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关于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暂行规定》要求,现将《和林格尔县盛乐镇保尔此老行政村与福寿园实业有限公司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5年9月30日至2025年10月4日,如有议请致0471-7198566。
和林格尔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9月30日
一、联营背景与目标
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和城乡融合进程加速,为充分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资源,优化营商环境,有效提升集体土地资源价值,增加农民收入,依据《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关于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暂行规定》,和林格尔盛乐镇保尔此老行政村拟与内蒙古福寿园实业有限公司共同开发建设内蒙古福寿园扩建项目。同时为解决殡葬行业历史遗留问题,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民政厅、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快殡葬设施违法占地问题整改工作文件精神,保尔此老村集体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开展联营合作,旨在结合双方优势实现产业项目升级与乡村振兴协同推进。项目于2025年8月1日取得了和林格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寿园扩建项目项目备案告知》(项目代码:2507-150123-04-01-108429)。
二、联营主体
1. 甲方: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工业园保尔此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村集体”。乙方:内蒙古福寿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寿园公司”)。
2.甲方以转用后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与乙方设立新公司,由新公司负责项目运营管理,该公司暂定名为:“内蒙古保福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
三、项目简介
该宗地位于和林格尔县盛乐镇保尔此老村,132341.66平方米(即198.5115亩),四至界限清晰,无异议。土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属于保尔此老村集体所有(土地转用审批后)。
村集体拟与福寿园公司采取联营(出资新设)方式新设项目公司,村集体用该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资,福寿园公司用现金出资。出资后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仍归村集体所有,使用权转归项目公司所有并登记在项目公司名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出资的评估价格以双方共同选定或政府指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认定为准。项目公司经营范围为资产租赁等,注册资本100万元,股权比例为:福寿园公司70%,村集体30%。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价值超出30万元的部分,或乙方实际货币出资额超出70万元的部分,均不再计入项目公司注册资本,而是全部作为项目公司资本公积,经营期限:长期(33年)。
四、项目规划与审查情况
该批次建设用地为村集体联营项目,只转用不征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7条的规定,该项目不属于《关于做好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文件规定的负面清单内。
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目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结合当地资源优势和市场需求,项目规划为特殊用地。项目总用地面积为132341.66平方米(合198.5115亩),依据《盛乐镇保尔此老村村庄规划》设定的规划条件,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如下:容积率≤1,建筑密度≤45%,建筑高度≤15米,绿地率≥30%。
项目建设计划应按照规划用途及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由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审查同意,由呼和浩特市民政局或自然资源局出具书面文件,明确对内蒙古福寿园租用土地(包括该项下的198.51亩及已开发建设墓穴的67亩)不再进行违法占地处罚,地上建筑物不做处罚。
五、联营协议主要内容
(一)双方主要权利义务
1、村集体负责提供集体建设用地及相关协调工作,确保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并依法履行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等民主决策程序、土地评估备案、产权登记等;协助乙方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类纠纷和矛盾,协调与属地政府及周边村民的关系,保障项目建设顺利进行;不参与项目公司、福寿园公司经营管理,不得干涉项目公司、福寿园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按照联营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抽回土地使用权出资。
2、福寿园公司负责项目的规划设计、资金投入,按照项目规划实施现有建成的运营管理,不再在村集体建设用地198.5115亩内新建经营性公墓,确保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要求,运营管理合法合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应注重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实现生态可持续发展。
3.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村集体入股的土地存在权属纠纷或经济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破坏公司的经营,致使公司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福寿园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村集体应当按照约定分红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福寿园公司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注册资本金,并投入资金用以支付公司设立期间各项费用。项目公司应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联营收益,逾期支付的福寿园公司应当向村集体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村集体有权解除合同,福寿园公司应当赔偿损失。
(二)联营期限
双方合作期限33年,自2025年10月至2058年10月。期满后,福寿园公司根据项目运营情况和合作意愿决定是否续约。
(三)现状处置
此前福寿园公司(登记在原股东贾占世名下)合法承包村集体的荒地820亩,本次198.51亩土地依法收回,未使用年限33年承包费55602.59元,在商定村集体收益时予以金额折抵。其余土地继续保持承包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可另行商定协议变更及换证事宜。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及地下埋葬骨灰等仍归原建设人福寿园公司及其客户所有,村集体建设用地198.51亩范围内以及其余承包土地范围内建设维持现状。
(四)后续安排
联营期限内甲方以及项目公司允许福寿园公司自主使用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设备设施等,并不收取任何费用。福寿园公司可委托项目公司开展设施维护等服务,具体合作事宜由项目公司按照公司运营管理规范实施。
(五)收益分配
在联营期限内,项目公司按照约定总额向甲方支付联营收益,联营收益总额预估约为321.9813万元(具体以实际签署协议为准)。在联营期限内该收益总额不变,分5年支付完毕。项目公司在确保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前提下,于每个会计年度结算后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该收益,直至达到收益总额321.9813万元(具体以实际签署协议为准)为止。除此之外,项目公司无须再向甲方支付任何形式的费用、收益及分红等。资金统一缴至保尔此老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发展农村经济、基础设施的投资和安置农民的就业和生活。
联营期限届满,如乙方提出续约,续约收益按本方案收益方案的标准执行,村集体不得单方提高收益金额。
(六)联营终止后处理
