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123341358799C/2024-00006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2-29 | 公文时效 |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现将《2024年熟食制品、拆零销售预包装食品专项监督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和林格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9日
和林格尔县2024年熟食制品、拆零销售预包装食品专项监督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食品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精神,规范食品经营者经营行为,提升我县食品经营领域监管水平,营造放心安心的市场氛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开展2024年熟食制品、拆零销售预包装食品专项监督工作并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是对熟食制品经营者,尤其是熟肉店开展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二是对存在拆零销售预包装食品行为的食品经营者开展专项监督。
二、工作计划
计划于2024年3月起正式开展专项工作,利用两个月的时间规范市场主体经营,后形成常态化监管机制,坚决打击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形成“规范提升一批、整改达标一批、依法查处一批”的监管态势。
第一阶段:更新监管底数,指导经营行为。排查更新经营熟食制品经营者、存在拆零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情况的经营者底数,并根据本方案的工作要求对上述经营者开展规范经营指导。(完成时限:2024年3月中旬前)
第二阶段:发掘问题线索,强化监管效能。对上述经营者开展“回头看”检查,积极规范经营行为,对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问题要倒逼市场主体高质量完成整改,对发现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有效形成震慑。(完成时限:2024年4月底前)
第三阶段:开展长效监管,维持治理质量。各市场监管所与执法人员应当将熟食制品监管与拆零销售预包装食品行为监管纳入日常工作目录,将其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年度综合监督检查等工作的必检项目中,巩固专项监督检查成果,促成市场经营环境高质量提升。(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工作要求
(一)熟食制品监管工作要求
对熟食制品经营者应当对以下方面重点开展监督检查。
1.经营资质
熟食制品经营者应当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经营备案卡),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加工工作的还应当取得健康证。上述资质证明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2.进货控制
熟食制品经营者应严把原材料进货关,严格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建立进货台账,确保来源可溯。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应当索取供货商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对于肉类、肉制品、禽类以及禽肉制品等食品应额外索取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及肉类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对于售价明显与其价值不符的商品应开展重点检查。
3.场所、工具要求
熟食制品经营者应保持经营场所整洁规范,“三防”措施齐全且能够发挥效用。加工区域应与售卖区域隔断,售卖区域应当采用玻璃隔断、密闭橱柜等形式,避免菜品直接暴露。接触食品的各种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卫生要求,使用后应当及时洗净和消毒,保持清洁,防止污染食品。
4.过程控制
经营者在熟食生产加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相关要求,穿戴清洁的白色(或浅色)工作衣、工作帽和手套、口罩操作,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戒指、手链、手镯等饰品;做到食材生熟分开保存,工具色标化管理等餐饮服务操作要求;严格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防止超范围、超限量使用,严禁非法添加;严格执行厨余垃圾管理的相关制度,规范处置垃圾。
5.标签规范
经营者应显著标明熟食品的相关信息,能够向消费者直观反映商品属性包括但不限于:品名、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条件等。
(二) 拆零销售预包装食品监管工作要求
对有拆零销售预包装食品行为的经营者应当对以下方面重点开展监督检查。
1.经营资质
有拆零销售预包装食品行为的经营者应当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且营业执照与食品经营许可证中经营范围必须包含预包装食品经营与散装食品两项。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加工工作的还应当取得健康证。上述资质证明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禁止持仅售预包装食品经营备案表的食品经营者拆零销售预包装食品。
2.经营规范
经营者应当严格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索取供货商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建立进货台账,确保来源可溯。
经营者应当清楚预包装食品的贮存销售性质。对于食品包装上明确标识“不宜零售”、“整装销售”的食品,坚决不拆零销售。经营者应该在包括但不限于温度、光照、通风性等条件下严格按照食品包装标签表明的贮存方式储存食品,配备并使用区域隔离设施,防尘、防蝇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
经营者应当使用称重计量器具每次当场称重商品,使用的称重计量器具应当获得相关部门的检定。
经营者应当严格区分每一批次拆零销售的食品,不得将不同批次、不同生产日期、保质期的拆零食品混合销售。
3.标签规范
拆零销售预包装食品,应在食品的容器、散装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确保消费者能够得到明确和易于理解的信息。散装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应与生产者在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一致。
经营者应当保留预包装食品的外包装以备查验。
(三) 其他要求
1.注重工作实效。各市场监管所要高度重视本工作,结合本辖区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并开展工作计划,细化工作措施,强化检查力度,确保取得实效。结合食品安全“两个责任”任务,构建多元立体的监督检查体系。注重监管与宣教结合,根据实际情况各市场所可组织相关市场主体进行专题培训,多措并举提升工作实绩。
2.加大执法力度。对于存在问题屡教不改、不积极有效进行整改的市场主体,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作出行政行为。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230002 网站支持IPv6
联系电话:0471-7192805 蒙ICP备16006134号-1 蒙公网安备15012302000166号
