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行业协会: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制,现就加快推进信用承诺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信用承诺的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规定:“逐步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登记信用承诺制,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规定:“全面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登记信用承诺制度,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三)《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规定:“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民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四)《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厅字〔2018〕22号)规定:“加快建立以信用承诺、信息公示为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
(五)《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规定:“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市场主体要诚信守诺,达到法定条件后再从事特定经营活动。有关部门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六)《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呼和浩特市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
二、开展信用承诺的类型
(一)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是指行业主管部门引导市场主体主动作出综合信用承诺,承诺提供给行政管理部门的材料、信息合法、真实,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公开声明产品服务标准、质量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是指在办理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审批事项时,市场主体按要求提交信用承诺书。
(三)容缺受理型信用承诺,是指在办理行政审批以及其他事项时,相关材料不齐备情况下,有关部门在市场主体提交信用承诺书后先行受理。
(四)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是指为加强行业自律,行业协会商会组织行业内市场主体做出的信用承诺。
(五)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是指失信主体为申请信用修复,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提交信用承诺书。
三、制定信用承诺制度及规范文本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要根据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自行制定行业领域实施信用承诺制的工作细则及《信用承诺书》模板,明确信用承诺的事项、应用范围、承诺模板取得方式等内容,编制相应的信用承诺清单(清单样表见附件),将信用承诺制度通过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全面开展信用承诺工作。除有明确规定外,市场主体是否进行信用承诺不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但未进行信用承诺的应纳入信用信息记录。《信用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市场主体名称、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主管部门、承诺内容、承诺日期等。
各部门于6月28日前将信用承诺制度、承诺书模版和信用承诺清单电子版(PDF或扫描件)报送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将旗、县、区部门信用承诺制度、承诺书模版和信用承诺清单电子版(PDF或扫描件)统一汇总后,于6月28日前报送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拓展信用承诺领域
各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要在登记备案、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政策扶持、资金补贴、仲裁、司法公正、鉴定、认证、资质认定等管理和服务活动中建立信用承诺机制;积极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商贸流通、消防安全、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税收缴纳、低碳节能、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工程建设、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司法诉讼、电子商务、价格、统计、会展、广告等领域信用承诺工作;加快完善物业服务、中介服务、学前教育等领域的信用承诺机制。
五、归集公示
为全面加强信用承诺工作,“信用中国(内蒙古呼和浩特)”网站信用承诺系统已升级改版,将对信用承诺书按地区和部门进行分类集中公示。请有关部门与市社会信用管理中心联系,做好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公示信用承诺书的账号申请、权限开通和承诺书报送等工作。
(一)承诺书上报。承诺书上报包括3种方式,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选择其中1种进行上报。3种方式分别为:
1.由市场主体按照各部门要求,签署信用承诺书后,在“信用中国(内蒙古呼和浩特)”网站进行自主上报。
2.由各部门负责信用承诺的工作人员,将本部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产生的信用承诺书统一收集后,及时在“信用中国(内蒙古呼和浩特)”网站进行集中上报。
3.如本部门已有相关信息化系统对信用承诺书进行归集公示,可以通过前置机或接口等形式进行上报。
如选择第一种或第二种方式进行信用承诺书上报,上报途径包括以下2种方式:
1.注册并登录“信用中国(内蒙古呼和浩特)”网站,选择“信用承诺-我要承诺”,提交相关材料。
2.注册并登录“信用中国(内蒙古呼和浩特)”网站,搜索企业信息,选择“加入信用承诺”,提交相关材料。
(二)承诺书公示。信用承诺书通过“信用中国(内蒙古呼和浩特)”网站上报后,需要各部门登陆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的“信用综合管理系统”对上报的信用承诺书进行审核公示。在公示自然人信用承诺书时,应依法做好涉及个人隐私的保护工作。
六、加强组织保障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工作实际,建立信用承诺工作机制,明确责任,落实专人,及时组织开展信用承诺活动,积极宣传信用承诺的主要内容、意义、必要性,提醒市场主体未进行信用承诺可能对其信用记录造成影响,告知市场主体开展信用承诺的方式,提高市场主体开展信用承诺的自觉性和便利性。各行业协会商会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到监管和消费维权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规范会员行为。
各地各部门于6月28日前将信用承诺工作人员名单随信用承诺清单一并报送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王志刚
电话:4606154 5310210(传真)
邮箱:xyhhht862@163.com
附件:信用承诺清单
呼和浩特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6月11日
附件:
信用承诺清单
部门 |
承诺类型 |
承诺事项名称 |
涉及领域 |
财政局 |
主动公示型 |
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 |
政府采购领域 |
主动公示型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承诺书 | ||
主动公示型 |
评标专家承诺书 | ||
…… |
…… |
…… | |
民政局 |
主动公示型 |
享受(或申请)低保家庭诚信承诺书 |
社会保障领域 |
行业自律型 |
社会组织诚信自律信用承诺书 |
社会组织领域 | |
…… |
…… |
…… | |
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容缺受理型 |
…… |
…… |
审批替代型 |
…… |
…… | |
主动公示型 |
…… |
…… | |
…… |
…… |
…… |
备注:涉及领域可在《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中查找。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230002 网站支持IPv6
联系电话:0471-7192805 蒙ICP备16006134号-1 蒙公网安备15012302000166号
