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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123341358799C/2024-0003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4-09-23 公文时效

和林格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抽查制度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10-15 17:25  

各乡镇人民政府,乳业开发区管委会,盛乐北街街道办事处筹备组,云谷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县各相关部委办局:

    为切实发挥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作用,决定在全县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抽查制度、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会审制度、和林格尔县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和林格尔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考核制度,请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原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抽查制度(试行)、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会审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和林格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3日        


和林格尔县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抽查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监督,提高审查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和林格尔县政府及其部门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抽查。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策措施抽查是指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对政策制定机关制定的政策措施是否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开展的检查工作。

第四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局际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开展抽查,适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开展评估。

第五条 政策措施抽查,重点围绕是否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审查流程是否规范、审查结论是否准确以及审查机制是否健全、已出台的政策措施是否有排除、限制竞争等内容开展。抽查发现出台的政策措施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出台的政策措施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告知政策制定机关并提出整改建议,对存疑内容与政策制定机关交换意见,并核实其制定依据。

第六条 被抽查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依照《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规定,按整改要求在规定时间完成整改,并书面反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总结抽查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抽查工作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和林格尔县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会审制度


第一条 为改进公平竞争审查方式,提升审查效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和林格尔县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直属机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策措施会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策措施会审是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同级政策制定机关开展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遇到的复杂疑难问题,会同政策制定机关,组织或借助专业力量开展审查,为政策制定机关提供审查建议的活动。

第四条 政策制定机关审查时遇到复杂疑难问题,可以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会审申请。

会审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申请会审函;

(二)政策措施文稿;

(三)政策措施依据及相关材料;

(四)需要会审的具体内容;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五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采取以下方式开展会审:

(一)直接对相关政策措施提出审查建议;

(二)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等意见,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提出审查建议;

(三)提请联席会议召开临时会议,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讨论后,提出审查建议;

(四)采用与政策制定机关协商一致的其他审查方式,提出审查建议。

第六条 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会审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提请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协调。联席会议仍无法协调一致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向上一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第七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反馈会审意见。会审意见供政策制定机关参考,不代替最终的政策制定机关自我审查意见。政策制定机关根据会审意见做出的审查结论以及出台的政策措施报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和林格尔县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


一、工作流程及职责分工

依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切实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遵循“谁制定、谁处理”和“公正、高效”的原则建立和林格尔县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一)接收渠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托现有的12315热线电话及平台,以及来信来访等渠道接收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分送相应的政策制定机关。

(二)受理范围。单位和个人就和林格尔县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形式政策措施是否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是否存在应审未审、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情形进行的投诉举报。

(三)受理主体。

1.按照“谁制定、谁处理”的原则,由政策措施的制定机关受理相关投诉。其中,对机构改革前出台的政策措施提出投诉的,原政策措施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巳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受理;部门代拟起草以政府或政府名义出台的,由拟文部门负责受理;政策措施由多个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受理。12345接诉即办中心依此分工进行分送。

2.单位和个人举报政策措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收,并层层上报至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执法机构。

(四)投诉举报的处理。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过程中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

1.政策措施应审未审的,应及时补审。

2.政策措施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3.属于例外规定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做出解释说明。

(五)回应。按照“谁处理、谁回应”的原则,受理投诉举报的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或实名举报人,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反馈处理结果,并依据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相关处理决定。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要充分认识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对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性,明确承担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细化工作流程,落实工作责任,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及时做出处理和回应。

(二)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作用

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应及时报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研究协调,并认真收集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情况,定期梳理、分析、通报。各单位在受理回应投诉举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相关建议,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促进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不断完善。

(三)加强工作沟通配合,及时交流意见建议

投诉举报受理回应工作覆盖面广、涉及部门多,各成员单位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衔接,避免推诿扯皮和无故拖延。同时,总结提炼工作经验,提出好的意见建议,不断提升对投诉举报处理回应的工作质量。


