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关于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暂行规定》要求,现将《和林格尔县盛乐镇侯家梁行政村与内蒙古古吉园居民服务有限公司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入股)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5年9月30日至2025年10月4日,如有议请致0471-7198566。
和林格尔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9月30日
一、联营(入股)背景与目标
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和城乡融合进程加速,为充分盘活农村集体建用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农民收入,和林格尔县盛乐镇侯家梁行政村拟与内蒙古古吉园居民服务有限公司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入股)合作。本次联营(入股)旨在结合双方优势,共同开发建设内蒙古和林格尔县古吉园陵园项目二期,该项目于2025年3月7日取得了和林格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内蒙古和林格尔县古吉园陵园项目二期项目备案告知》(项目代码:2503-150123-04-01-938486)、实现产业项目升级与乡村振兴协同推进。
二、联营(入股)主体
1.甲方:和林格尔县盛乐镇侯家梁行政村,代表村集体全体成员。
2.乙方:内蒙古古吉园居民服务有限公司
三、联营(入股)土地基本情况
1.土地位置:位于和林格尔县盛乐镇侯家梁村,四至界限为清晰,无异议。
2.土地面积:7627平方米(合11.44亩),土地用途为特殊用地。
四、联营(入股)方式与期限
1.联营(入股)方式
双方同意以作价联营(入股)方式进行合作,甲方将联营(入股)土地使用权经与乙方议定价格后与企业联营(入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作价后与企业联营(入股),乙方以货币资金及技术、管理等要素联营(入股),共同开发建设关于内蒙古和林格尔县古吉园陵园项目二期项目。
建议放权力义务:企业负责项目的整体运营管理,甲方不参与经营,不对企业的经营风险、债务、税务、人员伤亡等其他事故承担义务和责任。双方约定按照50年分红方式一次性给付甲方,将资金统一缴纳至侯家梁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发展农村经济、基础设施的投资和安置农民的就业和生活。该土地使用权交由乙方使用。
2.联营(入股)期限
联营(入股)期限为50年,自2025年9月至2075年9月。期满后,双方可根据项目运营情况和合作意愿,协商决定是否续约以及续约条件。
五、项目规划与建设
1.项目规划
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目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该批次建设用地为村集体联营(入股)项目,只转用不征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7条之规定,该项目不属于《关于做好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文件规定的负面清单内,结合当地资源优势和市场需求,项目规划为特殊用地(内蒙古和林格尔县古吉园陵园项目二期项目)。项目总用地面积为8823平方米(合13.23亩),依据《盛乐镇镇侯家梁村村庄规划》设定的规划条件,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如下:容积率≤1,建筑密度≤45%,建筑高度≤15米,绿地率≥30%。
2.建设进度安排
项目建设计划按照,自联营(入股)协议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项目建设,主要建设内容为包含骨灰寄存、环岛、道路、牌楼、墓区等配套设施。确保整个项目在联营(入股)期限内全部建成并投入运营。
六、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权利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建筑规划进行指导,但指导意见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在15日内提出异议。负责提供集体建设用地及相关协调工作,确保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并依法履行民主决策程序。
甲方有权对乙方在经营使用当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但应在发现违法行为后立即通知乙方,并给予乙方合理的整改时间。
2.义务
协助乙方办理联营(入股)土地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决策、土地评估备案、产权登记等,确保土地联营(入股)合法合规。
协助乙方处理项目建设过中的各类纠纷和矛盾,协调与属地政府及周边村民的关系,保障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不得干涉联营(入股)企业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按照联营(入股)协议约定履行股东义务,不得擅自抽回土地使用权出资。
(二)乙方权利义务
1.权利
乙方对甲方联营(入股)土地享有自主经营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享受上级对招商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
乙方需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若需改变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应提前征得甲方同意,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2.义务
负责项目的全部资金投入,包括但不限于建设资金、设备购置资金、运营资金等,确保项目建设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不得因资金问题影响项目进度和质量。
按照项目规划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营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要求,运营管理合法合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优先吸纳甲方所在村集体成员就业,为村民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机会,带动村民增收致富。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应注重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
七、土地处置与期满后资产处理
1.土地处置
在联营(入股)期限内,未经法定程序和双方一致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因项目发展需要确需调整土地用途,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重新评估土地价值,调整收益分配方式。
在联营(入股)期限内,如乙方需对甲方联营(入股)土地进行征收的,本合同约定的一次性分红将作为土地征收款的组成部分进行全额抵顶。
2.期满后资产处理
联营(入股)期满后,双方应对联营(入股)土地进行资产清算。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归乙方所有;如双方决定不再继续合作,土地使用权收回所属村委会。
八、违约责任
