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
为加快推进我县政务诚信建设,进一步发挥诚信建设在促进“两个健康”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盟市政务诚信监测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精神,我单位结合职能职责,现就行政管理和政务服务相关工作中查询使用信用信息报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范围
县工商联各科室在下列工作中需查询使用信用信息报告,作为开展相关工作的重要依据:财政性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公职人员录用、调任选任、岗位晋升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审定等;选树推荐、表彰奖励、评优评先;其他管理工作。同时,鼓励广大民营企业和商(协)会在开展生产经营、企业治理等活动中,依法查询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二、查询渠道
各科室可通过“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内蒙古)”、“信用中国(内蒙古呼和浩特)”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查询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信用记录或信用信息报告。
三、结果应用
各科室应将社会信用主体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开展相关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对信用记录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提供优先便利和重点支持等措施。对有失信记录的,按照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限制享受选树推荐、表彰奖励、评优评先等。
四、组织保障
各科室应树立大局意识,协同配合,将所涉及工作中查询和使用信用信息报告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根据科室开展工作情况,随时更新《信用信息报告查询使用统计表》,并报送至工商联办公室统一汇总。同时,提升信息保护意识,在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时,注意做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工作。
附件:信用信息报告查询使用统计表 附件:信用信息报告查询使用统计表.docx
和林格尔县工商业联合会
202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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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
为加快推进我县政务诚信建设,进一步发挥诚信建设在促进“两个健康”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盟市政务诚信监测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精神,我单位结合职能职责,现就行政管理和政务服务相关工作中查询使用信用信息报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范围
县工商联各科室在下列工作中需查询使用信用信息报告,作为开展相关工作的重要依据:财政性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公职人员录用、调任选任、岗位晋升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审定等;选树推荐、表彰奖励、评优评先;其他管理工作。同时,鼓励广大民营企业和商(协)会在开展生产经营、企业治理等活动中,依法查询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二、查询渠道
各科室可通过“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内蒙古)”、“信用中国(内蒙古呼和浩特)”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查询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信用记录或信用信息报告。
三、结果应用
各科室应将社会信用主体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开展相关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对信用记录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提供优先便利和重点支持等措施。对有失信记录的,按照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限制享受选树推荐、表彰奖励、评优评先等。
四、组织保障
各科室应树立大局意识,协同配合,将所涉及工作中查询和使用信用信息报告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根据科室开展工作情况,随时更新《信用信息报告查询使用统计表》,并报送至工商联办公室统一汇总。同时,提升信息保护意识,在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时,注意做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工作。
附件:信用信息报告查询使用统计表 附件:信用信息报告查询使用统计表.docx
和林格尔县工商业联合会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