和林格尔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考核制度


为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精神,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推动公平竞争审查职责落实,深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持续优化我县营商环境,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对象

和林格尔县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科学合理设置考核评价体系,体现差异性要求,避免“一刀切”,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以适当方式进行反馈,强化督促整改。

(二)坚持以考促改。考核过程中督促各责任主体履行审查程序、规范审查流程、覆盖审查范围、准确规范审查结论、及时整改问题,提升审查质效,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激发制度活力,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从源头上清除市场壁垒,打破“区域小市场、小循环”,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主要分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取得实效情况两个方面。

(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一是主要考核工作机制建立情况。检查政策制定机关内部审查机制、审查职责分工、审查人员配备等典型做法和基本情况。二是开展会同审查情况。将各政策制定机关提请的会审申请中的自我审查结论是否准确,作为考核一项重要内容。重点关注考核政策措施制定机关是否已经完成扎实的自我审查工作,能够为提请会审申请的起草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审查责任。

(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取得实效情况。主要考核政策制定机关是否存在“应审未审”或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情况下仍然有政策措施出台等问题。依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确定考核内容主要围绕以下四个方面:

1.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1)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四、考核步骤

(一)完善备查材料。各政策制定机关对于本单位出台的涉及市场经济和市场主体的政策文件进行系统梳理,形成目录,作为备查材料。

(二)开展实地抽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年底前对本年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随机抽取,抽查政策制定机关是否履行公平竞争审查流程。

(三)强化整改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发现存在违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问题时,要及时提醒政策措施出台机关对照审查标准进行重新审查,必要时引入第三方评估。

五、保障措施

(一)严把考核质量。各单位各部门要对所提供的考核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考核质量。

(二)严格依规开展。要严格落实考核工作的有关要求,确保考核过程严谨、考核结果公平公正。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

(三)严肃结果运用。本次考核结果将形成专项考核报告,按照有关要求,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同时将适时运用公平竞争审查典型案例公示制度,对于考核结果中发现的严重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存在违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排斥限制竞争的案例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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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123341358799C/2024-0003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4-09-23
公文时效
和林格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抽查制度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15 17:25

各乡镇人民政府,乳业开发区管委会,盛乐北街街道办事处筹备组,云谷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县各相关部委办局:

    为切实发挥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作用,决定在全县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抽查制度、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会审制度、和林格尔县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和林格尔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考核制度,请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原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抽查制度(试行)、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会审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和林格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3日        


和林格尔县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抽查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监督,提高审查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和林格尔县政府及其部门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抽查。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策措施抽查是指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对政策制定机关制定的政策措施是否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开展的检查工作。

第四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局际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开展抽查,适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开展评估。

第五条 政策措施抽查,重点围绕是否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审查流程是否规范、审查结论是否准确以及审查机制是否健全、已出台的政策措施是否有排除、限制竞争等内容开展。抽查发现出台的政策措施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出台的政策措施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告知政策制定机关并提出整改建议,对存疑内容与政策制定机关交换意见,并核实其制定依据。

第六条 被抽查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依照《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规定,按整改要求在规定时间完成整改,并书面反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总结抽查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抽查工作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和林格尔县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会审制度


第一条 为改进公平竞争审查方式,提升审查效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和林格尔县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直属机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策措施会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策措施会审是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同级政策制定机关开展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遇到的复杂疑难问题,会同政策制定机关,组织或借助专业力量开展审查,为政策制定机关提供审查建议的活动。

第四条 政策制定机关审查时遇到复杂疑难问题,可以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会审申请。

会审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申请会审函;

(二)政策措施文稿;

(三)政策措施依据及相关材料;

(四)需要会审的具体内容;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五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采取以下方式开展会审:

(一)直接对相关政策措施提出审查建议;

(二)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等意见,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提出审查建议;

(三)提请联席会议召开临时会议,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讨论后,提出审查建议;

