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单位、局属各股室:
为加快推进我县林草行业诚信建设,推动林草高质量发展,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和《呼和浩特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推进诚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林草办发〔2024〕93号)要求,结合我单位职能职责,现就林草行政管理和项目审批、招投标等相关工作中查询使用信用信息报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范围
林草局各二级单位、局属各股室在下列工作中需查询使用信用信息报告,作为开展相关工作的重要依据:行政许可、资质认定、政府采购、财政支持、项目审批、建设项目投资、招标投标、公职人员录用、调任选任、岗位晋升、选树推荐、表彰奖励、评优评先等领域查询使用信用信息报告。同时,鼓励广大民营企业和商(协)会在开展生产经营、企业治理等活动中,依法查询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二、查询渠道
各二级单位、局属各股室可通过“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内蒙古)”、“信用中国(内蒙古呼和浩特)”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查询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信用记录或信用信息报告。
三、结果应用
各二级单位、局属各股室应将社会信用主体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开展相关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对信用记录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提供优先便利和重点支持等措施。对有失信记录的,按照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限制其参与承接有关服务的资格,或取消其享受选树推荐、表彰奖励、评优评先等。
四、组织保障
各二级单位、局属各股室应树立大局意识,协同配合,将所涉及工作中查询和使用信用信息报告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根据单位开展工作情况,随时更新《信用信息报告查询使用统计表》,并报送至局办公室统一汇总。同时,提升信息保护意识,在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时,注意做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工作。
和林格尔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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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二级单位、局属各股室:
为加快推进我县林草行业诚信建设,推动林草高质量发展,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和《呼和浩特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推进诚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林草办发〔2024〕93号)要求,结合我单位职能职责,现就林草行政管理和项目审批、招投标等相关工作中查询使用信用信息报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范围
林草局各二级单位、局属各股室在下列工作中需查询使用信用信息报告,作为开展相关工作的重要依据:行政许可、资质认定、政府采购、财政支持、项目审批、建设项目投资、招标投标、公职人员录用、调任选任、岗位晋升、选树推荐、表彰奖励、评优评先等领域查询使用信用信息报告。同时,鼓励广大民营企业和商(协)会在开展生产经营、企业治理等活动中,依法查询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二、查询渠道
各二级单位、局属各股室可通过“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内蒙古)”、“信用中国(内蒙古呼和浩特)”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查询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信用记录或信用信息报告。
三、结果应用
各二级单位、局属各股室应将社会信用主体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开展相关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对信用记录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提供优先便利和重点支持等措施。对有失信记录的,按照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限制其参与承接有关服务的资格,或取消其享受选树推荐、表彰奖励、评优评先等。
四、组织保障
各二级单位、局属各股室应树立大局意识,协同配合,将所涉及工作中查询和使用信用信息报告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根据单位开展工作情况,随时更新《信用信息报告查询使用统计表》,并报送至局办公室统一汇总。同时,提升信息保护意识,在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时,注意做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工作。
和林格尔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