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12301170293XF/2025-00068 | 主题分类 | 科技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5-19 | 公文时效 |
各乡镇党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和林格尔乳业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将《落实<和林格尔县创新驱动发展行动方案(2025—2027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19日
落实《和林格尔县创新驱动发展行动方案(2025-2027年)》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是落实《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林格尔县创新驱动发展行动方案(2025-2027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的重要措施,旨在通过财政科技资金奖补支持,推动各类创新主体进一步提升创新能力,提高创新活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
一、职责分工
(一)和林格尔县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县科技局”)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和程序提出财政科技资金支持名单及拟支持额度。负责预算申请、通知发布、立项确定、过程管理、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
(二)和林格尔县财政局(以下简称“县财政局”)按照财政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负责预算下达和拨付、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
(三)归口管理单位为各委办局,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对符合本方案要求的支持事项进行审查、推荐报送及日常监管,监督项目经费使用、配套条件落实并承担县科技局、县财政局依法委托管理相关事宜。
(四)承担单位是专项资金、具体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负责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资金规范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按照资金用途实行专账管理。严格预算管理,加强单位研发投入统计归集,及时按规定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配合做好财务审计、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依法据实组织编制项目申报书,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
二、支持事项
(一)研发投入奖励
1.政策依据
《行动方案》规定:(1)对年研发投入达到5000万元的企业,按照年投入额的5%给予科技经费支持;年研发投入达到1亿元的企业,按照年投入额的10%给予科技经费支持。
(2)对研发投入年增量在500万元及以上的规上企业,按照研发投入年增量的5%给予科技经费支持,对研发投入年增量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规上企业,按照研发投入年增量的10%给予科技经费支持,每户企业每年不超过300万元。
(3)对当年新引进的且新增研发投入超500万元的研发总部,按照研发投入额的5%给予科技经费支持,每户企业每年不超过250万元。
(4)对研发投入年增量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高校院所,按照研发投入增量的5%给予科技经费支持,每个高校院所每年最高支持150万元。
2.申请对象
(1)年研发投入额达到5000万元、1亿元的规上企业。
(2)研发投入年增长量在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规上企业。
(3)新引进且当年研发投入额超500万元的研发总部。
(4)研发投入年增长量在1000万元以上的驻县高校院所。
3.支持内容
(1)对年研发投入达到5000万元的企业,按照年投入额的5%给予科技经费支持;年研发投入达到1亿元的企业,按照年投入额的10%给予科技经费支持。
(2)对研发投入年增量在500万元及以上的规上企业,按照研发投入年增量的5%给予科技经费支持,对研发投入年增量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规上企业,按照研发投入年增量的10%给予科技经费支持,每户企业每年不超过300万元。
(3)对当年新引进的且新增研发投入超500万元的研发总部,按照研发投入额的5%给予科技经费支持,每户企业每年不超过250万元。
(4)对研发投入年增量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高校院所,按照研发投入增量的5%给予科技经费支持,每个高校院所每年最高支持150万元。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组织申报。县科技局依据上年度科技统计年报中驻县高校、院所、规上企业上报研发(R&D)经费投入、增长情况,发布科技项目、创新平台征集通知或《科技支撑方案》申报通知,明确相关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驻县高校、院所、规上企业进行申报。
(2)按科技计划项目和平台建设有关程序及《科技支撑方案》内容实施,经专家评审、立项、公示等程序后,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下达支持资金。
5.资金用途
科技计划项目和平台建设按和林格尔县本级科技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任务书资金预算安排支出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科技支撑方案》支持经费重点用于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等的研发活动,及与其它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联合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企业应对支持经费及其发生的支出进行单独核算,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并持续加大研发投入。
(二)创新主体奖补
1.政策依据
《行动方案》规定:(1)对新认定的科技领军企业给予10万元的科技经费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科技经费支持。对连续两年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科技经费支持。
(2)对自治区、国家工信部门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5万元、50万元经费支持。
(3)对首次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科技经费支持。
2.支持对象
(1)新认定领军企业,即通过国家科技部、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呼和浩特市科技局评审认定的科技领军企业。
(2)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即通过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3)连续两年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即2024年以来连续两个年度,通过国家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评价并取得备案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4)新认定创新型中小企业,即通过自治区工信部门公示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
