
  (十一)出现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
  (十二)未通过生态环境部组织复核的,或在复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副省级城市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调,压实各方责任。所在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监督指导,做好创建申报和预审工作,及时将创建工作进展和创建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向生态环境部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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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副省级城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20 18:37来源: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副省级城市生态环境局:
  为提升生态文明示范建设水平和影响力,支持和规范副省级城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我部制定了《副省级城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2月10日
  (此件社会公开)
副省级城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自下而上。在下辖区(县、市)全部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后,副省级城市可提出创建申请。
  坚持质量为本。副省级城市应统筹谋划、认真组织下辖区(县、市)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建设,持续改善本地区生态环境质量,大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坚持鼓励优先。副省级城市及其下辖区(县、市)创建不占当年所在省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名额指标。
  二、创建范围
  本方案所指副省级城市,包括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等10个省会城市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等5个计划单列市。
  三、申报条件
  (一)副省级城市完成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规划纲要的制定发布,且规划纲要处于有效期内。
  (二)下辖全部区(县、市)达到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标准并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
  (三)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按照国家总体部署有效开展。
  (四)近3年不得出现下列情况:
  1.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生态环境部组织的各类专项督查中存在重大生态环境问题,且未按计划完成整改任务的;
  2.对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的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不力的;
  3.对发生在该区域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负有责任,以及因违规决策或监管不力造成重大生态环境问题或引发影响较大群体性事件,被生态环境部约谈、挂牌督办或实施区域限批的;
  4.未完成国家下达的生态环境质量、节能减排、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流域海域综合治理、围填海管控等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的;
  5.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重大规划时未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的;
  6.生态环境质量出现明显下降,或生态环境质量较差且未见明显改善的;
  7.群众信访举报的生态环境案件未及时办理、办结率低的;
  8.发生按照国家规定应当追究赔偿责任的情形,且未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或开展比率不高的;
  9.出现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
  四、创建流程
  (一)下辖区(县、市)创建申报。符合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副省级城市下辖区(县、市),在我部发布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遴选工作的通知后,副省级城市按要求开展预审、公示并通过本省生态环境厅向生态环境部提交推荐意见及评选材料。
  (二)名额分配。原则上,副省级城市每年可推荐不超过20%的下辖区(县、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享受中央或国务院特殊政策的,可适当放宽创建名额限制。
  (三)副省级城市创建申请。副省级城市下辖区(县、市)全部创建成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且自查满足申报条件后,副省级城市可通过本省生态环境厅向生态环境部提出整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申请。
  (四)生态环境部审核。生态环境部组织对副省级城市申报材料进行资料审核和实地核查,形成核查意见,经征求意见、公示和部内审核通过后,授予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
  五、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对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的副省级城市及其下辖区(县、市)实行动态监督管理,视情况进行抽查。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的副省级城市,其下辖区(县、市)出现下列(一)-(三)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部对其提出警告;20%及以上的下辖区(县、市)出现下列(四)-(十二)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部撤销其相应称号。
  (一)对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的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不力的;
  (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生态环境部组织的各类专项督查中发现存在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
  (三)对发生在该区域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负有责任,以及因违规决策或监管不力造成重大生态环境问题或引发影响较大群体性事件,被生态环境部约谈、挂牌督办或实施区域限批的;
  (四)生态环境质量出现下降趋势的;
  (五)未及时完成国家下达的生态环境质量、节能减排、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流域海域综合治理、围填海管控等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的;
  (六)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重大规划时,未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的;
  (七)生态环境质量出现明显下降,或生态环境质量较差且未见明显改善的;
  (八)被生态环境部警告,且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
  (九)群众信访举报的生态环境案件未及时办理、办结率低的;
  (十)对已经发生按照国家规定应当追究赔偿责任的情形,未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或开展比率不高的;
  (十一)出现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
  (十二)未通过生态环境部组织复核的,或在复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副省级城市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调,压实各方责任。所在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监督指导,做好创建申报和预审工作,及时将创建工作进展和创建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向生态环境部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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