联系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积分统计查询
索 引 号 | 11150123341358799C/2024-00006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2-29 |
公文时效 |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现将《2024年熟食制品、拆零销售预包装食品专项监督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和林格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9日
和林格尔县2024年熟食制品、拆零销售预包装食品专项监督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食品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精神,规范食品经营者经营行为,提升我县食品经营领域监管水平,营造放心安心的市场氛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开展2024年熟食制品、拆零销售预包装食品专项监督工作并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是对熟食制品经营者,尤其是熟肉店开展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二是对存在拆零销售预包装食品行为的食品经营者开展专项监督。
二、工作计划
计划于2024年3月起正式开展专项工作,利用两个月的时间规范市场主体经营,后形成常态化监管机制,坚决打击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形成“规范提升一批、整改达标一批、依法查处一批”的监管态势。
第一阶段:更新监管底数,指导经营行为。排查更新经营熟食制品经营者、存在拆零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情况的经营者底数,并根据本方案的工作要求对上述经营者开展规范经营指导。(完成时限:2024年3月中旬前)
第二阶段:发掘问题线索,强化监管效能。对上述经营者开展“回头看”检查,积极规范经营行为,对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问题要倒逼市场主体高质量完成整改,对发现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有效形成震慑。(完成时限:2024年4月底前)
第三阶段:开展长效监管,维持治理质量。各市场监管所与执法人员应当将熟食制品监管与拆零销售预包装食品行为监管纳入日常工作目录,将其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年度综合监督检查等工作的必检项目中,巩固专项监督检查成果,促成市场经营环境高质量提升。(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工作要求
(一)熟食制品监管工作要求
对熟食制品经营者应当对以下方面重点开展监督检查。
1.经营资质
熟食制品经营者应当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经营备案卡),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加工工作的还应当取得健康证。上述资质证明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2.进货控制
熟食制品经营者应严把原材料进货关,严格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建立进货台账,确保来源可溯。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应当索取供货商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对于肉类、肉制品、禽类以及禽肉制品等食品应额外索取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及肉类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对于售价明显与其价值不符的商品应开展重点检查。
3.场所、工具要求
熟食制品经营者应保持经营场所整洁规范,“三防”措施齐全且能够发挥效用。加工区域应与售卖区域隔断,售卖区域应当采用玻璃隔断、密闭橱柜等形式,避免菜品直接暴露。接触食品的各种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卫生要求,使用后应当及时洗净和消毒,保持清洁,防止污染食品。
4.过程控制
经营者在熟食生产加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相关要求,穿戴清洁的白色(或浅色)工作衣、工作帽和手套、口罩操作,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戒指、手链、手镯等饰品;做到食材生熟分开保存,工具色标化管理等餐饮服务操作要求;严格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防止超范围、超限量使用,严禁非法添加;严格执行厨余垃圾管理的相关制度,规范处置垃圾。
5.标签规范
经营者应显著标明熟食品的相关信息,能够向消费者直观反映商品属性包括但不限于:品名、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条件等。
(二) 拆零销售预包装食品监管工作要求
对有拆零销售预包装食品行为的经营者应当对以下方面重点开展监督检查。
1.经营资质
有拆零销售预包装食品行为的经营者应当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且营业执照与食品经营许可证中经营范围必须包含预包装食品经营与散装食品两项。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加工工作的还应当取得健康证。上述资质证明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禁止持仅售预包装食品经营备案表的食品经营者拆零销售预包装食品。
2.经营规范
经营者应当严格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索取供货商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建立进货台账,确保来源可溯。
经营者应当清楚预包装食品的贮存销售性质。对于食品包装上明确标识“不宜零售”、“整装销售”的食品,坚决不拆零销售。经营者应该在包括但不限于温度、光照、通风性等条件下严格按照食品包装标签表明的贮存方式储存食品,配备并使用区域隔离设施,防尘、防蝇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
经营者应当使用称重计量器具每次当场称重商品,使用的称重计量器具应当获得相关部门的检定。
经营者应当严格区分每一批次拆零销售的食品,不得将不同批次、不同生产日期、保质期的拆零食品混合销售。
3.标签规范
拆零销售预包装食品,应在食品的容器、散装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确保消费者能够得到明确和易于理解的信息。散装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应与生产者在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一致。
经营者应当保留预包装食品的外包装以备查验。
(三) 其他要求
1.注重工作实效。各市场监管所要高度重视本工作,结合本辖区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并开展工作计划,细化工作措施,强化检查力度,确保取得实效。结合食品安全“两个责任”任务,构建多元立体的监督检查体系。注重监管与宣教结合,根据实际情况各市场所可组织相关市场主体进行专题培训,多措并举提升工作实绩。
2.加大执法力度。对于存在问题屡教不改、不积极有效进行整改的市场主体,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作出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