(5)新认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即通过自治区工信部门公示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6)新认定“小巨人”企业,即通过国家工信部门公示认定的“小巨人”企业。
(7)首次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3.支持内容
(1)对新认定的科技领军企业给予10万元的科技经费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科技经费支持。对连续两年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科技经费支持。
(2)对自治区、国家工信部门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5万元、50万元经费支持。
(3)对工信部门认定的首次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科技经费支持。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县科技局根据科技领军企业备案文件、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文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公告,确定奖补科技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会同县财政局下达资金,拟兑现单位签署资金确认书。
(2)县工信局根据自治区、国家工信部门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公示文件,确定奖补企业名单,报送至县科技局,审核无异议后,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下达资金,拟兑现单位签署资金确认书。
(3)县工信局报送至县科技局,审核无异议后,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下达资金,拟兑现单位签署资金确认书。
5.资金用途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各类创新主体持续开展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推动企业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
(三)支持科技服务企业建设
1.政策依据
《行动方案》规定:建立科技服务业重点监测企业培育库,对新入统的规上科技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2.5万元科技经费支持,对新纳入重点监测的科技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科技经费支持。
2.申请对象
(1)新入统的规上科技服务业企业。
(2)新纳入重点监测的科技服务业企业。
3.支持内容
对新入统的规上科技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2.5万元科技经费支持,对新纳入重点监测的科技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科技经费支持。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县科技局根据新入统的规上科技服务业企业名单和新纳入重点监测的科技服务业企业名单,确定年度奖补名单,向县财政局报送奖补资金分配方案。
(2)审核无异议后,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下达资金。
5.资金用途
支持资金用于开展科学研究、专业技术服务、技术推广、科技信息交流、科技培训、技术咨询、技术孵化、技术市场、知识产权服务、科技评估和科技鉴证等活动。
(四)国家、自治区平台支持政策
1.政策依据
《行动方案》规定:(1)支持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高能级创新平台建设,对新批准建设的国家级创新平台,连续3年每年给予不低于250万元科技经费支持。
(2)对新批准建设的自治区级创新平台,连续3年每年给予不低于150万元科技经费支持。支持企业建立研发中心、研究院、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等各类创新平台,支持民营企业牵头承担科技创新任务、建设一批科技创新平台,给予科技经费支持。
(3)对特别重大的创新平台建设、关键技术攻关项目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科技经费支持。
2.申请对象
获得批准建设的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级、自治区级创新平台。
3.支持内容
(1)对新批准建设的国家级创新平台,连续3年每年给予不低于250万元科技经费支持。
(2)对新批准建设的自治区级创新平台,连续3年每年给予不低于150万元科技经费支持。
(3)对特别重大的创新平台建设、关键技术攻关项目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科技经费支持。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牵头建设主体围绕建设目标任务,编制《年度科技支撑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报请依托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向县科技局、财政局提出申请。
(2)县科技局审核《年度科技支撑方案》,会同县财政局下达资金。
5.资金用途
支持资金主要用于重大科技攻关、开放性课题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人才培养引进、科研仪器购置与开放共享、中试基地建设等科研相关活动。
(五)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建设
1.政策依据
《行动方案》规定:培育一批市场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对绩效评价一级、二级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科技经费支持。
2.申请对象
自治区、市科技部门绩效评价为一、二级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3.支持内容
对绩效评价一级、二级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科技经费支持。
4.申请材料及程序
根据上级科技部门绩效评价结果,下达绩效评价为一、二级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资金。
5.资金用途
支持资金用于开展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条件建设、调研培训、对接服务、举办科技成果推介活动、技术经纪人/经理人培养等。
(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加速器后补助
1.政策依据
《行动方案》规定:对新获批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加速器,按照国家级、自治区级,一次性分别给予不低于50万元、25万元科技经费支持。
2.支持对象
(1)获批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2)获批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创新加速器。
3.支持内容
(1)获批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加速器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科技经费支持。
(2)获批为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加速器的,一次性给予25万元科技经费支持。
4.申请材料及程序
县科技局根据科技部和自治区科技厅等单位批准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加速器名单,会同县财政局下达资金,拟兑现单位签署资金确认书。
5.资金用途
