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深入落实自治区政法机关开展的“迎接二十大、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大讨论活动精神和工作要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推出惠企利民二十条措施。
一是切实落实“12368热线一号通”工作服务规范,全面提升法院诉讼服务水平。咨询、查询(案件、执行、信访、送达、调解)案件信息、预约办理、联系法官等可拨打12368热线。
二是深化一站式诉讼服务建设。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涉企案件实行“只跑一趟”、一次办结,非特殊理由不得要求当事人或律师再行往返法院或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三是推行“诉前调解+司法确认”模式,引导企业选择诉前调解方式,降低企业涉诉案件的经济成本。对于调查取证存在困难的企业,可根据其申请和审理案件的需要由人民法院依法取证,或签发律师调查令帮助企业调查收集证据,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
四是加快办理涉企民商案件,降低审理平均耗时。开辟涉企民商案件受理“绿色通道”,对所有涉企民商案件进行标注。承办人庭前要吃透案情、准确把握庭审焦点,提高一次庭审成功率,严格限制延期开庭次数和事由,延期开庭不超过两次。
五是提升涉企案件信息化应用程度,加强智慧法院建设。建立健全集约送达工作机制,以电子送达为基础、直接送达为辅助、邮政送达为补充、公告送达为兜底。
六是依法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对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选择部分财产足以满足诉讼请求的,选择方便执行的财产予以保全;加大对错误保全损害赔偿案件的审查力度,严厉惩处恶意申请保全妨碍企业正常经营发展的违法行为。
七是提高涉企案件网络查控期限内发起率。有效做好案件甄别,切实提高网络查控期限内发起率。执行案件及时立案、及时发起线上查控,以有效提高网络查控期限内发起率。
八是安排专人集中负责扣押财产的登记、管理、询价、上拍等工作,提升涉企案件网拍成交率。
九是严禁超范围、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查封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的,优先采取“活封”措施。对失信企业已经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的,及时对涉案企业进行信用修复。
十是降低涉企案件终本时长。统一执行案件尺度,建立健全繁简分流机制,简案快执,繁案精执,降低首次执行案件结案用时,严格落实最高院关于终本案件规定,对于符合终本条件的案件,及时终本。
十一是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协调机制。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统筹解决企业清算、破产工作中存在的职工安置、税收减免、企业注销等问题。对符合条件的简单破产案件依法快速审理,缩短办案周期,提升破产财产处置清偿率。
十二是强化涉企案件文明善意规范执行。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禁违法查封案外人财产,严禁对不得查封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
十三是降低涉企当事人诉讼成本。严格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对符合缓缴、减缴条件的企业可依法及时办理缓、减手续。提高司法确认案件结案率,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
十四是重点打击金融、市场流通等领域内犯罪。加快办理金融领域内犯罪案件,缩短案件审理用时,提高该类案件庭审公开率、裁判文书上网率。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提高办案效率。加大司法投入力度,合理配置办案人员,以不断提升办案质量。转变审理方式及思维方式,做到以案促改,以案促保,不仅针对案件本身求真务实,还要考虑到营商环境整体的社会效益,实现法律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十五是加强商事审判队伍建设。选优配强商事审判法官,结合贯彻实施民法典,强化商事审判业务培训,提升商事案件办理能力。
十六是对干警进行执法执纪作风“大排查”、“大体检”,提升办理涉企案件质量,提升干警自身素质。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人员进行督查,对损害企业利益的各类执法司法行为实行“零容忍”,从严追究有关干警责任。
十七是推进法院与企业的互动交流,由院班子成员带队深入企业走访,了解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司法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司法服务;开展“法院公众开放日”活动,邀请企业走进法院,现场观摩,增进企业对法院工作的了解和理解。
十八是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涉及合同订立、履行等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对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法律风险和法律问题,采取法律咨询、辅导讲座、司法建议等方式为企业提供精准的法律服务,切实提高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和能力。
十九是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氛围。利用网络平台、LED显示屏、宣传页等宣传方式,面向社会宣传法院优化营商环境举措,公布涉企权益保护投诉举报方式,宣传亲商护商典型案例。