1.协议双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的,视为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如因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无法实现本协议目的的,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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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关于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暂行规定》要求,现将《和林格尔县盛乐镇侯家梁行政村与内蒙古古吉园居民服务有限公司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入股)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5年9月30日至2025年10月4日,如有议请致0471-7198566。
和林格尔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9月30日
一、联营(入股)背景与目标
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和城乡融合进程加速,为充分盘活农村集体建用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农民收入,和林格尔县盛乐镇侯家梁行政村拟与内蒙古古吉园居民服务有限公司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入股)合作。本次联营(入股)旨在结合双方优势,共同开发建设内蒙古和林格尔县古吉园陵园项目二期,该项目于2025年3月7日取得了和林格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内蒙古和林格尔县古吉园陵园项目二期项目备案告知》(项目代码:2503-150123-04-01-938486)、实现产业项目升级与乡村振兴协同推进。
二、联营(入股)主体
1.甲方:和林格尔县盛乐镇侯家梁行政村,代表村集体全体成员。
2.乙方:内蒙古古吉园居民服务有限公司
三、联营(入股)土地基本情况
1.土地位置:位于和林格尔县盛乐镇侯家梁村,四至界限为清晰,无异议。
2.土地面积:7627平方米(合11.44亩),土地用途为特殊用地。
四、联营(入股)方式与期限
1.联营(入股)方式
双方同意以作价联营(入股)方式进行合作,甲方将联营(入股)土地使用权经与乙方议定价格后与企业联营(入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作价后与企业联营(入股),乙方以货币资金及技术、管理等要素联营(入股),共同开发建设关于内蒙古和林格尔县古吉园陵园项目二期项目。
建议放权力义务:企业负责项目的整体运营管理,甲方不参与经营,不对企业的经营风险、债务、税务、人员伤亡等其他事故承担义务和责任。双方约定按照50年分红方式一次性给付甲方,将资金统一缴纳至侯家梁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发展农村经济、基础设施的投资和安置农民的就业和生活。该土地使用权交由乙方使用。
2.联营(入股)期限
联营(入股)期限为50年,自2025年9月至2075年9月。期满后,双方可根据项目运营情况和合作意愿,协商决定是否续约以及续约条件。
五、项目规划与建设
1.项目规划
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目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该批次建设用地为村集体联营(入股)项目,只转用不征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7条之规定,该项目不属于《关于做好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文件规定的负面清单内,结合当地资源优势和市场需求,项目规划为特殊用地(内蒙古和林格尔县古吉园陵园项目二期项目)。项目总用地面积为8823平方米(合13.23亩),依据《盛乐镇镇侯家梁村村庄规划》设定的规划条件,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如下:容积率≤1,建筑密度≤45%,建筑高度≤15米,绿地率≥30%。
2.建设进度安排
项目建设计划按照,自联营(入股)协议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项目建设,主要建设内容为包含骨灰寄存、环岛、道路、牌楼、墓区等配套设施。确保整个项目在联营(入股)期限内全部建成并投入运营。
六、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权利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建筑规划进行指导,但指导意见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在15日内提出异议。负责提供集体建设用地及相关协调工作,确保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并依法履行民主决策程序。
甲方有权对乙方在经营使用当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但应在发现违法行为后立即通知乙方,并给予乙方合理的整改时间。
2.义务
协助乙方办理联营(入股)土地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决策、土地评估备案、产权登记等,确保土地联营(入股)合法合规。
协助乙方处理项目建设过中的各类纠纷和矛盾,协调与属地政府及周边村民的关系,保障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不得干涉联营(入股)企业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按照联营(入股)协议约定履行股东义务,不得擅自抽回土地使用权出资。
(二)乙方权利义务
1.权利
乙方对甲方联营(入股)土地享有自主经营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享受上级对招商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
乙方需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若需改变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应提前征得甲方同意,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2.义务
负责项目的全部资金投入,包括但不限于建设资金、设备购置资金、运营资金等,确保项目建设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不得因资金问题影响项目进度和质量。
按照项目规划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营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要求,运营管理合法合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优先吸纳甲方所在村集体成员就业,为村民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机会,带动村民增收致富。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应注重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
七、土地处置与期满后资产处理
1.土地处置
在联营(入股)期限内,未经法定程序和双方一致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因项目发展需要确需调整土地用途,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重新评估土地价值,调整收益分配方式。
在联营(入股)期限内,如乙方需对甲方联营(入股)土地进行征收的,本合同约定的一次性分红将作为土地征收款的组成部分进行全额抵顶。
2.期满后资产处理
联营(入股)期满后,双方应对联营(入股)土地进行资产清算。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归乙方所有;如双方决定不再继续合作,土地使用权收回所属村委会。
八、违约责任
1.协议双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的,视为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如因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无法实现本协议目的的,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