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后补助经费要用于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规划建设咨询、公共(技术)服务及其他相关平台建设、调研培训、聘任创业导师、科研助理的劳务性报酬和社会保险补助等支出,举办科技成果对接和推介会、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路演、创业沙龙、大讲堂、训练营等创新创业活动相关支出,以及房租、中介服务、天使或创业投资、入驻企业绩效、大学生创业指导等补贴。
(七)科技奖获奖项目奖励
1.政策依据
《行动方案》规定:加大对标志性成果奖励力度,对在成果转化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进行认定奖励,对获得国家、自治区科技奖的成果和个人按照市级奖励的50%进行配套奖励。
2.申请对象
(1)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
(2)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的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
(3)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或个人。
(4)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的个人、自然科学奖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技术发明奖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的个人。
3.支持内容
对获得国家、自治区科技奖的成果和个人按照市级奖励的50%进行配套奖励。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各有关单位及个人,从《国务院关于****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布****年度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决定》下发后,获奖者(个人或组织)将相应的申请材料提交至县科技局。
(2)需提供奖励证书复印件、获奖单位的账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收据;个人获奖者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开户银行及账号。
(3)县科技局负责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后,会同县财政局下达资金。
5.资金用途
资金用途具体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执行。
(八)支持院士工作站建设
1.政策依据
《行动方案》规定:对两院院士在我县建立的工作站,连续3年每年给予不低于250万元人才经费支持。
2.申请对象
获批自治区科技厅备案(认定)的院士工作站。
3.支持内容
两院院士在和林格尔县建立的工作站,连续3年每年给予不低于250万元人才经费支持。
4.申请材料及程序
县科技局根据上级科技部门审定后的工作站年度实施方案,提出支持经费意见,会同县财政局下达资金。
5.资金用途
支持资金主要用于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新产品研发、人才引进培养、科研仪器购置与开放共享、学术技术交流、项目对接等科研相关活动。
(九)支持科学家(专家)工作站建设
1.政策依据
《行动方案》规定:对成功认定的市级以上科学家(专家)工作站给予连续3年经费支持,其中认定当年给予10万元经费支持,第二年、第三年根据上级科技部门考核结果,优秀的每年给予10万元经费支持,合格的给予7.5万元经费支持。
2.申请对象
经过市科技局或市级以上科技部门批复,认定成功的科学家(专家)工作站。
3.支持内容
对成功认定的市级以上科学家(专家)工作站给予连续3年经费支持,其中认定当年给予10万元经费支持,第二年、第三年根据上级科技部门考核结果,优秀的每年给予10万元经费支持,合格的给予7.5万元经费支持。
4.申请材料及程序
县科技局根据市科技局科学家(专家)工作站认定文件和年度任务书或市级以上科技部门科学家(专家)工作站认定文件和年度任务书,确定补助名单,会同县财政局下达资金。
5.资金用途
资金用途具体按照《呼和浩特市科学家(专家)工作站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十)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1.政策依据
《行动方案》规定:对围绕我县重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实施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5%的比例,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科技经费支持,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
2.申请对象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实施主体。
3.支持内容
对围绕我县重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实施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5%的比例,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科技经费支持,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县科技局会同县发改委发布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申报通知。
(2)项目实施主体按照项目申报通知,提交申报书、产业化项目备案文件及相关佐证材料。
(3)县科技局会同县发改委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县科技局会同县发改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经费支持意见,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签订任务书并会同县财政局下达资金。
5.资金用途
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具体支出按照《和林格尔县本级科技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十一)前沿技术和颠覆性应用场景支持
1.政策依据
《行动方案》规定:鼓励“链主”企业牵头打造颠覆性技术和前沿技术应用场景,每个应用场景项目给予不低于100万元科技经费支持。
2.支持对象
打造前沿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应用场景的“链主”企业。
3.支持内容
“链主”企业牵头打造一批前沿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应用场景,对每个应用场景项目给予不低于100万元科技经费支持。
4.申请材料和程序
(1)县科技局根据市科技局应用场景咨询论证结果,确定支持名单。
(2)项目承担单位提交应用场景实施方案和项目任务书,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下达资金。
5.资金用途
支持资金主要用于重大科技攻关、开放性课题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人才培养引进、科研仪器购置与开放共享、中试基地建设等科研相关活动。
(十二)加强协同创新和区域合作
1.政策依据
《行动方案》规定:对落地的研发机构、产业创新项目等,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科技经费支持。
2.支持对象
新引进落地的研发机构、产业创新项目主体。
3.支持内容
对落地的研发机构、产业创新项目等,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科技经费支持。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新落地的研发机构、产业创新项目实施主体,提出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到县科技局。
(2)县科技局会同县商促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经费支持意见,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签订任务书并会同县财政局下达资金。
5.资金用途