(四)采用与政策制定机关协商一致的其他审查方式,提出审查建议。

第六条 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会审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提请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协调。联席会议仍无法协调一致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向上一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第七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反馈会审意见。会审意见供政策制定机关参考,不代替最终的政策制定机关自我审查意见。政策制定机关根据会审意见做出的审查结论以及出台的政策措施报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和林格尔县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


一、工作流程及职责分工

依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切实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遵循“谁制定、谁处理”和“公正、高效”的原则建立和林格尔县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一)接收渠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托现有的12315热线电话及平台,以及来信来访等渠道接收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分送相应的政策制定机关。

(二)受理范围。单位和个人就和林格尔县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形式政策措施是否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是否存在应审未审、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情形进行的投诉举报。

(三)受理主体。

1.按照“谁制定、谁处理”的原则,由政策措施的制定机关受理相关投诉。其中,对机构改革前出台的政策措施提出投诉的,原政策措施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巳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受理;部门代拟起草以政府或政府名义出台的,由拟文部门负责受理;政策措施由多个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受理。12345接诉即办中心依此分工进行分送。

2.单位和个人举报政策措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收,并层层上报至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执法机构。

(四)投诉举报的处理。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过程中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

1.政策措施应审未审的,应及时补审。

2.政策措施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3.属于例外规定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做出解释说明。

(五)回应。按照“谁处理、谁回应”的原则,受理投诉举报的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或实名举报人,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反馈处理结果,并依据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相关处理决定。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要充分认识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对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性,明确承担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细化工作流程,落实工作责任,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及时做出处理和回应。

(二)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作用

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应及时报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研究协调,并认真收集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情况,定期梳理、分析、通报。各单位在受理回应投诉举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相关建议,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促进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不断完善。

(三)加强工作沟通配合,及时交流意见建议

投诉举报受理回应工作覆盖面广、涉及部门多,各成员单位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衔接,避免推诿扯皮和无故拖延。同时,总结提炼工作经验,提出好的意见建议,不断提升对投诉举报处理回应的工作质量。


和林格尔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考核制度


为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精神,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推动公平竞争审查职责落实,深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持续优化我县营商环境,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对象

和林格尔县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科学合理设置考核评价体系,体现差异性要求,避免“一刀切”,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以适当方式进行反馈,强化督促整改。

(二)坚持以考促改。考核过程中督促各责任主体履行审查程序、规范审查流程、覆盖审查范围、准确规范审查结论、及时整改问题,提升审查质效,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激发制度活力,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从源头上清除市场壁垒,打破“区域小市场、小循环”,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主要分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取得实效情况两个方面。

(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一是主要考核工作机制建立情况。检查政策制定机关内部审查机制、审查职责分工、审查人员配备等典型做法和基本情况。二是开展会同审查情况。将各政策制定机关提请的会审申请中的自我审查结论是否准确,作为考核一项重要内容。重点关注考核政策措施制定机关是否已经完成扎实的自我审查工作,能够为提请会审申请的起草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审查责任。

(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取得实效情况。主要考核政策制定机关是否存在“应审未审”或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情况下仍然有政策措施出台等问题。依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审查标准,确定考核内容主要围绕以下四个方面:

1.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1)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四、考核步骤

(一)完善备查材料。各政策制定机关对于本单位出台的涉及市场经济和市场主体的政策文件进行系统梳理,形成目录,作为备查材料。

(二)开展实地抽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年底前对本年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随机抽取,抽查政策制定机关是否履行公平竞争审查流程。

(三)强化整改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发现存在违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问题时,要及时提醒政策措施出台机关对照审查标准进行重新审查,必要时引入第三方评估。

五、保障措施

(一)严把考核质量。各单位各部门要对所提供的考核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考核质量。

(二)严格依规开展。要严格落实考核工作的有关要求,确保考核过程严谨、考核结果公平公正。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

(三)严肃结果运用。本次考核结果将形成专项考核报告,按照有关要求,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同时将适时运用公平竞争审查典型案例公示制度,对于考核结果中发现的严重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存在违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排斥限制竞争的案例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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