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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123341358799C/2026-0000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6-06-24 公文时效

和林格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试行)》
(2026年修订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06-30 17:30  

机关各股室: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1571”工作部署,接续推进诚信建设工程,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人员修订了我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和林格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4日       


和林格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试行)

(2026年修订版)


第一条 为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加快构建基于提升市场监管效能和服务经济发展的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法治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融合,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应用于“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企业,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本制度所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依法归集涉企信用信息的基础上,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分类标准对企业信用风险进行判别分类,对企业产生失信行为的可能性进行监测、研判和预警,并根据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的活动。

第四条 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审慎、公平公正、规范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和林格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管辖区域内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和林格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等途径依法归集各类涉企信用信息,包括企业登记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生产经营信息、抽查检查结果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投诉举报信息、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各类“黑名单”信息、企业自行公示信息、互联网信息等。

依托归集的涉企信用信息,由大数据按照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分析企业的信用风险后生成结果。

该指标体系可根据信息归集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基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将企业信用风险状况由低到高分为低风险(A类)、中风险(B类)、中高风险(C类)、高风险(D类)四类。

第八条 对A类企业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以企业自治为主,除根据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案件线索转办交办,以及按计划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外,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二)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1%;

(三)优先适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制定的各项便利化服务措施;

(四)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条 对B类企业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按常规比例和频次进行,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5%;

(二)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条 对C类企业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在日常监管中,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10%;

(二)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进行重点审查;

(三)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一条 对D类企业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比例不设上限,必要时进行全覆盖抽查;

(二)必要时实施现场检查;

(三)限制或禁止享受相关公共政策;

(四)法规规定的其他严格监管措施。

第十二条 在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应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作为参考依据,为信用风险低、信用评价好的企业提供更多帮扶,让信用的价值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得到体现。

第十三条 信用修复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应当按照“通用+专业”模式,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和专业领域风险分类结果融合应用。

第十五条 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作为配置监管资源、实施差异化监管的参考依据,分类结果可以与其他政府部门共享,不向社会公开。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依法予以保密。在信用管理工作中擅自向社会提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非法获取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数据,或非法篡改、虚构、泄露相关信息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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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123341358799C/2026-0000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6-06-24
公文时效
和林格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试行)》
(2026年修订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6-30 17:30

机关各股室: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1571”工作部署,接续推进诚信建设工程,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人员修订了我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和林格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4日       


和林格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试行)

(2026年修订版)


第一条 为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加快构建基于提升市场监管效能和服务经济发展的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法治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融合,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应用于“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企业,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本制度所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依法归集涉企信用信息的基础上,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分类标准对企业信用风险进行判别分类,对企业产生失信行为的可能性进行监测、研判和预警,并根据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的活动。

第四条 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审慎、公平公正、规范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和林格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管辖区域内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和林格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等途径依法归集各类涉企信用信息,包括企业登记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生产经营信息、抽查检查结果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投诉举报信息、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各类“黑名单”信息、企业自行公示信息、互联网信息等。

依托归集的涉企信用信息,由大数据按照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分析企业的信用风险后生成结果。

该指标体系可根据信息归集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基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将企业信用风险状况由低到高分为低风险(A类)、中风险(B类)、中高风险(C类)、高风险(D类)四类。

第八条 对A类企业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以企业自治为主,除根据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案件线索转办交办,以及按计划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外,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二)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1%;

(三)优先适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制定的各项便利化服务措施;

(四)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条 对B类企业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按常规比例和频次进行,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5%;

(二)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条 对C类企业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在日常监管中,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10%;

(二)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进行重点审查;

(三)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一条 对D类企业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比例不设上限,必要时进行全覆盖抽查;

(二)必要时实施现场检查;

(三)限制或禁止享受相关公共政策;

(四)法规规定的其他严格监管措施。

第十二条 在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应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作为参考依据,为信用风险低、信用评价好的企业提供更多帮扶,让信用的价值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得到体现。

第十三条 信用修复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应当按照“通用+专业”模式,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和专业领域风险分类结果融合应用。

第十五条 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作为配置监管资源、实施差异化监管的参考依据,分类结果可以与其他政府部门共享,不向社会公开。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依法予以保密。在信用管理工作中擅自向社会提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非法获取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数据,或非法篡改、虚构、泄露相关信息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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