支持资金主要用于研发机构建设、关键技术攻关、产学研协同创新等,具体支出按照《和林格尔县本级科技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十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示范基地后补助
1.政策依据
《行动方案》规定:对新获批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按照国家级、自治区级,一次性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科技经费支持。对新获批后首次自治区绩效评价优秀的自治区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一次性给予50万元科技经费支持。
2.支持对象
(1)科技部批准设立的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
(2)自治区科技厅批准设立的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
(3)自治区科技厅批准设立且首次绩效评价优秀的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
3.支持内容
(1)对新获批的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一次性给予不低于150万元经费支持。
(2)对新获批的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一次性给予不低于50万元经费支持。
(3)对新获批后首次自治区绩效评价优秀的自治区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一次性给予50万元科技经费支持。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县科技局根据国家科技部、自治区科技厅、市科技局评审后确定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示范基地相关文件,提出支持意见,会同县财政局下达资金。
(2)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负责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签订项目任务书并报县科技局备案。
5.资金用途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示范基地后补助经费主要用于示范区、示范基地相关建设,培育建设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等创新平台载体,搭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网络,培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购买技术研发与中试设备、公共技术服务仪器设备,创新科技金融服务等。
三、监督管理
(一)获得《实施细则》所涉及的支持资金的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违反科技项目管理规定、违反财政管理制度等不良信用行为,记入科研诚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绩效考核评估、认定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及的管理机构、承担单位、依托单位、专家、第三方机构及其相关科研人员、工作人员等各类主体,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县科技局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定期组织对相关任务进展、运行等情况开展考核评估,及时向相关部门、单位反馈考核评估结果,强化评估结果运用。
(四)本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和林格尔县科学技术局、和林格尔县财政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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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15012301170293XF/2025-00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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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科技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5-19 |
公文时效 |
各乡镇党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和林格尔乳业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将《落实<和林格尔县创新驱动发展行动方案(2025—2027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19日
落实《和林格尔县创新驱动发展行动方案(2025-2027年)》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是落实《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林格尔县创新驱动发展行动方案(2025-2027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的重要措施,旨在通过财政科技资金奖补支持,推动各类创新主体进一步提升创新能力,提高创新活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
一、职责分工
(一)和林格尔县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县科技局”)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和程序提出财政科技资金支持名单及拟支持额度。负责预算申请、通知发布、立项确定、过程管理、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
(二)和林格尔县财政局(以下简称“县财政局”)按照财政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负责预算下达和拨付、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
(三)归口管理单位为各委办局,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对符合本方案要求的支持事项进行审查、推荐报送及日常监管,监督项目经费使用、配套条件落实并承担县科技局、县财政局依法委托管理相关事宜。
(四)承担单位是专项资金、具体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负责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资金规范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按照资金用途实行专账管理。严格预算管理,加强单位研发投入统计归集,及时按规定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配合做好财务审计、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依法据实组织编制项目申报书,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
二、支持事项
(一)研发投入奖励
1.政策依据
《行动方案》规定:(1)对年研发投入达到5000万元的企业,按照年投入额的5%给予科技经费支持;年研发投入达到1亿元的企业,按照年投入额的10%给予科技经费支持。
(2)对研发投入年增量在500万元及以上的规上企业,按照研发投入年增量的5%给予科技经费支持,对研发投入年增量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规上企业,按照研发投入年增量的10%给予科技经费支持,每户企业每年不超过300万元。
(3)对当年新引进的且新增研发投入超500万元的研发总部,按照研发投入额的5%给予科技经费支持,每户企业每年不超过250万元。
(4)对研发投入年增量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高校院所,按照研发投入增量的5%给予科技经费支持,每个高校院所每年最高支持150万元。