联营期限届满乙方未提出续约或联营期限内出现合同约定的终止事由后,双方对联营土地进行资产清算,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地下埋葬骨灰等归福寿园所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所属村委会,公司依法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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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关于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暂行规定》要求,现将《和林格尔县盛乐镇保尔此老行政村与福寿园实业有限公司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5年9月30日至2025年10月4日,如有议请致0471-7198566。
和林格尔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9月30日
一、联营背景与目标
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和城乡融合进程加速,为充分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资源,优化营商环境,有效提升集体土地资源价值,增加农民收入,依据《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关于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暂行规定》,和林格尔盛乐镇保尔此老行政村拟与内蒙古福寿园实业有限公司共同开发建设内蒙古福寿园扩建项目。同时为解决殡葬行业历史遗留问题,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民政厅、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快殡葬设施违法占地问题整改工作文件精神,保尔此老村集体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开展联营合作,旨在结合双方优势实现产业项目升级与乡村振兴协同推进。项目于2025年8月1日取得了和林格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寿园扩建项目项目备案告知》(项目代码:2507-150123-04-01-108429)。
二、联营主体
1. 甲方: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工业园保尔此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村集体”。乙方:内蒙古福寿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寿园公司”)。
2.甲方以转用后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与乙方设立新公司,由新公司负责项目运营管理,该公司暂定名为:“内蒙古保福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
三、项目简介
该宗地位于和林格尔县盛乐镇保尔此老村,132341.66平方米(即198.5115亩),四至界限清晰,无异议。土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属于保尔此老村集体所有(土地转用审批后)。
村集体拟与福寿园公司采取联营(出资新设)方式新设项目公司,村集体用该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资,福寿园公司用现金出资。出资后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仍归村集体所有,使用权转归项目公司所有并登记在项目公司名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出资的评估价格以双方共同选定或政府指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认定为准。项目公司经营范围为资产租赁等,注册资本100万元,股权比例为:福寿园公司70%,村集体30%。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价值超出30万元的部分,或乙方实际货币出资额超出70万元的部分,均不再计入项目公司注册资本,而是全部作为项目公司资本公积,经营期限:长期(33年)。
四、项目规划与审查情况
该批次建设用地为村集体联营项目,只转用不征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7条的规定,该项目不属于《关于做好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文件规定的负面清单内。
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目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结合当地资源优势和市场需求,项目规划为特殊用地。项目总用地面积为132341.66平方米(合198.5115亩),依据《盛乐镇保尔此老村村庄规划》设定的规划条件,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如下:容积率≤1,建筑密度≤45%,建筑高度≤15米,绿地率≥30%。
项目建设计划应按照规划用途及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由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审查同意,由呼和浩特市民政局或自然资源局出具书面文件,明确对内蒙古福寿园租用土地(包括该项下的198.51亩及已开发建设墓穴的67亩)不再进行违法占地处罚,地上建筑物不做处罚。
五、联营协议主要内容
(一)双方主要权利义务
1、村集体负责提供集体建设用地及相关协调工作,确保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并依法履行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等民主决策程序、土地评估备案、产权登记等;协助乙方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类纠纷和矛盾,协调与属地政府及周边村民的关系,保障项目建设顺利进行;不参与项目公司、福寿园公司经营管理,不得干涉项目公司、福寿园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按照联营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抽回土地使用权出资。
2、福寿园公司负责项目的规划设计、资金投入,按照项目规划实施现有建成的运营管理,不再在村集体建设用地198.5115亩内新建经营性公墓,确保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要求,运营管理合法合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应注重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实现生态可持续发展。
3.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村集体入股的土地存在权属纠纷或经济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破坏公司的经营,致使公司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福寿园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村集体应当按照约定分红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福寿园公司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注册资本金,并投入资金用以支付公司设立期间各项费用。项目公司应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联营收益,逾期支付的福寿园公司应当向村集体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村集体有权解除合同,福寿园公司应当赔偿损失。
(二)联营期限
双方合作期限33年,自2025年10月至2058年10月。期满后,福寿园公司根据项目运营情况和合作意愿决定是否续约。
(三)现状处置
此前福寿园公司(登记在原股东贾占世名下)合法承包村集体的荒地820亩,本次198.51亩土地依法收回,未使用年限33年承包费55602.59元,在商定村集体收益时予以金额折抵。其余土地继续保持承包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可另行商定协议变更及换证事宜。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及地下埋葬骨灰等仍归原建设人福寿园公司及其客户所有,村集体建设用地198.51亩范围内以及其余承包土地范围内建设维持现状。
(四)后续安排
联营期限内甲方以及项目公司允许福寿园公司自主使用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设备设施等,并不收取任何费用。福寿园公司可委托项目公司开展设施维护等服务,具体合作事宜由项目公司按照公司运营管理规范实施。
(五)收益分配
在联营期限内,项目公司按照约定总额向甲方支付联营收益,联营收益总额预估约为321.9813万元(具体以实际签署协议为准)。在联营期限内该收益总额不变,分5年支付完毕。项目公司在确保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前提下,于每个会计年度结算后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该收益,直至达到收益总额321.9813万元(具体以实际签署协议为准)为止。除此之外,项目公司无须再向甲方支付任何形式的费用、收益及分红等。资金统一缴至保尔此老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发展农村经济、基础设施的投资和安置农民的就业和生活。
联营期限届满,如乙方提出续约,续约收益按本方案收益方案的标准执行,村集体不得单方提高收益金额。
(六)联营终止后处理
联营期限届满乙方未提出续约或联营期限内出现合同约定的终止事由后,双方对联营土地进行资产清算,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地下埋葬骨灰等归福寿园所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所属村委会,公司依法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