联系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积分统计查询
(Mac用户使用Command+S保存)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行业协会: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制,现就加快推进信用承诺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信用承诺的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规定:“逐步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登记信用承诺制,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规定:“全面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登记信用承诺制度,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三)《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规定:“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民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四)《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厅字〔2018〕22号)规定:“加快建立以信用承诺、信息公示为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
(五)《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规定:“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市场主体要诚信守诺,达到法定条件后再从事特定经营活动。有关部门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六)《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呼和浩特市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
二、开展信用承诺的类型
(一)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是指行业主管部门引导市场主体主动作出综合信用承诺,承诺提供给行政管理部门的材料、信息合法、真实,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公开声明产品服务标准、质量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是指在办理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审批事项时,市场主体按要求提交信用承诺书。
(三)容缺受理型信用承诺,是指在办理行政审批以及其他事项时,相关材料不齐备情况下,有关部门在市场主体提交信用承诺书后先行受理。
(四)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是指为加强行业自律,行业协会商会组织行业内市场主体做出的信用承诺。
(五)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是指失信主体为申请信用修复,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提交信用承诺书。
三、制定信用承诺制度及规范文本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要根据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自行制定行业领域实施信用承诺制的工作细则及《信用承诺书》模板,明确信用承诺的事项、应用范围、承诺模板取得方式等内容,编制相应的信用承诺清单(清单样表见附件),将信用承诺制度通过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全面开展信用承诺工作。除有明确规定外,市场主体是否进行信用承诺不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但未进行信用承诺的应纳入信用信息记录。《信用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市场主体名称、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主管部门、承诺内容、承诺日期等。
各部门于6月28日前将信用承诺制度、承诺书模版和信用承诺清单电子版(PDF或扫描件)报送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将旗、县、区部门信用承诺制度、承诺书模版和信用承诺清单电子版(PDF或扫描件)统一汇总后,于6月28日前报送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拓展信用承诺领域
各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要在登记备案、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政策扶持、资金补贴、仲裁、司法公正、鉴定、认证、资质认定等管理和服务活动中建立信用承诺机制;积极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商贸流通、消防安全、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税收缴纳、低碳节能、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工程建设、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司法诉讼、电子商务、价格、统计、会展、广告等领域信用承诺工作;加快完善物业服务、中介服务、学前教育等领域的信用承诺机制。
五、归集公示
为全面加强信用承诺工作,“信用中国(内蒙古呼和浩特)”网站信用承诺系统已升级改版,将对信用承诺书按地区和部门进行分类集中公示。请有关部门与市社会信用管理中心联系,做好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公示信用承诺书的账号申请、权限开通和承诺书报送等工作。
(一)承诺书上报。承诺书上报包括3种方式,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选择其中1种进行上报。3种方式分别为:
1.由市场主体按照各部门要求,签署信用承诺书后,在“信用中国(内蒙古呼和浩特)”网站进行自主上报。
2.由各部门负责信用承诺的工作人员,将本部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产生的信用承诺书统一收集后,及时在“信用中国(内蒙古呼和浩特)”网站进行集中上报。
3.如本部门已有相关信息化系统对信用承诺书进行归集公示,可以通过前置机或接口等形式进行上报。
如选择第一种或第二种方式进行信用承诺书上报,上报途径包括以下2种方式:
1.注册并登录“信用中国(内蒙古呼和浩特)”网站,选择“信用承诺-我要承诺”,提交相关材料。
2.注册并登录“信用中国(内蒙古呼和浩特)”网站,搜索企业信息,选择“加入信用承诺”,提交相关材料。
(二)承诺书公示。信用承诺书通过“信用中国(内蒙古呼和浩特)”网站上报后,需要各部门登陆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的“信用综合管理系统”对上报的信用承诺书进行审核公示。在公示自然人信用承诺书时,应依法做好涉及个人隐私的保护工作。
六、加强组织保障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工作实际,建立信用承诺工作机制,明确责任,落实专人,及时组织开展信用承诺活动,积极宣传信用承诺的主要内容、意义、必要性,提醒市场主体未进行信用承诺可能对其信用记录造成影响,告知市场主体开展信用承诺的方式,提高市场主体开展信用承诺的自觉性和便利性。各行业协会商会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到监管和消费维权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规范会员行为。
各地各部门于6月28日前将信用承诺工作人员名单随信用承诺清单一并报送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王志刚
电话:4606154 5310210(传真)
邮箱:xyhhht862@163.com
附件:信用承诺清单
呼和浩特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6月11日
附件:
信用承诺清单
部门 |
承诺类型 |
承诺事项名称 |
涉及领域 |
财政局 |
主动公示型 |
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 |
政府采购领域 |
主动公示型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承诺书 | ||
主动公示型 |
评标专家承诺书 | ||
…… |
…… |
…… | |
民政局 |
主动公示型 |
享受(或申请)低保家庭诚信承诺书 |
社会保障领域 |
行业自律型 |
社会组织诚信自律信用承诺书 |
社会组织领域 | |
…… |
…… |
…… | |
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容缺受理型 |
…… |
…… |
审批替代型 |
…… |
…… | |
主动公示型 |
…… |
…… | |
…… |
…… |
…… |
备注:涉及领域可在《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中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