2.申请对象
(1)年研发投入额达到5000万元、1亿元的规上企业。
(2)研发投入年增长量在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规上企业。
(3)新引进且当年研发投入额超500万元的研发总部。
(4)研发投入年增长量在1000万元以上的驻县高校院所。
3.支持内容
(1)对年研发投入达到5000万元的企业,按照年投入额的5%给予科技经费支持;年研发投入达到1亿元的企业,按照年投入额的10%给予科技经费支持。
(2)对研发投入年增量在500万元及以上的规上企业,按照研发投入年增量的5%给予科技经费支持,对研发投入年增量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规上企业,按照研发投入年增量的10%给予科技经费支持,每户企业每年不超过300万元。
(3)对当年新引进的且新增研发投入超500万元的研发总部,按照研发投入额的5%给予科技经费支持,每户企业每年不超过250万元。
(4)对研发投入年增量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高校院所,按照研发投入增量的5%给予科技经费支持,每个高校院所每年最高支持150万元。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组织申报。县科技局依据上年度科技统计年报中驻县高校、院所、规上企业上报研发(R&D)经费投入、增长情况,发布科技项目、创新平台征集通知或《科技支撑方案》申报通知,明确相关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驻县高校、院所、规上企业进行申报。
(2)按科技计划项目和平台建设有关程序及《科技支撑方案》内容实施,经专家评审、立项、公示等程序后,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下达支持资金。
5.资金用途
科技计划项目和平台建设按和林格尔县本级科技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任务书资金预算安排支出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科技支撑方案》支持经费重点用于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等的研发活动,及与其它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联合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企业应对支持经费及其发生的支出进行单独核算,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并持续加大研发投入。
(二)创新主体奖补
1.政策依据
《行动方案》规定:(1)对新认定的科技领军企业给予10万元的科技经费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科技经费支持。对连续两年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科技经费支持。
(2)对自治区、国家工信部门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5万元、50万元经费支持。
(3)对首次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科技经费支持。
2.支持对象
(1)新认定领军企业,即通过国家科技部、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呼和浩特市科技局评审认定的科技领军企业。
(2)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即通过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3)连续两年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即2024年以来连续两个年度,通过国家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评价并取得备案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4)新认定创新型中小企业,即通过自治区工信部门公示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
(5)新认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即通过自治区工信部门公示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6)新认定“小巨人”企业,即通过国家工信部门公示认定的“小巨人”企业。
(7)首次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3.支持内容
(1)对新认定的科技领军企业给予10万元的科技经费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科技经费支持。对连续两年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科技经费支持。
(2)对自治区、国家工信部门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5万元、50万元经费支持。
(3)对工信部门认定的首次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科技经费支持。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县科技局根据科技领军企业备案文件、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文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公告,确定奖补科技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会同县财政局下达资金,拟兑现单位签署资金确认书。
(2)县工信局根据自治区、国家工信部门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公示文件,确定奖补企业名单,报送至县科技局,审核无异议后,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下达资金,拟兑现单位签署资金确认书。
(3)县工信局报送至县科技局,审核无异议后,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下达资金,拟兑现单位签署资金确认书。
5.资金用途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各类创新主体持续开展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推动企业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
(三)支持科技服务企业建设
1.政策依据
《行动方案》规定:建立科技服务业重点监测企业培育库,对新入统的规上科技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2.5万元科技经费支持,对新纳入重点监测的科技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科技经费支持。
2.申请对象
(1)新入统的规上科技服务业企业。
(2)新纳入重点监测的科技服务业企业。
3.支持内容
对新入统的规上科技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2.5万元科技经费支持,对新纳入重点监测的科技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科技经费支持。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县科技局根据新入统的规上科技服务业企业名单和新纳入重点监测的科技服务业企业名单,确定年度奖补名单,向县财政局报送奖补资金分配方案。
(2)审核无异议后,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下达资金。
5.资金用途
支持资金用于开展科学研究、专业技术服务、技术推广、科技信息交流、科技培训、技术咨询、技术孵化、技术市场、知识产权服务、科技评估和科技鉴证等活动。
(四)国家、自治区平台支持政策
1.政策依据
《行动方案》规定:(1)支持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高能级创新平台建设,对新批准建设的国家级创新平台,连续3年每年给予不低于250万元科技经费支持。
