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123MB1D763672/2024-00056 | 主题分类 | 土地 |
发布机构 | 自然资源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7-03 | 公文时效 |
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综合服务中心:
你单位和林格尔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临时使用土地的申请已收悉,依据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和林格尔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施工便道临时用地的批复》(呼自然资临批字〔2024〕6号)原则同意你单位的用地申请,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位于盛乐镇恼木七太村(集体)土地0.0668公顷(旱地0.0668公顷),用于和林格尔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用途为施工便道。
二、本临时土地使用期限为1年,时间为2024年7月3日至2025年5月31日,到期不得续期。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严禁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三、临时使用土地期间,你单位应自觉接受属地自然资源部门的监测和管理。如因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你单位应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交还土地。
四、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后,你单位应当:
(一)清除障碍、拆除临时建(构)筑物
(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复垦方案实施复垦恢复土地可供利用状态;
(三)占用耕地的,须在临时使用期满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复垦质量;
(四)申请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和林格尔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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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自然资源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7-03 |
公文时效 |
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综合服务中心:
你单位和林格尔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临时使用土地的申请已收悉,依据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和林格尔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施工便道临时用地的批复》(呼自然资临批字〔2024〕6号)原则同意你单位的用地申请,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位于盛乐镇恼木七太村(集体)土地0.0668公顷(旱地0.0668公顷),用于和林格尔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用途为施工便道。
二、本临时土地使用期限为1年,时间为2024年7月3日至2025年5月31日,到期不得续期。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严禁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三、临时使用土地期间,你单位应自觉接受属地自然资源部门的监测和管理。如因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你单位应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交还土地。
四、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后,你单位应当:
(一)清除障碍、拆除临时建(构)筑物
(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复垦方案实施复垦恢复土地可供利用状态;
(三)占用耕地的,须在临时使用期满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复垦质量;
(四)申请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和林格尔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