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12301170293XF/2025-00075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6-20 | 公文时效 |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和规范和林格尔县支持奶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鲜乳喷粉补贴实施细则(2025年版)》《呼和浩特市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林格尔县支持奶产业高质量发展八条措施》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和林格尔县支持奶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共六章17条,主要内容包括:资金管理职责分工,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资金项目申报和下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一)职责分工
专项资金由县农牧局、工信局、科技局、商促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安排和拨付下达,并会同县工信局组织项目申报、审核。
(二)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1.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
(1)乳制品加工企业喷粉补贴;
(2)乳制品加工企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2.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和方式:
(1)支持对象:项目单位应在县内设立、登记、注册,至少成立1年的乳制品加工企业。
(2)支持方式:采取事后补助的方式进行支持。
(三)资金申报审核和下达
1.县工信局、财政局联合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和所需材料。
2.项目单位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县工信局上报申请文件和有关材料。
3.县工信局会同县财政局对项目单位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根据项目评审实际需求可采取专家评审、现场核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查或审计。
4.审核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5.公示结束后,县工信局会同县财政局,向县人民政府报送资金拨付申请。
6.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县财政局按相关程序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四)资金使用、管理监督与绩效评价
1.县工信局、财政局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相关工作,接受业内监督和社会监督。
2.项目单位应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接受县工信局、财政局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监督。
3.县工信局会同县财政局对项目实施、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4.县财政局要统筹安排工作经费,用于专家评审、项目验收、项目复核、绩效评价及聘请第三方机构产生的相关费用。
5.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申报材料要求组织项目实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6.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应及时向项目单位拨付专项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
(五)其他事项
对违反财经纪律和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附则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施行,直至所有资金兑现完毕后自动失效。由县工信局、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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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15012301170293XF/2025-000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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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6-20 |
公文时效 |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和规范和林格尔县支持奶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鲜乳喷粉补贴实施细则(2025年版)》《呼和浩特市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林格尔县支持奶产业高质量发展八条措施》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和林格尔县支持奶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共六章17条,主要内容包括:资金管理职责分工,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资金项目申报和下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一)职责分工
专项资金由县农牧局、工信局、科技局、商促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安排和拨付下达,并会同县工信局组织项目申报、审核。
(二)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1.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
(1)乳制品加工企业喷粉补贴;
(2)乳制品加工企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2.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和方式:
(1)支持对象:项目单位应在县内设立、登记、注册,至少成立1年的乳制品加工企业。
(2)支持方式:采取事后补助的方式进行支持。
(三)资金申报审核和下达
1.县工信局、财政局联合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和所需材料。
2.项目单位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县工信局上报申请文件和有关材料。
3.县工信局会同县财政局对项目单位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根据项目评审实际需求可采取专家评审、现场核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查或审计。
4.审核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5.公示结束后,县工信局会同县财政局,向县人民政府报送资金拨付申请。
6.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县财政局按相关程序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四)资金使用、管理监督与绩效评价
1.县工信局、财政局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相关工作,接受业内监督和社会监督。
2.项目单位应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接受县工信局、财政局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监督。
3.县工信局会同县财政局对项目实施、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4.县财政局要统筹安排工作经费,用于专家评审、项目验收、项目复核、绩效评价及聘请第三方机构产生的相关费用。
5.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申报材料要求组织项目实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6.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应及时向项目单位拨付专项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
(五)其他事项
对违反财经纪律和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附则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施行,直至所有资金兑现完毕后自动失效。由县工信局、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