(2)对新批准建设的自治区级创新平台,连续3年每年给予不低于150万元科技经费支持。支持企业建立研发中心、研究院、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等各类创新平台,支持民营企业牵头承担科技创新任务、建设一批科技创新平台,给予科技经费支持。
(3)对特别重大的创新平台建设、关键技术攻关项目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科技经费支持。
2.申请对象
获得批准建设的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级、自治区级创新平台。
3.支持内容
(1)对新批准建设的国家级创新平台,连续3年每年给予不低于250万元科技经费支持。
(2)对新批准建设的自治区级创新平台,连续3年每年给予不低于150万元科技经费支持。
(3)对特别重大的创新平台建设、关键技术攻关项目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科技经费支持。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牵头建设主体围绕建设目标任务,编制《年度科技支撑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报请依托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向县科技局、财政局提出申请。
(2)县科技局审核《年度科技支撑方案》,会同县财政局下达资金。
5.资金用途
支持资金主要用于重大科技攻关、开放性课题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人才培养引进、科研仪器购置与开放共享、中试基地建设等科研相关活动。
(五)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建设
1.政策依据
《行动方案》规定:培育一批市场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对绩效评价一级、二级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科技经费支持。
2.申请对象
自治区、市科技部门绩效评价为一、二级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3.支持内容
对绩效评价一级、二级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科技经费支持。
4.申请材料及程序
根据上级科技部门绩效评价结果,下达绩效评价为一、二级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资金。
5.资金用途
支持资金用于开展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条件建设、调研培训、对接服务、举办科技成果推介活动、技术经纪人/经理人培养等。
(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加速器后补助
1.政策依据
《行动方案》规定:对新获批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加速器,按照国家级、自治区级,一次性分别给予不低于50万元、25万元科技经费支持。
2.支持对象
(1)获批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2)获批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创新加速器。
3.支持内容
(1)获批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加速器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科技经费支持。
(2)获批为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加速器的,一次性给予25万元科技经费支持。
4.申请材料及程序
县科技局根据科技部和自治区科技厅等单位批准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加速器名单,会同县财政局下达资金,拟兑现单位签署资金确认书。
5.资金用途
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后补助经费要用于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规划建设咨询、公共(技术)服务及其他相关平台建设、调研培训、聘任创业导师、科研助理的劳务性报酬和社会保险补助等支出,举办科技成果对接和推介会、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路演、创业沙龙、大讲堂、训练营等创新创业活动相关支出,以及房租、中介服务、天使或创业投资、入驻企业绩效、大学生创业指导等补贴。
(七)科技奖获奖项目奖励
1.政策依据
《行动方案》规定:加大对标志性成果奖励力度,对在成果转化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进行认定奖励,对获得国家、自治区科技奖的成果和个人按照市级奖励的50%进行配套奖励。
2.申请对象
(1)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
(2)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的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
(3)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或个人。
(4)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的个人、自然科学奖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技术发明奖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的个人。
3.支持内容
对获得国家、自治区科技奖的成果和个人按照市级奖励的50%进行配套奖励。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各有关单位及个人,从《国务院关于****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布****年度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决定》下发后,获奖者(个人或组织)将相应的申请材料提交至县科技局。
(2)需提供奖励证书复印件、获奖单位的账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收据;个人获奖者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开户银行及账号。
(3)县科技局负责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后,会同县财政局下达资金。
5.资金用途
资金用途具体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执行。
(八)支持院士工作站建设
1.政策依据
《行动方案》规定:对两院院士在我县建立的工作站,连续3年每年给予不低于250万元人才经费支持。
2.申请对象
获批自治区科技厅备案(认定)的院士工作站。
3.支持内容
两院院士在和林格尔县建立的工作站,连续3年每年给予不低于250万元人才经费支持。
4.申请材料及程序
县科技局根据上级科技部门审定后的工作站年度实施方案,提出支持经费意见,会同县财政局下达资金。
5.资金用途
支持资金主要用于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新产品研发、人才引进培养、科研仪器购置与开放共享、学术技术交流、项目对接等科研相关活动。
(九)支持科学家(专家)工作站建设
1.政策依据
《行动方案》规定:对成功认定的市级以上科学家(专家)工作站给予连续3年经费支持,其中认定当年给予10万元经费支持,第二年、第三年根据上级科技部门考核结果,优秀的每年给予10万元经费支持,合格的给予7.5万元经费支持。
2.申请对象
经过市科技局或市级以上科技部门批复,认定成功的科学家(专家)工作站。
3.支持内容
对成功认定的市级以上科学家(专家)工作站给予连续3年经费支持,其中认定当年给予10万元经费支持,第二年、第三年根据上级科技部门考核结果,优秀的每年给予10万元经费支持,合格的给予7.5万元经费支持。
4.申请材料及程序
县科技局根据市科技局科学家(专家)工作站认定文件和年度任务书或市级以上科技部门科学家(专家)工作站认定文件和年度任务书,确定补助名单,会同县财政局下达资金。
5.资金用途
