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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12301170293XF/2025-0007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5-06-06 公文时效

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林格尔县支持奶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06-20 18:17  

县各有关部门、乳业开发区管委会:

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和林格尔县支持奶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6日     


和林格尔县支持奶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和林格尔县支持奶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鲜乳喷粉补贴实施细则(2025年版)》《呼和浩特市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林格尔县支持奶产业高质量发展八条措施》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统筹兼顾、公平公正、创新引领、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县农牧局、工信局、科技局、商促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和林格尔县支持奶产业高质量发展八条措施》中第五条、第八条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和林格尔县支持奶产业高质量发展八条措施》第五条、第八条中专项资金由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具体职责是:

(一)县工信局职责

1.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会同县财政局发布;

2.会同县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审核;

3.会同县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事中事后跟踪服务、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4.会同县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

5.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县财政局职责

1.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保障;

2.会同县工信局组织项目申报、审核;

3.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安排和拨付下达;

4.负责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5.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项目单位职责

1.承担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主体责任,组织项目实施,规范资金管理,同时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项目推进、资金使用等情况负责;

2.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

3.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

4.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

(一)乳制品加工企业喷粉补贴;

(二)乳制品加工企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和方式:

(一)支持对象:项目单位应在县内设立、登记、注册,至少成立1年的乳制品加工企业。

(二)支持方式:采取事后补助的方式进行支持。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下达

第七条 申报审核程序

(一)县工信局、财政局联合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和所需材料。在“信用中国”“信用内蒙古”系统查询中有不良记录(三年内)的企业,不予支持。

(二)项目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相关政策和具体申报指南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县工信局上报申请文件和有关材料。

(三)县工信局会同县财政局对项目单位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根据项目评审实际需求可采取专家评审、现场核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查或审计,以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真实并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四)审核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公示结束后,县工信局会同县财政局,向县人民政府报送资金拨付申请。

第八条 资金下达程序。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县财政局按相关程序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九条 县工信局、财政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开展相关工作,接受业内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及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支出,并接受县工信局、财政局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监督。

第十一条 县工信局会同县财政局对项目实施、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要统筹安排工作经费,用于专家评审、项目验收、项目复核、绩效评价及聘请第三方机构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申报材料要求组织项目实施,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并对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应当及时向项目单位拨付专项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和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施行,直至所有资金兑现完毕后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工信局、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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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12301170293XF/2025-0007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5-06-06
公文时效
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林格尔县支持奶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6-20 18:17

县各有关部门、乳业开发区管委会:

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和林格尔县支持奶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6日     


和林格尔县支持奶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和林格尔县支持奶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鲜乳喷粉补贴实施细则(2025年版)》《呼和浩特市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林格尔县支持奶产业高质量发展八条措施》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统筹兼顾、公平公正、创新引领、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县农牧局、工信局、科技局、商促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和林格尔县支持奶产业高质量发展八条措施》中第五条、第八条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和林格尔县支持奶产业高质量发展八条措施》第五条、第八条中专项资金由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具体职责是:

(一)县工信局职责

1.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会同县财政局发布;

2.会同县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审核;

3.会同县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事中事后跟踪服务、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4.会同县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

5.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县财政局职责

1.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保障;

2.会同县工信局组织项目申报、审核;

3.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安排和拨付下达;

4.负责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5.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项目单位职责

1.承担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主体责任,组织项目实施,规范资金管理,同时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项目推进、资金使用等情况负责;

2.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

3.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

4.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

(一)乳制品加工企业喷粉补贴;

(二)乳制品加工企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和方式:

(一)支持对象:项目单位应在县内设立、登记、注册,至少成立1年的乳制品加工企业。

(二)支持方式:采取事后补助的方式进行支持。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下达

第七条 申报审核程序

(一)县工信局、财政局联合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和所需材料。在“信用中国”“信用内蒙古”系统查询中有不良记录(三年内)的企业,不予支持。

(二)项目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相关政策和具体申报指南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县工信局上报申请文件和有关材料。

(三)县工信局会同县财政局对项目单位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根据项目评审实际需求可采取专家评审、现场核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查或审计,以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真实并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四)审核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公示结束后,县工信局会同县财政局,向县人民政府报送资金拨付申请。

第八条 资金下达程序。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县财政局按相关程序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九条 县工信局、财政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开展相关工作,接受业内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及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支出,并接受县工信局、财政局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监督。

第十一条 县工信局会同县财政局对项目实施、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要统筹安排工作经费,用于专家评审、项目验收、项目复核、绩效评价及聘请第三方机构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申报材料要求组织项目实施,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并对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应当及时向项目单位拨付专项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和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施行,直至所有资金兑现完毕后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工信局、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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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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