二十是加强学习和调研。认真组织学习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开展学习交流,做到深刻把握、学以致用,切实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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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落实自治区政法机关开展的“迎接二十大、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大讨论活动精神和工作要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推出惠企利民二十条措施。
一是切实落实“12368热线一号通”工作服务规范,全面提升法院诉讼服务水平。咨询、查询(案件、执行、信访、送达、调解)案件信息、预约办理、联系法官等可拨打12368热线。
二是深化一站式诉讼服务建设。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涉企案件实行“只跑一趟”、一次办结,非特殊理由不得要求当事人或律师再行往返法院或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三是推行“诉前调解+司法确认”模式,引导企业选择诉前调解方式,降低企业涉诉案件的经济成本。对于调查取证存在困难的企业,可根据其申请和审理案件的需要由人民法院依法取证,或签发律师调查令帮助企业调查收集证据,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
四是加快办理涉企民商案件,降低审理平均耗时。开辟涉企民商案件受理“绿色通道”,对所有涉企民商案件进行标注。承办人庭前要吃透案情、准确把握庭审焦点,提高一次庭审成功率,严格限制延期开庭次数和事由,延期开庭不超过两次。
五是提升涉企案件信息化应用程度,加强智慧法院建设。建立健全集约送达工作机制,以电子送达为基础、直接送达为辅助、邮政送达为补充、公告送达为兜底。
六是依法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对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选择部分财产足以满足诉讼请求的,选择方便执行的财产予以保全;加大对错误保全损害赔偿案件的审查力度,严厉惩处恶意申请保全妨碍企业正常经营发展的违法行为。
七是提高涉企案件网络查控期限内发起率。有效做好案件甄别,切实提高网络查控期限内发起率。执行案件及时立案、及时发起线上查控,以有效提高网络查控期限内发起率。
八是安排专人集中负责扣押财产的登记、管理、询价、上拍等工作,提升涉企案件网拍成交率。
九是严禁超范围、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查封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的,优先采取“活封”措施。对失信企业已经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的,及时对涉案企业进行信用修复。
十是降低涉企案件终本时长。统一执行案件尺度,建立健全繁简分流机制,简案快执,繁案精执,降低首次执行案件结案用时,严格落实最高院关于终本案件规定,对于符合终本条件的案件,及时终本。
十一是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协调机制。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统筹解决企业清算、破产工作中存在的职工安置、税收减免、企业注销等问题。对符合条件的简单破产案件依法快速审理,缩短办案周期,提升破产财产处置清偿率。
十二是强化涉企案件文明善意规范执行。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禁违法查封案外人财产,严禁对不得查封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
十三是降低涉企当事人诉讼成本。严格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对符合缓缴、减缴条件的企业可依法及时办理缓、减手续。提高司法确认案件结案率,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
十四是重点打击金融、市场流通等领域内犯罪。加快办理金融领域内犯罪案件,缩短案件审理用时,提高该类案件庭审公开率、裁判文书上网率。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提高办案效率。加大司法投入力度,合理配置办案人员,以不断提升办案质量。转变审理方式及思维方式,做到以案促改,以案促保,不仅针对案件本身求真务实,还要考虑到营商环境整体的社会效益,实现法律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十五是加强商事审判队伍建设。选优配强商事审判法官,结合贯彻实施民法典,强化商事审判业务培训,提升商事案件办理能力。
十六是对干警进行执法执纪作风“大排查”、“大体检”,提升办理涉企案件质量,提升干警自身素质。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人员进行督查,对损害企业利益的各类执法司法行为实行“零容忍”,从严追究有关干警责任。
十七是推进法院与企业的互动交流,由院班子成员带队深入企业走访,了解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司法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司法服务;开展“法院公众开放日”活动,邀请企业走进法院,现场观摩,增进企业对法院工作的了解和理解。
十八是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涉及合同订立、履行等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对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法律风险和法律问题,采取法律咨询、辅导讲座、司法建议等方式为企业提供精准的法律服务,切实提高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和能力。
十九是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氛围。利用网络平台、LED显示屏、宣传页等宣传方式,面向社会宣传法院优化营商环境举措,公布涉企权益保护投诉举报方式,宣传亲商护商典型案例。
二十是加强学习和调研。认真组织学习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开展学习交流,做到深刻把握、学以致用,切实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