资金用途具体按照《呼和浩特市科学家(专家)工作站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十)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1.政策依据
《行动方案》规定:对围绕我县重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实施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5%的比例,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科技经费支持,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
2.申请对象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实施主体。
3.支持内容
对围绕我县重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实施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5%的比例,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科技经费支持,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县科技局会同县发改委发布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申报通知。
(2)项目实施主体按照项目申报通知,提交申报书、产业化项目备案文件及相关佐证材料。
(3)县科技局会同县发改委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县科技局会同县发改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经费支持意见,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签订任务书并会同县财政局下达资金。
5.资金用途
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具体支出按照《和林格尔县本级科技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十一)前沿技术和颠覆性应用场景支持
1.政策依据
《行动方案》规定:鼓励“链主”企业牵头打造颠覆性技术和前沿技术应用场景,每个应用场景项目给予不低于100万元科技经费支持。
2.支持对象
打造前沿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应用场景的“链主”企业。
3.支持内容
“链主”企业牵头打造一批前沿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应用场景,对每个应用场景项目给予不低于100万元科技经费支持。
4.申请材料和程序
(1)县科技局根据市科技局应用场景咨询论证结果,确定支持名单。
(2)项目承担单位提交应用场景实施方案和项目任务书,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下达资金。
5.资金用途
支持资金主要用于重大科技攻关、开放性课题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人才培养引进、科研仪器购置与开放共享、中试基地建设等科研相关活动。
(十二)加强协同创新和区域合作
1.政策依据
《行动方案》规定:对落地的研发机构、产业创新项目等,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科技经费支持。
2.支持对象
新引进落地的研发机构、产业创新项目主体。
3.支持内容
对落地的研发机构、产业创新项目等,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科技经费支持。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新落地的研发机构、产业创新项目实施主体,提出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到县科技局。
(2)县科技局会同县商促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经费支持意见,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签订任务书并会同县财政局下达资金。
5.资金用途
支持资金主要用于研发机构建设、关键技术攻关、产学研协同创新等,具体支出按照《和林格尔县本级科技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十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示范基地后补助
1.政策依据
《行动方案》规定:对新获批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按照国家级、自治区级,一次性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科技经费支持。对新获批后首次自治区绩效评价优秀的自治区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一次性给予50万元科技经费支持。
2.支持对象
(1)科技部批准设立的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
(2)自治区科技厅批准设立的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
(3)自治区科技厅批准设立且首次绩效评价优秀的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
3.支持内容
(1)对新获批的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一次性给予不低于150万元经费支持。
(2)对新获批的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一次性给予不低于50万元经费支持。
(3)对新获批后首次自治区绩效评价优秀的自治区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一次性给予50万元科技经费支持。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县科技局根据国家科技部、自治区科技厅、市科技局评审后确定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示范基地相关文件,提出支持意见,会同县财政局下达资金。
(2)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负责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签订项目任务书并报县科技局备案。
5.资金用途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示范基地后补助经费主要用于示范区、示范基地相关建设,培育建设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等创新平台载体,搭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网络,培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购买技术研发与中试设备、公共技术服务仪器设备,创新科技金融服务等。
三、监督管理
(一)获得《实施细则》所涉及的支持资金的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违反科技项目管理规定、违反财政管理制度等不良信用行为,记入科研诚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绩效考核评估、认定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及的管理机构、承担单位、依托单位、专家、第三方机构及其相关科研人员、工作人员等各类主体,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县科技局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定期组织对相关任务进展、运行等情况开展考核评估,及时向相关部门、单位反馈考核评估结果,强化评估结果运用。
(四)本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和林格尔县科学技术局、和林格尔县财政局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