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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林格尔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和林格尔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查询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18 11:45 来源:县工信局 

各股室、中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 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盟市政务诚信监测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快推进我局政务诚信建设, 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广泛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提高行政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现将《和林格尔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查询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和林格尔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7月18日       

和林格尔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查询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工作制度

为提升我局行政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和林格尔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使用范围

各股室、中心结合工作实际,在实施行政检查、财政性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查询渠道

各股室、中心在实施行政管理事项中可通过 “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内蒙古呼和浩特)”网站“信用中国(内蒙古)”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查询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三、结果应用

各股室、中心应将社会信用主体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对信用记录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在行政管理事项办理过程中提供优先便利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措施。对有失信记录的,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依法依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等。相关结果应用情况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报综合业务股汇总。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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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林格尔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和林格尔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查询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18 11:45来源:县工信局

各股室、中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 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盟市政务诚信监测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快推进我局政务诚信建设, 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广泛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提高行政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现将《和林格尔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查询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和林格尔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7月18日       

和林格尔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查询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工作制度

为提升我局行政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和林格尔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使用范围

各股室、中心结合工作实际,在实施行政检查、财政性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查询渠道

各股室、中心在实施行政管理事项中可通过 “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内蒙古呼和浩特)”网站“信用中国(内蒙古)”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查询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三、结果应用

各股室、中心应将社会信用主体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对信用记录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在行政管理事项办理过程中提供优先便利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措施。对有失信记录的,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依法依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等。相关结果应用情况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报综合业务股汇总。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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