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123MB1890826E/2026-00014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 发布机构 | 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6-03-20 | 公文时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矿安〔2021〕50号)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盟市、旗县政府领导挂牌包保煤矿、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内应急字〔2024〕50号)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期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内矿安字〔2025〕27号) 《呼和浩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县政府领导挂牌包保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呼安委办发〔2024〕103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和林格尔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包保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包保领导、包保矿山、包保内容、包保频次及检查内容,确保本行政区域内正常生产、建设、停产、停建的非煤矿山都有明确的政府领导挂牌包保。
各包保责任人要亲自按安排、亲自部署,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筑牢底线思维,切实做好我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包保工作。按照重点检查内容,联系专家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夯实工作责任,确保措施有效落实,工作推进有力,包保联系取得实效。
二、包保范围
统筹县、乡镇两级领导及日常监管主体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内矿安字〔2024〕74号)规定,对全县12家采矿证在有效期内的非煤矿山实行挂牌包保和对矿山实施日常安全监管。
三、包保工作要求
1.各级包保责任人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县级包保责任人每年至少开展2次现场检查工作,每次从负责包保的矿山企业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个进行现场检查,提出工作要求,协调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3.县级包保责任人要督促相关部门指导企业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4.各乡镇、监管部门要对监管名单中的非煤矿山每年至少开展2次现场检查工作。
5.对停产停建的非煤矿山由乡镇安全生产工作人员负责巡查盯守工作,严防偷采盗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履行开复工手续擅自生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6.原则上每位领导包保的非煤矿山企业总数不超过5家。
四、检查内容
(一)正常生产、建设的非煤矿山包保领导重点现场检查以下内容:
1.生产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合法有效,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相关规定,建设矿山建设手续齐全,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符合相关规定;
2.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置、安全设施配备是否符合要求;
3.矿山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达到《矿山安全培训规定》等要求,“三项岗位人员”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其他从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建立培训档案;
4.矿山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5.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6.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7.矿山应当存有标准的复工前最新实测图纸,且图纸与生产实际相符;
8.建立健全的双重预防安全管理制度,实现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
9.排土场管理应当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等标准要求;
10.露天矿入坑口和坑边周围易于发生危险的区域应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主要运输道路的急弯、陡坡、危险地段应设置警示标志;
11.必须安装覆盖所有工作面的视频在线监测监控系统,保持正常运行,无视频不作业;
12.符合其他关于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二)对长期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包保领导重点现场检查以下内容:
1.企业停产停建达到1个月的是否向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2.企业是否制定停产停建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3.企业是否按照按照工作方案定期开展安全巡查并做好相应记录;
4.企业是否采取封闭道路、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等防止无关人员及车辆擅自进入采场、排土场的可靠隔离措施,采取防止边坡滑坡和排土场积水的安全措施;
5.企业是否建立防盗采等其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6.停供电情况;
7.停供民用爆炸物品及第三方提供民用爆破服务。
五、加强信息公告工作
包保责任人因工作岗位调整等原因需要调整的,及时报送县安委办,由县安委办及时进行调整(调整期间按照新任职职务所属安全生产包保领导职务的姓名执行),并重新公告。
和林格尔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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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11150123MB1890826E/2026-00014 |
|---|---|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 发布机构 | 应急管理局 |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6-03-20 |
| 公文时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矿安〔2021〕50号)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盟市、旗县政府领导挂牌包保煤矿、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内应急字〔2024〕50号)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期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内矿安字〔2025〕27号) 《呼和浩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县政府领导挂牌包保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呼安委办发〔2024〕103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和林格尔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包保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包保领导、包保矿山、包保内容、包保频次及检查内容,确保本行政区域内正常生产、建设、停产、停建的非煤矿山都有明确的政府领导挂牌包保。
各包保责任人要亲自按安排、亲自部署,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筑牢底线思维,切实做好我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包保工作。按照重点检查内容,联系专家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夯实工作责任,确保措施有效落实,工作推进有力,包保联系取得实效。
二、包保范围
统筹县、乡镇两级领导及日常监管主体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内矿安字〔2024〕74号)规定,对全县12家采矿证在有效期内的非煤矿山实行挂牌包保和对矿山实施日常安全监管。
三、包保工作要求
1.各级包保责任人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县级包保责任人每年至少开展2次现场检查工作,每次从负责包保的矿山企业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个进行现场检查,提出工作要求,协调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3.县级包保责任人要督促相关部门指导企业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4.各乡镇、监管部门要对监管名单中的非煤矿山每年至少开展2次现场检查工作。
5.对停产停建的非煤矿山由乡镇安全生产工作人员负责巡查盯守工作,严防偷采盗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履行开复工手续擅自生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6.原则上每位领导包保的非煤矿山企业总数不超过5家。
四、检查内容
(一)正常生产、建设的非煤矿山包保领导重点现场检查以下内容:
1.生产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合法有效,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相关规定,建设矿山建设手续齐全,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符合相关规定;
2.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置、安全设施配备是否符合要求;
3.矿山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达到《矿山安全培训规定》等要求,“三项岗位人员”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其他从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建立培训档案;
4.矿山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5.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6.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7.矿山应当存有标准的复工前最新实测图纸,且图纸与生产实际相符;
8.建立健全的双重预防安全管理制度,实现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
9.排土场管理应当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等标准要求;
10.露天矿入坑口和坑边周围易于发生危险的区域应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主要运输道路的急弯、陡坡、危险地段应设置警示标志;
11.必须安装覆盖所有工作面的视频在线监测监控系统,保持正常运行,无视频不作业;
12.符合其他关于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二)对长期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包保领导重点现场检查以下内容:
1.企业停产停建达到1个月的是否向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2.企业是否制定停产停建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3.企业是否按照按照工作方案定期开展安全巡查并做好相应记录;
4.企业是否采取封闭道路、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等防止无关人员及车辆擅自进入采场、排土场的可靠隔离措施,采取防止边坡滑坡和排土场积水的安全措施;
5.企业是否建立防盗采等其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6.停供电情况;
7.停供民用爆炸物品及第三方提供民用爆破服务。
五、加强信息公告工作
包保责任人因工作岗位调整等原因需要调整的,及时报送县安委办,由县安委办及时进行调整(调整期间按照新任职职务所属安全生产包保领导职务的姓名执行),并重新公告。
和林格尔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